EPC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4)
一、合同编号:20240704
二、合同名称: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服务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40704
四、项目名称: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本级
2、地址:孝昌县发展路358号
3、联系方式:13907299625
4、供应商(乙方):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解放公园49号15栋
6、联系方式:027-828933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395000元
5、合同金额:39.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28日至2025年05月31日;履约地点:孝昌县城区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921-2024-0090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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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监理合同.pdf
合同编号: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服务监理合同委托人: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监理人: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监理人(全称):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一、1.工程名称:孝昌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EPC(一期)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孝昌县城区·53工程规模: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998.46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可,身份证号码:******************,注册号:00466931。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元)包括:1.监理酬金:3950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均包含在签约酬金内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均包含在签约酬金内(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均包含在签约酬金内o(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均包含在签约酬金内。(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均包含在签约酬金内o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2.相关服务期限:勘察、设计等阶段服务期限,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开展监理服务。七、双方承诺3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甲方要求派遣足额相应监理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5月28日。1.订立时间:202年2.订立地点: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4委托人:(盖章)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发展路358号香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纳税人识别号:11420921MB1796071K日期:202年厂月28日监理人:(盖章)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解放公园49号15栋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纳税人识别号:91420112733589270Y带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90204012101008301电话:027-82893359日期::年月日5第三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服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6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4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7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h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8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4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3(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9(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号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10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5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16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17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2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4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解释1.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按通用条件。1.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施工全过程中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控制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档案及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落实并执行监理规范。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本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规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员:已方所派监理人数,须满足施工监理要求,19不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监理合同范围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签发开工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力等。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合同价格变动的施工方案审批;审批、变更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经济洽商和索赔的确认;分包工程内容和分包人的确认;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工程计量的确认;审批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期的延长;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审批。由监理人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行使上述职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相关损失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应征得委托方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签订合同后于工程实施监理工作前提交监理规划,实施监理过程中每周提交监理周报和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提交《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报告》等相关监理报告。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L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20委托人代表为:李立群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L5.2支付酬金:监理服务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总投资的比例同比确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原则上按下表支付,具体情况双方商议。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签发开工令后30%11.85中期款工程进度到80%50%19.75尾款竣工验收后20%7.9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监理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22(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保密长期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8.2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0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EPC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