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道连通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合同编号:宜凯建合2024(15)号
二、合同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YAA020009-202401-01
四、项目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 4 号
3、联系方式:13972525568
4、供应商(乙方):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4号
6、联系方式:0717-39906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5077216.72元
5、合同金额:507.721672(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05日至2027年01月06日;履约地点:远安县双泉村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5-2024-0036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7-0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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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项目合同书.pdf
GF—2017—0201工程编号:YAA020009-202401-01合同编号:宜凯建合2024(1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工程地点:远安县双泉村发包人: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2.工程地点:远安县双泉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远发改审批[2024]28号文、远发改审批[2024]55号文。4.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5.工程内容:共设计3条绿道,分为A线、B线、C线,共计1912.603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网工程、路灯及绿化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10日。(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推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柒万柒仟贰佰壹拾陆元柒角贰分(¥5077216.72元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元);发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承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其中,2(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壹角伍分(¥68498.15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一般计税,税金9%,综合单价计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罗筱雪。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7月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甲方(发包人):(公章)乙方(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05255506504549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号地址: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4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442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8771790198电话:0717-3990686传真:传真:0717-399068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17-352101040009169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监理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承担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指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农民工伤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019号)及《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宜劳社发【2007】96号)文办理。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费用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若承包人不能按以下要求及时办理支付民工工资措施,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1)承包人应与宜昌清欠机构签定“无拖欠保证书”,承诺无拖欠和无新的拖欠工资现象,并定期向清欠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接受政府监督。2)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入,用于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3)承包人应采取下列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措施:①承包人须设立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项目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②承包人须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其管理的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承包人应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须为项目施工范围内所有的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招用的)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21.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岗位岗位姓名执(从)业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罗筱雪鄂242171879084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冯德魁E300028944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杨晓帆0422110100011000677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杨菁菁鄂建安C2(2022)0006973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质检员刘书兰0422110900011000296①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2000元/每月,技术负责人1500元/每月,其他人员1000元/每月。若其每月出勤率低50%视同人员发生更换,按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罚。②本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保证制度。若发生更换时,发包人有权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5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3万元/人次,其他技术人员2万元/人次。③拟更换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发包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④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500元/人次处罚。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纠正,承包人拒绝或超过48小时未纠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1.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阶段性计划进度滞后20天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延误进行审查,若其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并提请招标委员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或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投入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导致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达到10日以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商议后可以无条件地将部分工程量分割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其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1.5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原中标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但其施工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21.4招标人有变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即在施工过程中,若中标人未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招标人有权调配工程实施内容。21.5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做到围档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齐全,其费用综合考虑计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并在投标函中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款予以承诺。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状附件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间返还,从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条款12.4.1条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时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达到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返还,从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号地址: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98号电话:电话:0717-3990686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5日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状甲方(发包人):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确实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施工,安全作业,确保“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现结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例和各级政府的要求,特对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施工签订责任状,以期共同遵守。一、甲方负责事宜1、甲方负责贯彻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安全法规和章程,发布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动态。2、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规定、规程进行操作和组织施工。二、乙方负责事宜1、乙方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公布;进场或施工期间召开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贯彻安全防范知识、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精神。2、乙方指派杨菁菁同志为该工程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检查和排除不安全隐患。3、施工现场安全网、安全警示牌等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齐备完好,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工具。4、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安全作业,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5、乙方施工用爆破物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购买,专人保管,安全使用,爆破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严格控制药量,确保人身安全、工程安全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6、乙方施工用车辆、机械必须证照齐全,设备运转正常,无坏车、报废车、破损设备投入施工。遵循车辆及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经常性地对车辆、设备检查维修,确保车辆、设备完好。7、乙方必须加强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不得损坏,如果损坏全额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8、加强防火、防盗、防汛抗灾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值班,及时排险报灾和险区观测。9、乙方必须全面加强施工中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甲方和相关单位,并及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三、责任状的生效与终止本责任状从2024年月日起生效,至该工程竣工验收终止。本责任状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3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号地址: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98号电话:0717-3812366电话:0717-3990686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5日附件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甲方(发包人):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远安县双泉片区碧道连通工程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第二条甲方责任(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责任(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号地址: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98号电话:0717-3812366电话:0717-3990686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碧道连通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