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之眼建设 城市之眼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3015120242802
二、合同名称:公安黄浦分局城市之眼建设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1000240407188014-01100659
四、项目名称:城市之眼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本级)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99号
联系方式:23033505
供应商(乙方):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宁(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9183506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城市之眼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97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包含本项目所涉系统的开发、建设、部署、运行及维护等必要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依托上海公安图像体系,在公安视频传输网上参照城市之眼系统六大核心视频能力在本地进行相关的中心建设。完成对所辖范围内的视频档案构建、视频图像计算调度管理等功能,实现所辖区域内的视频档案全面化,数据规范一体化和视频计算资源管理一体化。同时,与市局城市之眼系统形成数据汇聚级联和管理联动。服务时间:工期为3个月,包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需求分析及设计工作;需求分析及系统设计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后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周期不少于90天,试运行期内应完成人员培训工作,并对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系统成功试运行后在15天内组织项目最终验收。服务标准:依据国家、行业及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97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公安黄浦分局城市之眼建设项目的合同(11N00243015120242802).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015120242802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本级)乙方: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99号地址:上海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1幢4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31电话:23033505,电话:13918350609传真:,传真:联系人:达奇,联系人:潘吟艳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乙方银行账号:442959219593项目名称:城市之眼建设项目组织形式: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包件号:/包件名称:/预算资金采购编号:0124-00008571政采平台项目编号:310101000240407188014-01100659采购中心内部合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所需设备及材料供货、安装、软硬件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其配套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人员安排、软硬件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79000)元整壹佰玖拾柒万玖仟元整,与服务范围、内容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完成期: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开发部署。试运行期90天。4.服务地点:甲方指定。5.质量保证/免费维护期:项目整体不少于1年。其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整体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6.合同有效期: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须经财政同意并备案);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2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3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1.4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中所包含的人力资源、软硬件产品等,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社保、安全、环保、卫生等相应主管部门之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提供的服务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2.2乙方保证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所包含的场地、软硬件产品或其他设施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4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32.5若因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过程中,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交付、起算与验收3.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合同文件及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和甲方的要求为准。3.2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甲方应依据服务项目的实际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服务地点的环境。若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服务场地环境的,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3如果服务项目需进行软硬件产品安装调试或设施设备进场布置,乙方应在安装、布置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协调配合安装、布置工作。乙方在完成安装、布置后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3.4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3.5甲方在本项目服务期起算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服务或其包含的软硬件产品、设施设备等存在缺陷或问题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乙双方将重复3.2、3.4项程序直至甲方接受乙方改进、整改结果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3.6若服务项目需乙方事先搭建软硬件环境或建设相应服务系统的,自环境或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9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43.6.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6.2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7软件开发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后,乙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交付验收的规程与安排。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验收流程。乙方在交付验收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测试,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要求,以确认本项目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9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本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免费提供至少【一年】(招标要求时间为准)的软件功能增强性维护和软件升级、技术维护服务,其中包括系统维护、跟踪检测等,保证软件的正常运行。在免费运维期内,乙方必须提供【1年】7天*24小时的维护和故障解决服务,在接到甲方系统故障通知后,乙方必须在15分钟内响应。对于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故障(包括由系统软硬件等原因引起的),乙方工程师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找原因,提供解决方案,并工作至故障完全修复,正常服务为止。一般要求保证系统在24小时之内修复,并需要提供确保承诺实现的措施。免费运维期内对系统优化和常规日志检查。定时维护服务:每月不少于1次。4.知识产权和保密4.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5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包含软件产品若第三方对其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但乙方需将该事项在提交服务成果前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说明,否则视为乙方违约。4.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4.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4.4乙方需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4.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6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4.7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到期而失效。5.付款★5.1资金来源:国库资金,65.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乙方开发部署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试运行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免费维护期结束后,甲方支付合同尾款。合同总价需审计审价,审计审价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按合同金额支付。审计审价金额低于合同金额的,按审计价支付。)(以区财政及科委的最新要求为准)。6.辅助服务6.1若服务项目中包括硬件产品,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提供符合软件规范的、并经现场验证的系统源代码(纸质的和电子版各一套);(4)对甲方人员的培训、技术支持及系统的维护工作;(5)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提供的服务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6)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的目标和功能。6.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7.系统保证和维护7.1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7.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4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项目整体不少于1年)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5乙方应保证所供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7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8.补救措施和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系统的价格。,8(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完成服务目标。9.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9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以银行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2.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提请调解。13.2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双方均同意选择(13.2.2)为解决争端的方式13.2.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013.2.2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本合同的相关诉讼具有优先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4.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4.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的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4.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备案★17.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打印一份交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11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4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8.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数),取参数)日期:2024-07-01,日期:2024-07-01,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之眼建设 城市之眼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