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



【初始合同】2024年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SZDL2024000701-A
二、合同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DL202400070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8号深铁置业大厦6-11楼
供应商(乙方):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288号综合楼二层A室
供应商(乙方):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A栋A3101、A3103、A3108号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常态化检查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620
主要标的单价:4107
合同金额:6645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全署在建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10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pdf

中标通知书-法利(1).pdf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A标合同.pdf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B标合同.pdf

中标通知书-瑞捷(1).pdf

中国·深圳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名称: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4000701采购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代理机构: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根据深财购[2021]45号文规定,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通过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查询供应商股权信息等方式,核查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对疑似存在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核实,投标供应商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要求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备注: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0701项目名称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项目包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定标办法依据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根据《项目清单》确定的标段,第一名的为A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二名的为B标段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具体方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八章38.1.3”。中标供应商家数2家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6所投货物、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做出评判);7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8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9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10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1投标人未在本项目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在作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之前,将查看并比对各投标供应商标书的文件特征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文本内容相似度等标书雷同性分析情况。评标信息一、评标方法1、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七章。(1)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3)评分标准:详见“四、评分标准”。2、最低价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七章。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服务,对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为10%。(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条不适用)。3、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三、失信供应商的价格上浮采取最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在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上浮10%后参与价格评比。失信供应商符合优惠主体资格的,价格扣除和价格上浮一并执行。四、评分标准序号评分项权重(%)1价格价格价格102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622序号评审因素权重(%)评分准则21实施方案10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制定第三方检查及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检查制度、技术标准、管控重点、项目团队构成、检查计划、检查方法和检查评估报告等内容的总体工作思路;2.建立工务署建设构成质量检查技术标准;3.编制项目质量检查分级、实施流程、检查内容、评价评分方案、汇报体系等内容。(以上3项内容均需包含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二、评审依据:考察以上三点内容,满足三点得80分,满足任意两点得50分,满足任意一点得10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方案内容整体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加20分;评审为良(方案内容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一定可操作性)的加15分;评审为中(方案内容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加10分;评审为差(方案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的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0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制定项目重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合理化建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描述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定位;2.描述第三方检查的检查难点和重点、应对措施;3.对提升市工务署工程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二、评审依据: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0考察以上三点内容,满足三点得80分,满足任意两点得50分,满足任意一点得10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方案内容整体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加20分;评审为良(方案内容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一定可操作性)的加15分;评审为中(方案内容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加10分;评审为差(方案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的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233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1010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制定工程质量评估保障措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工程质量评估体系保障措施;2.评估过程监督措施和评分纠错机制;3.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二、评审依据:考察以上三点内容,满足三点得80分,满足任意两点得50分,满足任意一点得10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工程质量评估体系科学性保障措施严谨,评估过程有公正性监督措施,无评分自由裁量权,建立了优秀的评分纠错机制,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优秀)的加20分;评审为良(工程质量评估体系科学性保障措施较严谨,评估过程较有公正性监督措施,评分自由裁量权较少,建立了评分纠错机制,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良好)的加15分;评审为中(工程质量评估体系科学性保障措施一般,评估过程的公正性监督措施一般,评分自由裁量权存在,基本建立了评分纠错机制,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一般)的加10分;评审为差(工程质量评估体系科学性保障措施不具体,评估过程无公正性监督措施,评分自由裁量权较大,未建立评分纠错机制,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差)的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4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以下全部三项的得100分,否则不得分。1.服务期满后主动离岗;2.与后续服务公司进行交接;3.服务期满,后续服务公司未到位前仍按原合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二、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作出承诺方可得分。5违约承诺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以下全部三项的得100分,否则不得分。1.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配置;2.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二、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作出承诺方可得分。66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55一、评审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员工,联合体投标的需为联合体牵头方单位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打分:1.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本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得50分;专科学历且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得3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拟安排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单项合同涉及工程项目总数大于等于50个的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查业绩(不含监理)3个或以上得50分,2个得30分,1个得10分。(续签合同不可重复计分)以上2项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缴纳的近三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若为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涉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扫描件及学信网查询记录截图(如较早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可提供毕业院校或教育或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出具的证明,如海外留学(含港澳台人)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若证明文件为其它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以中文译文为准);3.涉及人员证书的,需提供证书扫描件。4.涉及考察人员工作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名称页、服务内容页、项目负责人姓名页、合同签订时间页及双方签字盖章页。)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甲方业务章)的证明文件。5.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7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15一、评审内容:拟安排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为投标单位员工,否则该人员情况不计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打分:1.拟安排检查组主要成员拥有建筑类、市政(道路或桥梁)类、水务类专业的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得20分,在此基础上:提供的其他人员包含结构类、装饰类、幕墙类、园林类、电气类、给排水类、暖通类等专业的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达5种及以上专业的,得80分;达3~4种专业的,得5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单位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Z<100≤Z<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合同编号:A-0039-202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T匙检查服务A标莘合同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修检查服务A标合同承包方: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二二四年五月发包方(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包方(乙方):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编号为SZDL2024000701的中标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A标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工作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1.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A标1.2项目概况2024年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计划建设房建、房建代建项目共约126个。本次项目招标,引入第三方工程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服务单位来加强市建筑工务署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发现并指出项目存在的质量及进度风险,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价,根据市建筑工务署安排组织开展专家抽查,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对市建筑工务署的质量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和工作支持等。1.3服务范围本次招标项目服务范围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包括工程管理中心、教育工程管理中心、文体与水务工程管理中心)所有在建(包括因实施计划调整增加的建设项目)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第三方检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对在建项目、代建项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适时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包含因建筑工务署工作需要增加的加密检查:配合开展在建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进度目标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2)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并反馈,每月编写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每季度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及质量通病的分析汇总报告,编写质量检查总结年报;每月编写进度检查专项报告,每季度编写进度分析汇总报告,每年编写进度检查总结年报;(3)在市建筑工务署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前,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价、预验收复查,参加我署组织召开的预验收会议,检查预验收复查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4)协助质量事故及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如有);(5)根据市工务署安排组织,配合开展质量安全专家抽查,质量安全专家抽查依据《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安全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质量安全专家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质量安全检查专家库名单》中选取;(6)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钢筋连接件、门窗及型材、防水工程的成品半成品、钢结构工程的制作质量和安装质量;人(7)协助市工务署开展“质量月”活动的组织工作和每季度质量安全大会的会务组织工作;】(8)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工作,每季度组织大于等于1次质量培训;(9)配合市工务署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市工务署要求编制具体技术指引(不少于3项);(10)配合市工务署开展项目策划研究工作,对策划方案提出专业意见。2:1.4项目服务期限与重要要求:(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合同结束后,发包方将组织对本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1-价,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本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每次续签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续签合同总价不超过当年财委下拨经费。如采购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方不再续约;(二)乙方应针对市建筑工务署质量发展趋势,不断更新、优化、迭代质量检查标准体系,以体系力量助力市建筑工务署项目高质量发展;(三)乙方应客观、公正,以检查事实与数据为依托,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市建筑工务署项目质量形势、问题隐患、薄弱环节,为市建筑工务署质量管控提供决策依据;2.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服务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或承诺书(如有)4.投标书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及补遗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工作内容3.1工作目标本项目引入第三方工程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服务单位,来加强甲方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以更好的发现项目存在的质量风险,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更加有效地做好质量提升工作、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估,提升使用单位和用户满意度,打造政府公共工程质量标杆。3.2工作性质承包方作为市工务署质量监督的补强力量,在现有监管条件下,代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以下简称发包方)做好工务署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并积极协助工务署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3.3检查效力3.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直接提出整改要求。3.3.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报告甲方,提出整改要求。3.3.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直接报告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整改要求。3.4工作原则服务期间,检查小组需按照我署现有及即时发布的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原则如下:-2-(1)通过每月一次的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工作,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检查,并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总结大会,强化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形成质量检查常态化体系,深化我署在建项目优劣可视化、数据化、透明化,引入质量评估排名措施,形成工务署在建项目之间的质量竞争的良好氛围。(2)对署在建项目每月出具质量及工期进度评估报告,指导并监督我署在建项目做好质量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对我署质量优秀项目、优秀工艺工法汇总,并对我署在建项目进行推广,整体提升我署在建项目质量标准化水平。3.5检查方案要求:检查方案根据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检查要求制定。3.6检查频次要求:各项目的检查频次原则上平均不少于1次/月,根据项目风险等级调整确定检查频次;3.7检查成果要求:检查成果应按项目形成检查工作日志,以文字、图像、录像相结合的形式,记录施工现场质量隐患排查及工期进度检查工作中重要或特殊的情况;检查整改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须明确质量隐患具体部位、内容及整改时限。工作目标成果主要包括:第三方质量常态化季度检查方案、各项目第三方质量常态化月度检查报告、第三方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月度总结报告、第三方质量常态化季度总结报告及质量检查总结年报等,并定期向市建筑工务署提供质量管理工作建议。3.8.组织架构项目负责人:佟坚强,身份证号:******************其他人员要求:项目的检查人员必须从本项目投标文件列明的检查人员中安排,不得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1)检查组组长(大于等于3人)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检查组其他成员均具备初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任一即可)。检查组成员均应在本公司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检查组人员总数量大于等于12人(含2h内响应工务署工作的机动人员3人),要求人员职称或毕业证专业配置齐全、合理,至少包括建筑、园林景观、结构、装饰、电气、水暖6个专业,专业相近也符合要求。(2)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所报人员中组建项目检查工作小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检查人员原则上必须从所报人员中安排,所报人员不足时可增加,如需更换或增加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或增加。增加或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3)乙方须在合同服务期内提供3名工作人员作为机动人员(2h内响应工务署工作)且均为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资料员,另外2名机动人员要求分别具有高级(含副高)或以上和中级或以上职称。3名机动人员均要求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到岗,承诺2小时内响应市工务署工作要求。机动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市工务署编制和修订质量管理办法、细则,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优化质量评估体系指导意见;对评估成绩进行分析、汇总、上报,对质量问题发出督导通知书或警示通报;协助组织召开全署季度质量安全大会;见证建筑材料成品抽检工作;协助项目预验收事宜;对重大质量问题开展预判预控,防范重大风险,协助开展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报送有关文字总结材料;联系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工作;收集工程资料信息、汇总检查计划和检查报告,发布检查通知,整理月度质量汇总文件;-3-配合质量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配合工务署安排的其他事宜等。乙方人需自行配备交通工具,解决检查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交通问题(费用自理),甲方有权参与检查。(4)本合同年度内质量安全专家参与抽查的次数不超过60次且不少于50次。(5)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钢筋连接件、门窗及型材、防水工程的成品半成品、钢结构工程的制作质量和安装质量等方面,抽样过程中标人需全程见证。3.9.服务团队的实名制管理要求乙方该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应配合我署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提供相应信息,确保检查过程无冒名顶替等情况,并接受我署不定期检查。4.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乙方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函。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合同价款为¥6210000.00元包干(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壹万元整);合同总额分为基本费用(占90%)和绩效费用(占10%)两部分,其中,绩效费用结合最终履约评价结果支付。5.2支付方式为:(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并提供金额为基本费用的30%的预付款保函及合同总额的10%的履约保函,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基本费用的30%;每年前三个季度每季度末,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20%;第四季度末,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10%。(2)绩效费用的支付如下:服务期满后,甲方组织进行年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当年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得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022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档,对应应付的绩效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100%;评价结果为中等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80%评价结果为合格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60%;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不支付绩效费用。(3)收款账户承包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银行账号:442015509000525374936.双方的责任6.1甲方将对承包方提供以下条件:1.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为本项目的甲方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并负责本工作内容的决策、协调、发出指令和接收乙方的报告。-4-2.确定项目进展期间的各项沟通计划,负责甲方各项要求的下达。3.协调技术指引使用部门及人员、被检查与评价项目参建方等与乙方的配台工作。4.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的技术资料。5.按本合同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6.力所能及的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6.2乙方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乙方应保证组建一支由具有丰富的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经验所组成的工作团队:乙方应保证咨询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咨询人员时需征得甲方代表的同意。乙方人员如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3.乙方指定固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人员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对本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并接受和贯彻甲方的指示,按时向甲方呈交评价报告。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4.乙方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5.乙方应对本项目管理、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6.乙方应独立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7.乙方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各项咨询服务内。针对工程系统第三方检查评价工作,乙方应提前计划检查评价行程安排,为评价工作做好准备。8.乙方应对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检查人员具备识别危险源的能力,规避危险源,保障自身安全。乙方应为每位检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施工现场如因乙方检查人员违规操作、未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因自身违章和过失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9.充分了解甲方意图和思路,认真研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10.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应充分考虑甲方评审所需时间要求。11.充分协调内部资源,保证工作质量。1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系统第三方检查评价的公正性,不得随意更改检查原始数据及评分结果。13.协助甲方定期召开总结协调会。14.乙方应积极为甲方的日常有任务和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17.成果权属17.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售后服务所编制的文件)及相关数据、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7.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甲方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7.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相关数据、图纸、资料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处理、应诉或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合同,-5-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8.保密条款8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8.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图纸、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8.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即使向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8.4如违反本保密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8.5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9.违约责任9.1、承包方的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从投标人员中安排,不得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确需更换的,应书面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9.2、更换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次,更换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因身体原因或甲方要求更换情况除外)9.3、因第三方检查工作不到位,质量隐患检查意见未及时出具,出现较大或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合同价的20%的罚款。9.4、承包方未能履行投标承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9.5、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若查实承包方在质量检查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①承包方必须清退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②承包方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同时不得续签下一年合同;③我署有权终止合同。10.合同解除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2)乙方工作成果质量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且经整改仍无法满足的;3)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6-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5)合同展行期间,乙方承担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甲方利益冲突的其他城市规划项目,且未按甲方要求回避的;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口其它情形: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除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甲方。11.项目服务条款11.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协助甲方组织与工程质量等相关的会议。并积极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11.2售后服务内容: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等技术支持。12.合同特殊条款当乙方单位出现有需要回避的工程项目(被检查项目参建单位与中标单位有控股关系的或其他认为有必要回避情形的),由另一入围单位对该项目标段进行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单位支付(检查单价按照合同总价除以预估项目数得出)。1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本身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口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提请仲裁时该院的生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条款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4.2如发生不可抗力,如行政命令、政策法规、罢工、禁运、战争、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或其他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解除。14.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通报受影响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每隔7天向对方书面报告一次受影响-7-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14.2.2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由于其中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4.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进行清算,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14.3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来往的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均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做成,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2份,正本3份,发包方1份,承包方2份,副本份,发包方3份,承包方6份。16合同生效7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日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技术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连加公章后型效i发包方(甲方):(公章)方方)间章)承包AV住所住所:国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201305020委托代理人:R电电话:委托代理人:黄新华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间章)发包方(甲方):(公章)承方方)包AV住所住所:国320130502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黄新华电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构(公章)年月日-8-附件: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履约单位:评价人:评价时间:序号分项内容分值评价标准得分得分一人员配备101人员数量要求2优秀2分:配备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优秀2分:配备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2专业配置要求3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23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3项目负责人要求5优秀5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良好4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合格2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不合格0分: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不固定或该负责人不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优秀5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良好4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合格2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不合格0分: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不固定或该负责人不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二履约质量404工作质量35优秀32-35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等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全面客观,业绩结果都能第一时间反馈业主方;良好28-31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合格客观,业绩结果都能尽快反馈业主方;合格21-27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基本合格基本客观,业绩结果有反馈业主方;不合格0-20分: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不合格不客观,业绩结果不及时反馈业主方。优秀32-35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等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全面客观,业绩结果都能第一时间反馈业主方;良好28-31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合格客观,业绩结果都能尽快反馈业主方;合格21-27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基本合格基本客观,业绩结果有反馈业主方;不合格0-20分: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不合格不客观,业绩结果不及时反馈业主方。5成果文件5优秀5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不合格0分:不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优秀5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不合格0分:不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TA-9-三履约时间106进度控制10优秀10分:能够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良好8分:能够比较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合格5分:能够基本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不合格0分:不能够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履约配合407配合情况30优秀27-30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能够认真迅速及时地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良好24-26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能够比较认真迅速及时地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合格18-23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基本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不合格0-17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不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8保密工作5优秀5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不合格0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并造成。9诚信情况5优秀5分:无串通其他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合格0分:有串通其他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台计100..备注:履约评价合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不含80分)为中等,60分(含60分)-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10-正本合同编号:A-0038-202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B标合同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B标合同承包方: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日期:二0二四年五月发包方(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包方(乙方):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编号为SZDL2024000701的中标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B标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工作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1.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B标1.2项目概况2024年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计划建设市政、市政代建、水务代建项目共约9个。本次项目招标,引入第三方工程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服务单位来加强市建筑工务署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发现并指出项目存在的质量及进度风险,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价,根据市建筑工务署安排组织开展专家抽查,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对市建筑工务署的质量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和工作支持等。1.3服务范围本次招标项目服务范围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包括工程管理中心、教育工程管理中心、文体与水务工程管理中心)所有在建项目(包括因实施计划调整增加建设项目)的市政、市政代建、水务代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三方检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对在建项目、代建项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适时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包含因建筑工务署工作需要增加的加密检查;配合开展在建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进度目标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2)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并反馈,每月编写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每季度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及质量通病的分析汇总报告,编写质量检查总结年报;每月编写进度检查专项报告,每季度编写进度分析汇总报告,每年编写进度检查总结年报;(3)在市建筑工务署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前,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价、预验收复查,参加我署组织召开的预验收会议,检查预验收复查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4)协助质量事故及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如有);(5)根据市工务署安排组织,配合开展质量安全专家抽查,质量安全专家抽查依据《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安全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质量安全专家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质量安全检查专家库名单》中选取;(6)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钢筋连接件、门窗及型材、防水工程的成品半成品、钢结构工程的制作质量和安装质量;(7)协助市工务署开展“质量月”活动的组织工作和每季度质量安全大会的会务组织工作;(8)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工作,每季度组织大于等于1次质量培训;(9)配合市工务署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市工务署要求编制具体技术指引(不少于3项):(10)配合市工务署开展项目策划研究工作,对策划方案提出专业意见。-1-1.4项目服务期限与重要要求:(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合同结束后,发包方将组织对本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本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每次续签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续签合同总价不超过当年财委下拨经费。如采购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方不再续约;(二)乙方应针对市建筑工务署质量发展趋势,不断更新、优化、迭代质量检查标准体系,以体系力量助力市建筑工务署项目高质量发展;(三)乙方应客观、公正,以检查事实与数据为依托,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市建筑工务署项目质量形势、问题隐患、薄弱环节,为市建筑工务署质量管控提供决策依据;2.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服务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或承诺书(如有)4.投标书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及补遗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工作内容3.1工作目标本项目引入第三方工程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服务单位,来加强甲方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以更好的发现项目存在的质量风险,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更加有效地做好质量提升工作、全面客观开展预验收评估,提升使用单位和用户满意度,打造政府公共工程质量标杆。3.2工作性质承包方作为市工务署质量监督的补强力量,在现有监管条件下,代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以下简称发包方)做好工务署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并积极协助工务署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3.3检查效力3.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直接提出整改要求。3.3.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报告甲方,提出整改要求。3.3.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直接报告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整改要求。3.4工作原则—2-服务期间,检查小组需按照我署现有及即时发布的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原则如下:(1)通过每月一次的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检查工作,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检查,并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总结大会,强化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形成质量检查常态化体系,深化我署在建项目优劣可视化、数据化、透明化,引入质量评估排名措施,形成工务署在建项目之间的质量竞争的良好氛围。(2)对署在建项目每月出具质量及工期进度评估报告,指导并监督我署在建项目做好质量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对我署质量优秀项目、优秀工艺工法汇总,并对我署在建项目进行推广,整体提升我署在建项目质量标准化水平。3.5检查方案要求:检查方案根据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检查要求制定。3.6检查频次要求:各项目的检查频次原则上平均不少于1次/月,根据项目风险等级调整确定检查频次;3.7检查成果要求:检查成果应按项目形成检查工作日志,以文字、图像、录像相结合的形式,记录施工现场质量隐患排查及工期进度检查工作中重要或特殊的情况:检查整改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须明确质量隐患具体部位、内容及整改时限。工作目标成果主要包括:第三方质量常态化季度检查方案、各项目第三方质量常态化月度检查报告、第三方质量及工期进度常态化月度总结报告、第三方质量常态化季度总结报告及质量检查总结年报等,并定期向市建筑工务署提供质量管理工作建议。3.8.组织架构项目负责人:蔡林,身份证号:******************其他人员要求:项目的检查人员必须从本项目投标文件列明的检查人员中安排,不得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1)检查组组长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检查组其他成员均具备初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任一即可)。检查组成员均应在本公司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检查组人员总数量大于等于3人(不含组长),要求人员职称或毕业证专业配置齐全、合理,至少包括市政、水利等专业,专业相近也符合要求。(2)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所报人员中组建项目检查工作小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检查人员原则上必须从所报人员中安排,所报人员不足时可增加,如需更换或增加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或增加。增加或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3)乙方人需自行配备交通工具,解决检查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交通问题(费用自理),甲方有权参与检查。(4)见证建筑成品材料及实体质量抽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钢筋连接件、门窗及型材、防水工程的成品半成品、钢结构工程的制作质量和安装质量等方面,抽样过程中标人需全程见证。3.9.服务团队的实名制管理要求乙方该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应配合我署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提供相应信息,确保检查过程无冒名顶替等情况,并接受我署不定期检查。-3-4.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乙方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函。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合同价款为¥435000.00元包干(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合同总额分为基本费用(占90%)和绩效费用(占10%)两部分,其中,绩效费用结合最终履约评价结果支付。5.2支付方式为:(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并提供金额为基本费用的30%的预付款保函及合同总额的10%的履约保函,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基本费用的30%;每年前三个季度每季度末,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20%;第四季度末,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10%。(2)绩效费用的支付如下:服务期满后,甲方组织进行年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当年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得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024年度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档,对应应付的绩效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100%;评价结果为中等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80%;评价结果为合格时,应付绩效费用支付比例为绩效费用的60%;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不支付绩效费用。(3)收款账户承包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银行账号:088-001466-011。6.双方的责任6.1甲方将对承包方提供以下条件:1.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为本项目的甲方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并负责本工作内容的决策、协调、发出指令和接收乙方的报告。2.确定项目进展期间的各项沟通计划,负责甲方各项要求的下达。3.协调技术指引使用部门及人员、被检查与评价项目参建方等与乙方的配合工作。4.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的技术资料。5.按本合同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6.力所能及的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6.2乙方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乙方应保证组建一支由具有丰富的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经验所组成的工作团队:乙方应保证咨询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咨询人员时需征得甲方代表的同意。乙方人员如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3.乙方指定固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人员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对本工程-4-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并接受和贯彻甲方的指示,按时向甲方呈交评价报告。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4.乙方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5.乙方应对本项目管理、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6.乙方应独立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7乙方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各项咨询服务内。针对工程系统第三方检查评价工作,乙方应提前计划检查评价行程安排,为评价工作做好准备。8.乙方应对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检查人员具备识别危险源的能力,规避危险源,保障自身安全。乙方应为每位检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施工现场如因乙方检查人员违规操作、未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因自身违章和过失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9.充分了解甲方意图和思路,认真研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10.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应充分考虑甲方评审所需时间要求。11.充分协调内部资源,保证工作质量。1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系统第三方检查评价的公正性,不得随意更改检查原始数据及评分结果。13.协助甲方定期召开总结协调会。14.乙方应积极为甲方的日常有任务和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7.成果权属7.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售后服务所编制的文件)及相关数据、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7.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甲方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7.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相关数据、图纸、资料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处理、应诉或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8.保密条款8.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8.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图纸、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8.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即使向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的必需范围,且这些-5-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8.4如违反本保密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8.5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9.违约责任9.1、承包方的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从投标人员中安排,不得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确需更换的,应书面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9.2、更换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次,更换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因身体原因或甲方要求更换情况除外)9.3、因第三方检查工作不到位,质量隐患检查意见未及时出具,出现较大或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合同价的20%的罚款。9.4、承包方未能履行投标承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9.5、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若查实承包方在质量检查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①承包方必须清退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②承包方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同时不得续签下一年合同;③我署有权终止合同。10.合同解除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2)乙方工作成果质量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且经整改仍无法满足的;3)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甲方利益冲突的其他城市规划项目,且未按甲方要求回避的;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口其它情形: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除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6-还甲方。11.项目服务条款11.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协助甲方组织与工程质量等相关的会议。并积极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11.2售后服务内容: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等技术支持。12.合同特殊条款112.1当乙方单位出现有需要回避的工程项目(被检查项目参建单位与中标单位有控股关系的或其他认为有必要回避情形的),由另一入围单位对该项目标段进行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单位支付(检查单价按照合同总价除以预估项目数得出)。412.2水务非代建部分的项目由乙方与项目直属单位签订(2024年水务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合同》,预估检查次数为1次/月,按实际检查次数乘以检查单价进行结算,检查单价为本合同金额除以预估项目数,435000/(9*12)=4027.77元每次。1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本身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口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提请仲裁时该院的生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条款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4.2如发生不可抗力,如行政命令、政策法规、罢工、禁运、战争、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或其他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解除。14.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通报受影响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每隔7天向对方书面报告一次受影响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14.2.2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由于其中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4.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进行清算,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14.3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来往-7-的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均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做成,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2份,正本3份,发包方1份,承包方2份,副本9份,发包方3份,承包方6份。16合同生效2024年7月日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STMEN7发包方(甲方):(公章)承包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发包方(甲方):(公章)承包方(乙方):1住所住所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话:电电话:电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构(公章)年月日-8-附件: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履约单位:评价人:评价时间:序号分项内容分值评价标准得分得分一人员配备101人员数量要求2优秀2分:配备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优秀2分:配备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2专业配置要求3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优秀3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良好2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合格1分:配备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不合格0分:配备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3项目负责人要求5优秀5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良好4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合格2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不合格0分: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不固定或该负责人不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优秀5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良好4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合格2分: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不合格0分: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不固定或该负责人不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二履约质量404工作质量35优秀32-35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等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全面客观,业绩结果都能第一时间反馈业主方;良好28-31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合格客观,业绩结果都能尽快反馈业主方;合格21-27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基本合格基本客观,业绩结果有反馈业主方;不合格0-20分: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不合格不客观,业绩结果不及时反馈业主方。优秀32-35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等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全面客观,业绩结果都能第一时间反馈业主方;良好28-31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合格客观,业绩结果都能尽快反馈业主方;合格21-27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基本合格基本客观,业绩结果有反馈业主方;不合格0-20分: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工作报告不合格不客观,业绩结果不及时反馈业主方。5成果文件5优秀5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不合格0分:不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优秀5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不合格0分:不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报告等。-9-三6履约时间进度控制1010优秀10分:能够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良好8分:能够比较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合格5分:能够基本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不合格0分:不能够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优秀10分:能够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良好8分:能够比较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合格5分:能够基本及时地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不合格0分:不能够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履约配合407配合情况30优秀27-30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能够认真迅速及时地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良好24-26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能够比较认真迅速及时地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合格18-23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基本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不合格0-17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不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8保密工作5优秀5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不合格0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并造成。9诚信情况5优秀5分:无串通其他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合格0分:有串通其他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合计100备注:履约评价合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不含80分)为中等,60分(含60分)-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质量第三方常态化检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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