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安装采购合同公告(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2024)



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二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45775763620249404 

二、合同名称: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CSFLZB-2024-115-FW-1 
四、项目名称: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地      址:乌伊东路98号
   联系方式:0994-2321722 
   供应商(乙方):昌吉市中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昌吉市中山南路金城维也纳东门5号门面 
   联系方式:1899936637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288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二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对昌吉市中央公园、塔城路带状公园主题改造设计安装(含效果图设计)。中央公园涉及改造面积约280m2,新增文化雕塑1座、打卡点1个、长廊3座等其他相关改造安装内容;带状公园涉及改造面积约300m2,新增各类板凳31、长廊1座、异型文化连体凳5座,铁艺造型等。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对昌吉市中央公园、塔城路带状公园主题改造设计安装(含效果图设计)。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验收合格。服务标准:质量目标:合格  

    2.合同金额(元):92884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中标人合同_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pdf

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合同工程名称: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合同编号:日期甲方(买方):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乙方(卖方):昌吉市中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就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项目名称:昌吉市城区文化主题雕塑安装项目2.合同内容:中央公园改造面积约280m2,新增文化雕塑1座、打卡点1个、长廊3座等其他相关改造安装内容;带状公园涉及改造面积约300m2,新增各类板凳31、长廊1座、异型文化连体凳5座,铁艺造型等。(后附清单及彩色图片)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验收合格。4.质量目标:合格5.质保期:1年6.自合同生效起至年月日止。二、合同价格合同金额:玖拾贰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928840元)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乙方报价清单、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合同总价不因施工期与报价人人工和材料价格变动而调差,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量的,另行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2)原预算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参照有单价的类似项执行;材料、人工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价执行。工程量详见合同后所附报价清单。三、支付和结算方式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支付,留3%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四、履约验收1.验收时间:年月日。2.验收程序与标准: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上级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需要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下达工作任务。3.根据项目要求,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4.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事宜。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7.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于其他机构。否则,甲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8.乙方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六、知识产权和使用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配套的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七、违约责任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使合同标的无法实现的;乙方转包服务的;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服务逾期超过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八、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2.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九、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此外的其它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十、争议的解决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2.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009609595地址:地址:昌吉市中山南路金城维也纳东门5号门面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08246069249开户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邮箱:邮箱:0004年7月1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雕塑安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