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施工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2024)



一、合同编号:ZLDL-2024101

二、合同名称: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工程

三、项目编号:ZLDL-2024101

四、项目名称: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
联系方式:15991803118
供应商(乙方):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A座10 层
联系方式:0293212777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施工
1(套)
¥9,111,850.55
¥9,111,850.5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装饰装修符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特点,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到达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通过验收,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且通过消防验收,取得相应的消防资质

合同金额: 9,111,850.55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零伍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0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pdf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07月11日

#idc error#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承包人(全称):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工程工程地点: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资金来源:100%财政性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根据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整体装修改造,包含土建改造、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智能化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消防施工(包含消防设施设备)等其他配套工程。采购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以及采购人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等。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应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结合投标文件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发包人负责施工工期内对承包人的考核。具体考核要求以发包人最终要求的为准。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和西安市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要求。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大写):玖佰壹拾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五角伍分(人民币)元(小写):¥9111850.55元。2、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3、付款方式:2(1)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后,工程进行到经甲方确认后工程量的1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2)工程进行到经甲方确认后工程量的70%,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4)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以审计结算金额扣除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有关费用,然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5)留3%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6)若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超出该工程结算审计后应付乙方工程款,则乙方承诺在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甲方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024年7月8日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5份,承包人3份。甲方乙方采购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公章)中标供应商: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公章)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A座10层邮编:710000邮编:712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电话:029-87349311电话:传真:029-87349319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人民西路支行账号:61001639008052505384日期:2024年7月8日日期:2024年7月8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s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s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5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t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6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s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8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9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0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1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对本工程范围中的所有地下、地上原有设施及构筑物进行保护管理,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改动、拆除、破坏。因施工操作时对其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对工程的实施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设施事故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向发包人报告。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若因施工原因(如机械震动、爆破作业、临时排水、防水处理不当等)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高空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任何物体不得从高空落下,以免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期间必须配备夜间施工、照明设备,以保证夜间连续施工。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经过监理、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否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3六、合同价款12、合同价款约定12.21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13、合同价款调整13.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1)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承包人的措施项目费,应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且合同范围内措施项且费包干,但因变更签证增减的措施费,给予调整(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办法:按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的计取方式进行调整)。(2)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相同时,以双方认定的工程量进行调整。2)清单工程中的零星工程量,实际发生时,以签证量为准。其余清单量与实际不符时,经发包人核实签认后,以签认量进行增减,并按本合同规定办理结算。3)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如有),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变更文件、现场签证、洽商文件等,按本合同规定办理结算。4)投标时因承包人漏报及报价失误的项目不予调整。5)劳保统筹执行陕建发(2021)61号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有规费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承包人可不再提供相应交费证明。6)在施工期间,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相应的单价或税金可做相应调整。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3415、工程款结算与支付(1)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后,工程进行到经甲方确认后工程量的1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2)工程进行到经甲方确认后工程量的70%,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4)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以审计结算金额扣除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有关费用,然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5)留3%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6)若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超出该工程结算审计后应付乙方工程款,则乙方承诺在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甲方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七、材料设备供应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51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要求选择材料。采购前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35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在使用前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招标时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3)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但需在采购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4)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再因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予以调价。(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交接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同时在场,对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并且做好详细的记录;交接后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直至竣工验收。(6)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应允许复验,复验机械经双方协商同意。材料、设备复验是否合格,均由承包人负担复验费用。(7)凡由承包人采购大宗、特种、重要材料、设备,必须有发包人代表参加,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确认质量。(8)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如有)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八、工程变更19.其他变更:如承包人改变施工工艺和方法或其他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承担。20.确定变更价款::20.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不做调整。20.2工程清单漏项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缺项或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其相应的单价的确定方法为:36(1)中标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项目特征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单价确定;(2)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特征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中标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重新组成综合单价,并按照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的比率进行调整,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确认,作为同期支付依据,最终单价以相关审查机构审定为准。20.3在施工期间,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20.4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以下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害性影响的地震、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超出近十年来最大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0.5材料费的调整(1)除非招标文件或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不予以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竣工验收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竣工验收执行“通用条款”(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如涉及)及有关的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含分包项目竣工资料)不少于叁套(含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资料)。2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22、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3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进行37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具体结算审查期限可根据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的审查进度和要求进行调整和延长,因此造成的后果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者费用的增加,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递交2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其中1份原件。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将初审意见报送相关审查机构审定。竣工结算报告以相关审查机构审定为准。因承包人修改竣工结算报告或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而造成延误的,发包人的核实和确认时间相应顺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3、违约2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因本项目为100%的财政资金支付项目,财政资金注重预算审批,故如发包方因财政资金未到位不能支付承包人款项的,不视为违约,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可承诺在该项目财政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进度向承包人进行支付。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2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竣工日期每推后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包含但不限于直接二损失、间接损失等)均予以赔偿。O(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本工程达不到本工程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达不到规定标准,承包人要负责返工和整改。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全额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工程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8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均予以赔偿。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适用通用条款。24、争议24.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5、不可抗力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第41条。26、保险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若有,另行规定。(2)承包人投保内容: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等七险二金,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27、担保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28、合同份数28.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29、补充条款29.1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39(1)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进行配合。(2)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3)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项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3.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4.施工图纸5.其他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40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承包人(全称):陕西山江建筑有限公司E为保证莲湖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均为质量保修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3、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5、其他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立即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41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4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经最终审计后竣工结算价款的3%,保修执行国家现行质量保修金返还规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支付完毕,不计利息。各期保修金支付前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而由发包人代付的部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2024年1月8日2024年7月8日4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