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医疗责任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责任险 意外保险 财产险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412-CTZB-C2024-0125001
二、合同名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医疗责任险、意外保险、财产险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12-CTZB-C2024-0125
四、项目名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58号

联系方式:13701493243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
联系方式:1365150807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
联系方式:13651508070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55977.14元
合同金额:45.5977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03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11 16:27: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pdf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供应商(以下称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签订地点:江苏常州合同时间:2023年06月03日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2024-2027年的医疗责任险、财产综合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第二条合同价格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肆拾伍万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壹角肆分(小写455977.14元)。第一年保费为151692.38元,第二第三年预计每年保费为151992.38元,具体保费根据实际人数作相应调整。服务期限:自2024年05月13日零时起至2027年05月12日24时止。保单一年一出,首年保单保险期限为2024年05月13日零时起至2025年05月12日24时止;第二年保单保险期限为2025年05月13日零时起至2026年05月12日24时止;第三年保单保险期限为2026年05月13日零时起至2027年05月12日24时止。本合同总价包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JSZC-320412-CTZB-C2024-0125)(2)乙方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合同款结算及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保单和发票后一个月内将保险当年度总保费划转给乙方。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6.乙方属虚假承诺,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7.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七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八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存档。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第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单位名称(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单位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政和路58号,单位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19-6886721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工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502011900017660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责任险 意外保险 财产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