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2024)



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578535312405281894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明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06067578535312405281894

合同总金额:

¥3,763.2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07日至2024年11月07日

服务内容:

为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提供预算编制服务。

合同附件

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合同(盖章版).pdf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 2024-07-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预算编制)市工程名称: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咨询人:广东明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b月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明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容桂街道穗香紫光地块临时道路工程2、项目规模:总投资98万元T3、服务范围及内容: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咨询服务过程中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及配合委托人做好审计工作等。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合同价款1、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3763.20元,(大写):叁仟柒佰陆拾叁元贰角整。2、咨询服务报酬按如下规定:本项目以《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文)为依据,按工程预算编制标准,下浮20%。咨询服务报酬暂按本工程投资额约290万元计算,造价咨询费暂定为:9800000×0.48%×(1-20%)=3763.20元。造价咨询费结算按工程预算价计算,不足1600元按1600元计收。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价)是指顺德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确认的造价或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的造价或委托人确认的造价。3、咨询服务报酬价格为含税价。4、咨询服务报酬支付方式:委托人按约定的计算方式得出的工程咨询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人需提供验收成果及对应金额全部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收到发票且认证成功后在1年内完成付款。1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具体委托,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专项协议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预算编制工作及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完成后止。八、如项目需经审计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由乙方全程协助跟进,解释、核对现场及其他相关工作。经审计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造价成果实施评价且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九、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十、合同订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十一、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6月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佛山市顺德容桂土地咨询人(盖章):广东明润工程咨询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西路25号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2号天安数码城6期1座B栋1105-110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恒福路支行帐号:帐号:44032701040007374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10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3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5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省、佛山市和顺德区等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造价信息等,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实施地属地管理原则,上述文件规定如有冲突,以顺德地区文件为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的编制、送审或备案;(C类)工程变更的编制、送审或备案。第五条后增加:咨询人应根据第二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文件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工作,按委托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在发出任务指令后三天内提供施工图纸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的约定时间:自收到咨询人书面文件起计3个工作日内。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条删除。第二十一条变更为: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出现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况,委托人将不作任何赔偿)。2、在合同服务期间,合同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共同签署补充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共同签署补充或修正文件的,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履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6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条款:第三十三条、对咨询人的相关工作方法及要求1、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工作方法及要求: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全面计算工程量,编制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工程量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内容齐全、措施项目设置及计价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工程造价要贴近市场实际情况并符合顺德区造价管理机构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工作完成后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量计算稿和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给委托人。在各分项工程招标发标前,咨询人必须与委托人和委托人委托的中介公司,就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内容、工程造价的组成等方面进行核对和确认。第三十四条、编审时限要求及相关措施:1、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时限: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咨询人的编制时限应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序号投资额工作时限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的15个日历天2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以内的20个日历天3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日历天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日历天2、由于咨询人原因,招标控制价(预算)、工程变更编制每逾期1天,扣除该项目委托费用的2%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5天的,扣除该项目委托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0天的,扣除该项目委托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天的,委托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委托人不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服务成果控制要求: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漏项、错计工程量或综合单价误差较大,超过工程造价10%以上),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罚:①所编制的成果文件漏项、错计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造价10%的,则扣罚该单项工程720%的服务费作为赔偿金(扣除税金);②所编制的成果文件漏项、错计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造价15%的,则扣罚该单项工程30%的服务费作为赔偿金(扣除税金);③所编制的成果文件漏项、错计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造价20%的,则扣罚该单项工程全部的服务费作为赔偿金(扣除税金)。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临时道路工程预算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