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2024)
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本级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902000202402000046C_001
二、合同名称: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902000202402000046
四、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本级
地 址:泰安市东湖路258号
联系方式:0538-8516280
供应商(乙方):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176号
联系方式:0538-82921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监理服务
无
1
31.9
31.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年 履约地点:泰安市泰山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7-1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监理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名称: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902000202402000046C_001计划编号:37090200014000120240014采购人: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本级供应商: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睿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一十一日合同协议书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次改造工程实施范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起于十里河,向东经富民街,止于博阳路交叉口,现有路线全长0.841Km;第二部分为崇文路路口,长0.2Km。均为沥青道路,公路等级为一级,设计速度60km/h,双向四车道,路面宽22.5米,路基宽33.5米。本项目改造包括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雨污排水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玖仟元(¥319000元)。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谢清滨注册监理工程师20200904837000003869。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监督施工单位无安全责任事故。,1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27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3个月,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如有),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机构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次命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周的组成部分。1a可L监理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王370902法定代表大法定代表人伟孙张道牛印)成共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7月11日2024年:7月11日3,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项不适用。第1.1.1.8项细化为: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项至第1.1.2.9项: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处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项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项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第1.4款细化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4(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第1.6.1项和第1.6.2项细化为: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己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第1.8款细化为:1.8转让和分包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新增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5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新增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新增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直;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第4.2款细化为: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贡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64.3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新增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固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7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5.2款细化为:5.2监理依据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第5.3款细化为:5.3监理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8(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直,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己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9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人员、设施和设备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批准。2.4.8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挂牌,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增加第2.6款:2.6设施和物品2.6.1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6.2监理人配备的服务设施及设备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4规定的最低标准。3.发包人的义务3.9支付担保删除原文。增加第3.10款:3.10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考核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施工期内,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内业资料、人员到岗到位、驻地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监理人的违约删除原文,代之以:4.1.1.1监理人有下列情况:(1)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执行工程合同、履行监理合同不积极,督促措施不利,致使工程进度滞后的;(2)检测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监理资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4.1.1.2监理人有下列情况:(1)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2)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计量审核错误的;(3)监理人抽检资料有较大差错或弄虚作假的;(4)已完工程监理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检查不合格的;(5)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返工或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滞后或质量失控的;(6)因监理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发包人或承包人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4(7)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设施和设备的;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到达现场,并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仍未改正;(8)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第2.4.7项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9)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发包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4.1.1.3监理人有下列情况:(1)监理人员受贿数额较大或索贿(含接受通讯、交通工具)、谋取私利被查实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2)监理人员私自介绍分包人或指定采购的;(3)因监理人原因,引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大面积工程返工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工程索赔的(50万元以上);(4)与承包人串通作弊,造成发包人损失的。4.1.1.4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5监理人违约调换监理人员。4.1.1.6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1天)造成监理工作不力。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采取下列措施:(1)监理人有第4.1.1.1目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给予通报警告。(2)监理人有第4.1.1.2目第(1)、(2)、(3)、(4)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扣除500元/次的违约金;有第4.1.1.2目第(5)、(6)、(7)、(8)、(9)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给予通报,并处以当月监理费5%~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损失的,据实赔偿。(3)监理人有第4.1.1.3目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给予通报并对该监理人员进行清退,扣回该监理人员服务期间的全部费用,建议有关上级部门吊销其监理证照,并对监理人处以监理合同价5%~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损失的,据实赔偿。(4)监理人违反第4.1.1.4目的规定时,应在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后,立即纠正,发包人将对监理人处以分包部分监理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5)对于缺岗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①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300元/人·天。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②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在监理服务期内累计缺岗10天以上(含10天)者扣除5000元/人的违约金。,25(6)调换监理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2万元的违约金;监理人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4.4赔偿的限额删除。4.5.2将原文“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删除。增加第4.7、4.8款:4.7暂定金额无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签订合同协议书2日内。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全部工程交工验收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全部工程交工验收日后24个月。退场期限:缺陷责任期满。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4删除原文,代之以: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予调整。5.4.5删除原文。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删除原文,代之以:6.2.1监理服务费用6.2.1.1监理服务费用为监理人完成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6.2.1.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格式,合同实施期间固定总价不因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由投标单位结合自身因素自行考虑报价,包含在固定总价内。6.2.1.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投标报价。6.2.1.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表格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6.2.1.6投标人的装备险、职工人身事故险等保险费及因承担本服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服务费中。6.2.1.7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环保、水保等监理工作,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其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6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删除原文,代之以:本项目不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6.2.3额外服务的费用删除原文,代之以:本项目不支付额外监理服务费。6.2.4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删除原文。代之以:如监理服务期延长2个月以内发包人不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如监理服务期延长2个月以上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6.2.5删除原文,代之以: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含入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索取加班费。6.3支付6.3.1动员预付款删除原文,代之以:本工程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6.3.3违约金和赔偿金6.3.3.1删除原文,代之以: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或履约担保中扣回。6.3.4支付担保:删除原文。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3.5.1将原文第一段删除,代之以: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7.其他:增加第7.7、7.8、7.9、7.10、7.11款:7.7发包人的检查权力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支付、财务支出、廉政建设、安保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或核实,当发包人对任何一项工作进行检查或核实时,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若经检查发现监理人工作失误时,发包人有权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对监理人进行处罚。,277.8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考核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施工期内,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内业资料、人员到岗到位、驻地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7.9岗前培训监理人的全部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认真全面熟悉监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测试方法,并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保证人员到岗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监理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其人员组织的业务培训,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7.10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配备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完成合同管理、办理支付、编制竣工资料、督促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负责剩余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工作。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所派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并应经常巡视道路运营情况,发现质量缺陷及时分析原因,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巡视道路运营情况,并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有关会议。7.11监理人须认真审核计量红线、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采用诉讼解决,诉讼地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9.补充条款:无。,2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3(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29(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二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D电公代理机构二份。口N委托人:监理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盖单位章)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书(签字)道伟(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4年7月11日2024年7月11日35附件三安全监理责任合同,30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泰安市泰新路分段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泰安市泰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为安全生产的第一监督责任人。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1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代理机构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理咨询有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小EHTEL发包人:(盖章)监理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370902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利,录道伟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地址: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176号电话:电话:0538-8292123日期:2024年7月日日期:20年7月1日37,32附件四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姓名职务资格证书谢清滨总监理工程师20200904837000003869张娟安全环保工程师20200904837000003867JGA20200425、JGH2020066838,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