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合同公告(成都市教育局2024)



一、合同编号:N5101012024000843-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843

四、项目名称: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教育局
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17层
联系方式:028-61881012
供应商(乙方):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
联系方式:153080264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
1(项)
¥200,000.00
¥200,000.00


合同金额: 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履约地点:成都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合同.pdf
成都市教育局
2024年07月12日

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合同2024-090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01012024000843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签订地点:成都市教育局签订时间:2024年7月儿日甲方(甲方):成都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甲方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17层联系人:杨博联系电话:13688062146乙方(乙方):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俊国乙方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联系人:张滔联系电话:153080264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01012024000843)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成都市教育局2024年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采购项目。二、服务要求1.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调查对全市23个区(市)县、8所直属(直管)学校近视防控工作开展涉及学校、家庭、学生个体的综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近视防控影响因素,拟制1份全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总报告、31份分报告,调查内容包含视力监测的范围频次、学校是否配置可调节课桌椅、是否每天落实眼保健操、是否每天保证校内1小时户外活动、是否保证每天2小时户外运动、家里是否配有台灯、家长对近视防控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等。2.规范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标准结合全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现状,选择7-9个区(市)县进行视力筛查试点研究,并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为近视防控和营养相关领域专业从业人员拟制《成都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视力筛查标准》,形成一套近视干预适宜技术。3近视防控宜讲培训邀请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宣讲团成员开展5次线上或线下宣讲、培训等活动,每次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200人。4.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即至迟于2024年月日前完成。5.服务地点:里方指定地点。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即合同总价)为:¥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费用为含税费的包干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宣讲、培训、专家、人工、税费等为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除前述费用外,甲方不再为本项目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金额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乙方完成工作的50%(按报告完成比例确认)及以上工作量的,经乙方申请,开具的同等金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乙方完成全部报告工作并完成报告评审,通过甲方验收后开具的同等金额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先向甲方提供付款当期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乙方拒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见合同尾部。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因乙方提供账户信息致使乙方未收到款或收款延迟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确认,如甲方因财政拨款、资金调度等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付款期限顺延,不视为甲方违约。四、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五、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i!的要求进行验收。1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质疑并修改。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甲方享有本项目过程性资料及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违约责任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如一方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补足。2、乙方所提供的成果(服务)有不符合《磋商文件》约定及本项目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须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否则视作乙方不能履约而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费用、为维权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维权相关费用)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甲方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维权费用。乙方应当承担的上述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5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附件《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成都市教育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17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城根街支行账号:4402207009008810431签订时间:2024年7月11日乙方:成都中银海眼股份有限公司(盖章)1la法定代表人或负(投、代表)地址:成都市金区星辉西路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行都金牛支行账号:696790614签订时间:2024年7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