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智谷工程设计采购合同公告(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4)



新城智谷(二期)工程设计合同公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新城智谷(二期)工程设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温岭市中心城区东部,紧邻城东高架(路泽太一级公路),东至百丈南路

(

规划宽度

30

米)及用地边线,南至瓦肖路(规划宽度

16

米),西至用地边线,北至曙光东路(规划宽度

30

米)及用地边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64591

平方米(以国土证为准),拟建计容建筑面积约

161477.5

平方米(以规划部门已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等。设计内容须满足“工业上楼”的目标,容积率

2.5

,建筑密度≥

30%

,非生产性建筑高度≤

50m

,生产性建筑高度≤

40m

,绿地率≤

20%



最高投标限价:低于或等于招标人设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设计费用上限

40

元。

二、合同签订信息

发包人(甲方):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合同价:

6993710



合同期限: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

10

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

20

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

3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上传。相关专业、专项设计需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



合同签订日期:

2024



5



31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576-86198019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576-86109226

附件:

20240711152854739合同(智谷二期设计).pdf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城智谷(二期)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城智谷(二期)工程设计。2.工程项目代码:2312-331081-04-01-577086。3.工程地点:温岭市城东街道。4.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温岭市中心城区东部,紧邻城东高架(路泽太一级公路),东至百丈南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南至瓦肖路(规划宽度16米),西至用地边线,北至曙光东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4591平方米(以国土证为准),拟建计容建筑面积约161477.5平方米(以规划部门已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等。设计内容须满足“工业上楼”的目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非生产性建筑高度≤50m,生产性建筑高度≤40m,绿地率≤20%。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委托范围:发包人指定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业、专项设计、现场服务和设计配合等后续服务。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4年5月31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1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整(¥6993710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李顺阳。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余送有关单位备案使用。发包人:((公章)设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时间:2024年厂月2(日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4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6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7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8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9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10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递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方案报批后)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供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10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2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上传。相关专业、专项设计需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分别出具设计文件。根据所属专业,各个阶段的成果需满足建设部相应专业相应设计阶段的最新要求2初步设计【含业主认可的完整的CAD、word、JPG格式的电子文档(能满足后续施工图设计要求且不得设置密码锁)及相应的概算】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供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10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2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上传。相关专业、专项设计需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分别出具设计文件。根据所属专业,各个阶段的成果需满足建设部相应专业相应设计阶段的最新要求3施工图【含业主认可的完整的CAD、PDF、JPG格式的电子文档(能满足后续施工图设计要求且不得设置密码锁)及相应的概算】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供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10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2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上传。相关专业、专项设计需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分别出具设计文件。根据所属专业,各个阶段的成果需满足建设部相应专业相应设计阶段的最新要求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不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31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签约合同价:6993710元,暂按建筑面积184045㎡乘以38元/㎡计算,实际设计费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调整。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单价(38元/平方米)。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和服务费。项目评审及批准过程中涉及的评审会务费及专家费由设计人承担。(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核定,多退少补。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设计费=中标时承诺的固定单价×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四、设计费支付方式付费次序金额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定金)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生效后10日内第二次付费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20%设计方案报批通过并提供成果后10日内第三次付费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0%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并提供设计成果后10日内第四次付款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8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10日内第五次付款付清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32发包人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新城智谷(二期)工程设计2、项目位置: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高架东侧3、拟建内容:总用地面积为64591平方米(以国土证为准),拟建计容建筑面积约161477.5平方米(以规划部门已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等。设计内容须满足“工业上楼”的目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非生产性建筑高度建筑≤50m,生产性建筑高度建筑≤40m,绿地率≤20%,建筑系数≥40%。4、地块概况:本项目位于温岭市中心城区东部,紧邻城东高架(路泽太一级公路),地块编号为CD040208,东至百丈南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南至瓦肖路(规划宽度16米),西至用地边线,北至曙光东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项目用地项目位于温岭市中心城区东部,可享中心城区便利的商业、交通、生活配套,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地块条件适合打造成为现代化产城高度融合的产业社区。紧邻城东高架,外部道路网络完善,距离温岭高铁站、台州路桥机场均在30分钟车程内,对外交通联系便捷。限制性条件:用地周边情况请设计单位自行踏勘,如对项目布局有影响,应在设计中综合考虑。二、设计规范依据和标准现行国家、浙江省、台州市及温岭市规范和标准;本地块用地资料及周边的其他基础资料;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本项目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占地面积约64591平方米,其中地块的规划控制性经济指标为: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非生产性建筑高度建筑≤50m,生产性建筑高度建筑≤40m,绿地率≤20%,建筑系数≥40%。具体指标及其他要求详见规划设计要点。2、投资金额:投资金额:114000万元,其中建安费:约79994万元,本项目建安工程费限额设计上限暂定79994万元人民币。中标人须在确保安全、质量、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严格管理设计单位按照限额目标推进各专业设计工作。四、项目介绍及要求本项目以串联环九龙湖科创带为核心,统筹推进创新资源配置,集中打造一批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形成“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发展联动、功能融合互补、要素开放共享”的创新格局。运用“产业赋能城市、创新融合发展”理念,在城东高架以东先行先试“工业上楼”创新模式,助推制造业实现“垂直化”高质量生产。需充分考虑地形与周边现状情况,统筹规划城东片区,打造以设计、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要功能的创新产业园区。1、设计原则应体现人性化和开放性,强调绿色生态的发展理念,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以人为本、创造多元适宜的使用空间。2、园区整体风格和谐统一,建筑立面造型应具有较强的现代感,较强的辨识度,同时反映温岭市的人文与环境特征。2、功能布局合理,空间层次丰富,各功能配置比例满足产业园区运营的需求。3、合理设置流线系统,货运流线高效便捷。合理规划布局,统筹人、货、车不同流线组织。4、生产用房设计合理,满足工业上楼的标准,通过采用合理的设计布局、结构布置方式等技术手段严格控制产品造价,满足成本控制要求。5、充分考虑企业入驻需求,保证产品既具有针对性又有普遍的适用性。五、设计要求1、规划设计要求:(1)本项目主要拟建有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不考虑设置宿舍。(2)建筑设计应最大限度匹配工业生产的合理性,营造合理、高效的空间形态。(3)园区应具有良好的绿化生态环境,公共空间形态丰富,尺度宜人,且具有较大的弹性及活动范围,营造相对丰富的绿色生态环境。(4)园区中需单独规划一栋厂房,相对独立,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2、平面功能设计要求:(1)厂房:柱网、承重设计合理,具体参数符合工业上楼需求,并参考相关设计规范。(2)其它配套用房要求,按设计规范及规划条件等相关规定合理、科学配置。3、立面设计要求:园区整体风格和谐统一,建筑立面造型应具有较强的现代感,较强的辨识度。4、深度要求:(1)工程各阶段设计投标文件应达到建设部相应专业相应设计阶段的最新要求。(2)设计独特具有独创性的节点位置,应该提供示意图。5、其它要求:(1)总体布局:总平面中应综合解决好功能分区、出入口、停车场、道路、绿化、日照、消防等问题,注意建筑朝向与功能房间的关系。(2)技术设计:建筑结构选型合理,结构布局与空间布局有机统一。(3)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设备用房、消防车通道、绿化等的合理设置,配套设施按照温岭市相关设计规范执行。六、附件:1、项目用地CAD图纸;2、项目规划条件初稿。项目规划条件初稿一、建设地块规划控制要求1.用地范围:东至百丈南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南至瓦肖路(规划宽度16米),西至用地边线,北至曙光东路(规划宽度30米)及用地边线。(详见用地红线图)2.规划建设用地面积:64591㎡。(采用台州2000坐标系)3.用地性质:一般一类工业用地(10010102)。4.土地开发强度(按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4.1容积率:2.5(容积率含配套公共设施面积)。4.2建筑密度:≥30%。4.3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算起):非生产性建筑≤50m,生产性建筑≤40m。4.4绿地率:≤20%。4.5建筑系数:≥40%。5.建筑后退用地边线(或城市道路)(详见用地红线图):5.1后退东侧百丈南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5.2后退南侧瓦肖路道路红线不小于6.5米,其中高层建筑后退不小于8米;5.3后退西侧用地边线不小于3米,其中高层建筑后退不小于6.5米;5.4后退北侧曙光东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5.5后退东南转角处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后退东北转角处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中高层建筑后退不小于20米。6.围墙后退用地边线(或城市道路):6.1若设置围墙,围墙后退瓦肖路不小于2米,后退百丈南路、曙光东路均不小于3米,西侧用地边线可为围墙线。6.2围墙外皮可与相邻用地边线吻合,但围墙基础不得逾越用地边线。6.3沿路围墙应采用通透式(通透率不得小于50%)或绿篱式,高度不宜高于2.4米。6.4符合《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温建[2021]89号)文件要求的门卫、值班室沿路侧设置时,后退可以与围墙对齐。7.建筑间距:符合消防、日照、环保、管线埋设、结构安全等规范要求。按要求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标准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执行。8.道路交通要求:8.1交通出入口要求:可沿百丈南路、曙光东路、瓦肖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并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要求。8.2停车泊位: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其中标准小型车车位尺寸不得小于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的规定。8.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6〕142号)执行。8.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建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本项目无集体宿舍,配建指标不得小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中非机动车内部配建指标的20%。8.5交通组织方式:合理组织交通流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优先安排室外地面、地下室。9.公共设施配置要求:9.1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和要求按照《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0〕47号)及《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10〕430号)执行。物业管理用房单体空间形态宜规整集中便于经营和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9.2环卫设施的配置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20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工作导则的通知》(台分类办〔2021〕7号)执行。9.3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加快推进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36号)执行。10.室外场地设计标高(1985国家高程基准):原则上不应高于4.0米,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5米(除装卸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外),且须结合周边道路及场地的标高,做好地块的竖向设计,允许绿化景观的标高按环艺要求进行设计。11.地下空间规划控制要求:11.1地下空间后退用地边线或城市道路:后退用地边线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11.2地下空间利用引导:地下机动车库须大空间布置。11.3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坡道及地下出地面楼梯须设置顶盖,顶盖须在建筑控制线内。12.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控制要求:12.1建筑风格: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屋顶严禁采用蓝色系。12.2高层建筑与地块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12.3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挡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12.4建筑需考虑空调位设置,并须作遮挡处理。12.5临百丈南路、曙光东路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景观绿化隔离带。12.6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的建设管理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0〕30号)执行。13.市政设施配套:13.1地块内的管线应配套齐全,地下铺设。室外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工程管线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合理安排,相对集中。13.2要按照有关规范配置变配电房、移动通讯基础设施等市政配套设施,变配电房、环卫设施、移动通讯基础设施等不宜单独布置。14.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须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19〕28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41号)执行。15.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系数不得小于60%。16.建筑亮化:建筑方案文本包含建筑亮化专项设计内容。建筑亮化设计包含平时、节日两种启用模式和集中控制、单独计量内容。17.人防建设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温岭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地块内如存在民用建筑且地面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应按照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人防应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防空地下室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配合国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如人防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可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18.其他:受让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受让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向我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按《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纸上予以明确。涉及环保、人防、抗震、消防、安全、气象防雷、电力、市政、广电通讯、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绿化环艺、建筑亮化、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由业主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四、容积率计算按照《温岭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8〕第387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29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执行。五、建筑后退未尽事宜按《温岭市建筑退线管理规定》(温建〔2021〕89号)执行。六、建筑方案成果提交时需同时提供3D模型的MAX文件及使用的贴图文件。七、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八、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壹年。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城智谷工程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