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八临床医学院、自治区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自治区结核病研究所)2024)
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G4804320243601
二、合同名称: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0724-2431XJ263111
四、项目名称: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北一巷100号
联系方式:0991-7511128
供应商(乙方):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62号南楼6层2单元601
联系方式:1399990103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882.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宣传栏、院区文化墙、展厅、楼宇内外墙面、地面、高空等所有标识标牌、导视牌、楼体字、灯箱、平面图、宣传册、吊旗、窗花、索引、人员一览表、展板、展架、海报、横幅等设计、制作和安装服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满足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服务时间:2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和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执行
2.合同金额(元):6882.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pdf
8,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合·.同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乙方: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7月1日合同签订地点::0委托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甲方”)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北一巷100号】联系人:【查鹏】受托方:【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吴雪峰】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医院,现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设计并制作有关标识标牌宣传品;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有关广告;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一、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有关标识标牌宣传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关的广告。1.1.1合作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1.1.2本合同上限金额为545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伍千元整,增值税税率为13%,具体金额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完成的全部结算金额为准。1.2月服务地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1.3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策划制作的标识标牌宣传品,根据需求部门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制作。二、时间要求和验收第2页,共12页2.1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广告、标识标牌全部设计、制作及安装工作;并在有关工作完成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三、费用支付3.1本合同项下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费用,以及广告发布费用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确定标准执行,详见合同附件一:价格清单3.2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甲方以对公转帐的方式向乙方结算;以每季度(即三个月)实际发生的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附结算清单及甲方验收单,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之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广告费用,支付费用前,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确认后的结算表以及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等资料方可支付。3.3乙方按当期核定数额向甲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发票,若因乙方原因,乙方需立即重新开具,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若因甲方特别要求造成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双方2日内协商解决,乙方重开发票,甲方须按期限结算。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充协议。3.5双方的结算相关信息如下: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国税纳税人识别号:【12650000MB1G48043G】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喀什东路支行】帐户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帐号:【30008401040009500】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北一巷100号】联系电话:【0991-7588299】第3页,共12页.乙方:【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国税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0955067598】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和平北路支行】帐户名称:【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帐号:【0000020040110037563170】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62号】9电话:【13999981766】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双方的权利义务4.1甲方的权利义务;:4.1.1按期向乙方支付设计及制作费等其它约定的费用;4.1.2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或其它内容;4.1.3甲方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和有关背景资料及其他协助,并承担提供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4.1.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4.1.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合同规定的工作情况;4.1.6本合同合作期间双方结算金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上限金额545000元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1.7本合同不具有排他性,合作期间,甲方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为甲方提供设标识标牌计制作安装服务。4.1.8其他有关的合理合法的权利义务。4.2乙方的权利义务:4.2.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合同价款;第4页,共12页4.2.2乙方保证其设计并制作、安装的广告、标识标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如乙方提出甲方资料违法违规,甲方仍要求将该资料作为制作标识标牌素材使用的,乙方无需对该资料承担责任。4.2.3乙方应该依据合同的规定独立完成广告、标识标牌的创意和设计,保证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提供详细的风险提示,如乙方未提示的,甲方提供的内容侵权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2.4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广告、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保证广告、标识标牌的创意及制作效果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认可的脚本、草图等资料一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制作完成的广告、标识标牌应符合上述资料的要求;4.2.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双方协商的时间及时完成有关工作;4.2.6在甲方对设计方案认可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创作内容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4.2.7乙方保密义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设计画面元素),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可向任何第三人提供。4.2.8乙方在设计、制作、安装标识标牌前,已经明确知晓标识标牌的安装及使用环境,乙方保证在该环境下标识标牌能够全部正常安全使用。4.2.9乙方提供质保期服务,乙方对甲方验收合格的标识标牌提供为期一年(以各标识标牌分别验收合格的时间为起算点)的维护。4.2.10合作期或质保期内,非人为或特殊自然因素(即地震、风力8级及以上)损坏的标识标牌由乙方免费维护修缮,因人为或因特殊自然因素(即地震、风力8级及以上)造成的标识标牌缺损,乙方在维护期间收取相应材料费、人工费。4.2.11合作期或质保期内,除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外,乙方提供的标识标牌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产生相关诉讼纠纷的,甲方有权就甲方承担的赔偿款、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向乙方追偿。第5页,共12页14.2.12本合同合作期内,乙方有义务对已完成安装的标识标牌进行检查,确保标识标牌的完整性、安全性。如需修缮的,需按合同标准,安排专业人员完成修缮工作,并经由甲方验收,质保期内因修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2.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内容转包或分包给任意第三人。4.2.14甲乙双方应积极维护对方良好社会形象,如因一方或一方人员言行造成对方形象受损的,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五、知识产权5.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和标志、商标、业务标识和标志等,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和标志、商标、业务标识和标志等,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和标志、商标、业务标识和标志等,甲方确认修改或使用的除外。65.2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合法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每次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应将甲方特别要求归还的甲方提供的资料归还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5.3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名称、标识和标志、宣传资料和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等。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名称、标识和标志、宣传资料和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用于其他商业盈利或者许可他人用于商业盈利事项。国家法定机关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5.4乙方保证其设计、制作、安装的广告、标识标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予以解决,若因此导致第三方向甲方追偿、追诉的,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甲方提供使用和确认使用的除外。5.5为了维护本合同项下广告、标识标牌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不在今后的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由甲方提供的有知识产权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单独或组合使用甲方或甲方人员具有相应权益的资料、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或甲方人员拥有合法知识、第6页,共12页产权的图案、图像、配音、配乐、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以及甲方人员享有肖像权的照片、视频等),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的除外。六、保密6.1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它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直接成果。6.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它实体,但不包括甲乙双方关联单位。6.3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并且,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6.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6.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6.6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6.7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第7页,共12页6.7.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它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6.7.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6.7.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6.8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上限金额20%的违约金。7.2任何一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八、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8.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须向乙方额外支付甲方欠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8.4违约责任条款中所涉及的“当月发生总金额”均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完成已逾期项目的届满之日前的30日内,乙方已经完成并获取验收单的项目所对应的总价款金额以及逾期项目所对应的合同金额的总和。8.5如双方或双方人员、关联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当月发生总金额百分之5%作为违约金。第8页,共12页28.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维权等相关法律费用。8.7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包项目发生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前须向乙方支付完未结算项目款项。8.8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向乙方结清未结款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单方解除通知或结清未结款项后5日内将材料、设备等一切乙方物品清离甲方场所,归还甲方资料,乙方未按时清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任甲方处置。8.9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发出方将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该通知不限于短信、微信、EM等书面或电子数据方式。对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发出方通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并向对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将视为对合同解除无异议。8.10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是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预见的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方合理损失,各方均无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降低违约金。8.11经乙方同意,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损失、各项费用等。8.12守约方因维护己方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等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九、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9.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9.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9页,共12页9.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9.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9.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各自承担。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4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10.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诉讼或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10.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1.1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1.2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1.3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第10页,共12页11.4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11.5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6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1.7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1.8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1.9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1.10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11.11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11.12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1.13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11.14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第11页,共12页11.15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11.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遇双方公司任何一方发生重大变更,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盖章)国OL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4年911王刚日期:【2024年.20气盖章)乙方:【新疆嘉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合同专用章日期:【2024年7月1日】文保容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安装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