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2024)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7-15
一、合同编号:HDFY-YWC-202407002 二、合同名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3123610070028 四、项目名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保定市裕华东路212号 联系方式:石炳烨 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联系方式:马雪生0312-302666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160000 合同金额:216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期限: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7-15 八、合同公告2024-07-15 九、其他补充事宜: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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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采购人:
合同编号:HY-YWC-20407002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保险合同(2024-2025年度)甲方: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二零二四年六月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保险合同甲方: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24年06月17日,编号为Z1300002332541001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项目内容及保险条款(一)保险名称:医疗责任保险(二)被保险人: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动(三)合同期限: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TE(四)合同金额:小写:2160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陆万元整。(五)合同缴纳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1(六)保险方案:全年累计赔偿额度(万元)每例医疗事故赔偿限额(万元)260351、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湖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2、特别约定(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1、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湖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2、特别约定(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2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位患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4)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5)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限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3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依据相应管理规定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6)被保险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不应放弃对第三者(提供缺陷产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此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损失。(7)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投保涵盖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所有用工形式的医务人员。出险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处理。(8)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相抵触时,以特别约定为准;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基本条款为准;在前述基础上,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相互衬托、相互有效。o(9)责任限额:全年累计赔偿额度不低于260万元,每例医疗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5万元。(10)免赔额:无免赔。(11)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12)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13)追溯期1)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无追溯期;42)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14)适用条款: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15)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七)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1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八)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标准条款详见(附件)二、理赔服务技术质量5(一)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出险后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保险人进行报案以下情况,保险人应视同为及时报案: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2.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说明合理原因的未及时报案。保险人应指定理赔服务人员全程参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二)现场查勘在被保险人要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保险人理赔服务人员在1小时之内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引导患方通过合理渠道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三)定责核损1.患方的提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保险人按照医患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2.患方的提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保定市医调委进2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保险人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调解不成的,医患双方可申请卫生部门行政处理或提起司法诉讼。保险人按照行政裁定、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拒赔原因。64.医疗过错比例认定方式包括:医疗机构专家讨论认定、医学会鉴定认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卫生行政机关认定、保定市医调委认定的责任比例。(四)赔款支付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当面提交、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接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一次性补充所需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如果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同时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或患者支付赔款:序号赔偿金额赔付时效1赔款金额≤10万元1个工作日内支付210万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330万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人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与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本项目案件处理情况,就具体案件数量、已赔款金:0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如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五)预付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患者因医7疗损害确需继续治疗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保险人提出预付赔款申请。被保险人在提供完索赔申请手续后,保险人在收到手续10个工作日内未再提出需补充资料的,视同于手续齐备,自当日起按照下表对应的期限支付赔款。序号赔偿金额赔付时效1预付赔款金额≤10万元1个工作日内支付210万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330万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每例符合预付赔款要求的医疗责任保险案件申请预付赔款的次数至少1次,每次预付赔款额度不得低于预估赔偿金额的65%。(六)索赔资料1.书面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2.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3.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4.涉及伤残的,经保定市医调委调解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强制要求患者去相关部门做伤残鉴定。可根据患者伤情,依据国家伤残等级标准进行定损,保险理赔时无需提交伤残程度鉴定证明。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三、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8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每逾期30个工作日,甲方需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8‰的滞纳金。因省级财政支付中心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除外。(二)乙方无法履约服务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的8%违约金。四、争议处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从协商开始的30日内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五、合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合同,并以促成最终的互谅合作为努力方向。对此种合同修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所有相关修订文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六、保密规定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或取消,任何签约方都对其他签约方的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没有相关方的书面授权,任何签约方都无权披露承保文件和信息。9七、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提交合同总金额8%的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保险的形式提交)。由采购人负责收取和退还。八、合同组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相关补充、修改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九、合同生效及其它合同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4年7月15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