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供应商名称: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61101000011993621
五、合同编号:11N4579165612024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1.0
160000
16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吴自有
联系电话:15909961073
传真:/
地址:和硕县石材大道住建、司法联合办公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91656120241001).pdf

关于巴州和硕县20212021年老旧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45791656120241001采购单位(甲方):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单位(乙方):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天山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设计服务--品牌:1项160000.0016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60000.00160000.00160000.00160000.00160000.00160000.0016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二、付款方式2.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2.2本合同签订七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48000.00元,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80000.00元,成果审核结束后结清余款,计32000.00元。2.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三、双方责任3.1发包人责任3.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3.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1/33.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3.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3.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3.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3.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3.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3.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3.2设计人责任3.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3.1.1、3.1.2、3.1.4、3.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3.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3.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设计费的壹‰。3.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3.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3.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3.2.8设计人须保证施工图纸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四、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生效及其他5.1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委托书一份、项目业主企业简介和与本项目相关的批复文件。资料文件发包人应尽快向设计人提供,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从发包人提供全部设计资料之日起计算。5.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文本报告交付发包人为止。5.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账号:账号:1155000000132138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电话:15909961073电话:0991-88087125.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5.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5.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5.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5.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5.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公章):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和硕县石材大道住建、司法联合办公楼,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A栋1802室电话:15909961073,电话:0991-880871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1155000000132138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