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护维修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2024)
一、合同编号:11NB2F07525520241201
二、合同名称: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6000240415190895-16123255
四、项目名称: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朱泾镇临仓街519号
联系方式:57331244
供应商(乙方):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忠(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8178600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3408322.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东平北路,南起金山大道,北至龙轩路,全长1276米。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养护维修范围:南起金山大道,北至龙轩路,全长1276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现状为双向四车道规模。养护维修主要内容:对现状路面进行整治,包括部分路段翻挖新建、路面铣刨加罩、污水管道修复、侧平石翻排,防沉降窨井更换,雨水盖板更换,雨水口更换,同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等附属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服务时间:90日历天,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3408322.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的合同(11NB2F07525520241201).pdf
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B2F07525520241201发包方: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承包方: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一、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发包方(全称):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通知书”,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由乙方中标施工。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承诺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补充文件)和被认定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双方共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平北路(金山大道-龙轩路)养护维修项目。2、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代号:金发改投〔2024〕60号_。3、乙方承包内容:对现状路面进行整治,包括部分路段翻挖新建、路面铣刨加罩、污水管道修复、侧平石翻排,防沉降窨井更换,雨水盖板更换,雨水口更换,同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等附属工程。具体维修内容详见上海城畅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4、项目范围:南起金山大道,北至龙轩路全长1276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现状为双向四车道规模。二、合同价款与结算原则1、项目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肆拾万零捌仟叁佰贰拾贰元整(小写:13408322元)。2、结算原则(1)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模式。项目竣工结算时,除本采购文件、补充采购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投报的综合单价包干。如果结算总价低于合同价,按结算总价结算;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2)工程量根据实际竣工图纸计算,与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一并结算。(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包干使用。(5)合同变更对不涉及新增单价的,按照原投标报价进行结算;对涉及新增单价的,由投标人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并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上海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结合最新市场信息价格报送审价单位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照发包人同意的审核价格结算;(6)所有检测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三、合同工期考核工期90天(开、竣工日期以甲方核定为准)。三、质量标准1、本项目施工图及说明书为基准。2、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152-2014)、《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110-2012)、《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5)和相关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3、本项目质量等级要求:一次验收合格。4、本项目保修期1年。(自验讫章盖章日起计)5、项目材料:本项目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四、安全生产满足上海路政行业文明工地要求,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如发生有责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同时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五、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向甲方收取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2、验收付款:当项目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3、审价付款:当项目完成审价后,承包项目价款可支付至审定价的100%以上所有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如因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的迟延支付不视为违约,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六、项目单位人员1、本项目监理单位为:。2、本项目甲方项目负责人为:沈朝晖。3、本项目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为:____。4、本项目乙方现场安全员为:。七、甲方责任条款1、负责办理本项目有关前期工作。2、负责组织施工图等技术资料的会审、设计交底。现场设计交底。3、负责办理业务、变更设计签证手续。4、负责组织本项目的隐蔽、分部项目以及项目终验。5、参加乙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会议。6、自行或委托监理人对本项目质量、进度、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进行监理。7、负责审核全套竣工资料。8、负责审核乙方分包单位资料。八、乙方责任条款1、在设计交底后,十五天内向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三份。2、负责召开施工配合会。3、按工程相关规定向甲方编送开、竣工报告、施工进度表、当年月度用款计划表、验工月报以及本项目全套竣工档案(含电子版)等资料。4、发生项目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甲方,按规定报送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5、全面负责本项目现场文明及安全施工,创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并与甲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起重设备制造、安装安全管理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现行规定办理,反之,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加强工地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工地环境卫生整洁。6、负责办理封拆头子手续,项目结束,所有管道均应畅通,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办理签证手续,资料列入竣工档案。7、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并做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8、负责与各公用管线配合单位签订配合协议。9、在一年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10、地下管线保护按《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并办理地下管线交底卡。11、项目需要分包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九、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因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乙方项目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损失,经双方协商,由甲方给予补偿。(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报告,逾期组织验收者,甲方应按本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养护费用。(3)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条款逾期付款的,且非属乙方违约,或非属甲方上级未下达计划用款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即每天按本项目当期应付款额的0.2‰且每天计结支付。2、乙方违约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于乙方违约:(1)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5)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8)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监理人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仍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的。3、乙方违约责任(1)项目逾期的,每天支付合同金额0.2‰的违约金,且不得再申领任何奖励款项。(2)项目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修复或拆除重建,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验收标准,由乙方承担修复或拆除重建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拆除重建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工期脱期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止施工直至退场,并由甲方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4)项目保修期内乙方负责保修,违者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力量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合同的解除1、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违约情形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甲方上述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还应就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乙方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等价值予以商定或确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乙方应当就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协助甲方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产生劳动纠纷或劳务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十二、下列文本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答疑会备忘录、招标文件。本合同解释顺序: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合同协议书和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答疑会备忘录、招标文件。十三、合同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2、合同条件、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洁协议、监督考核办法;3、中标通知书;4、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5、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若存在矛盾,按照文件的序号顺序解释。二、合同条件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本项目施工合同文件(即合同)其用词用语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建设单位(简称甲方):本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项目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3施工单位(简称乙方):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当事人。1.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5工程质量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或人员对项目进行的监理。1.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1.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1.8项目造价管理部门:上海市建交委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9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上海市建交委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10项目(即本工程):本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项目。1.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12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13工期: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1.14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5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6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7施工场地:招标文件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1.18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19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经上海市有关部门确认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20协议书(协议条款):本项目甲、乙方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标过程中所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合同条件(即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1合同条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书条款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1、项目合同;2、中标通知书;3、施工图;4、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5、投标文件;6、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7、招标文件。2.2当合同文件出现按上述顺序仍不能得到明确解释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按本合同条件第24条规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3.2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国家和上海市文件规定的部门规章和法规。第四条施工图纸4.1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四套施工图纸。(包括两套竣工图所需图纸)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4.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任命的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应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确定,并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5.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5.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5.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和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5.4甲方委托的(如果有)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5.5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6.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6.3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7.1按工程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动迁要求,负责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自来水总头子开设,高压电接至配电柜,提供若干低压回路,并申请工程建筑执照,变电所移交乙方后由乙方进行维修保护。7.2会同设计单位组织施工前设计交底,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并及时向乙方领桩。7.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4套(包括两套竣工图所需图纸)。7.4如有设计变更或重大修改,甲方须在单项工程该部位施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甲方负责。7.5甲方在监理部门(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7.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8.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按时编报月、年度验工报表;月、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和材料计划送交甲方。8.2按时向甲方提交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8.3本项目实施前乙方应对沿线范围内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8.4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他障碍物拆除和处理。8.5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期间的掘路执照、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管线监护卡、建筑施工许可证。8.6文明施工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执行,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8.7必须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8.8项目实施前,乙方应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进行过程中,若有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8.9乙方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甲方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8.10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30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已经审核认可。9.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延期开工10.1乙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未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承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10.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可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11.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第十二条工期延误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重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经市级专业机关确认);3、合同文件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12.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答复,乙方应按答复的意见执行。12.3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料,并按合同价款0.2‰每天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工期提前13.1如项目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提前竣工,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奖励办法。13.2施工中如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条件。13.3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5、提前竣工收益。13.4如项目质量发生重大问题除按市和原市政局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工期提前奖励。四、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使用规范14.1施工操作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14.2本项目按国家、市和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乙方必须与甲方监理部门(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五条检查和返工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5.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15.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因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5.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六条项目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6.1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152-2014)、《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110-2012)、《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5)和相关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16.2本项目如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16.3项目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4项目质量符合技术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竣工资料和保修17.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的编制按上海市住建委、交通委、档案局、道运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7.2本项目的保修期为1年。17.3本项目验收签证日期作为项目的保修期(1年)开始日期。非乙方责任延迟验证的时间应列入保修期内,乙方应做好项目回访,若发现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十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担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原因之外产生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五、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调整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调整18.1项目款支付条件:乙方应按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按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项目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并将计量结果通知乙方,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支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项目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8.2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本项目具体付款方式详见合同协议书中相关条款。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9.1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19.2视频监控全覆盖的费用为包干使用,由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自行与相关视频监控供应商签约支付。19.3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2、合同文件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19.4合同变更涉及的变更价款原则:1、对不涉及新增单价的,按照原投标报价进行结算;2、对涉及新增单价的,由投标人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并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上海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结合最新市场信息价格报送审价单位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照发包人同意的审核价格结算;19.5所有检测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第二十条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20.1本项目无甲供材料,沥青砼和水泥乳化沥青新材料的供应商需经业主认可。20.2本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需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第二十一条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21.1乙方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的损失。21.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22.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须经主管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22.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22.3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数量;2、更改有关项目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项目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2.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费用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三条确定变更价款23.1发生第22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乙方按19条规定的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23.2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24条约定的方法解决。八、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二十四条争议24.1甲乙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以下顺序解决:1、向合同文件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2、向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要求调解;3、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4.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项目: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关要停止施工;第二十五条违约25.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和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误工等损失。25.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5.3因甲方或者乙方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其赔偿给对方的违约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按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25.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5.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5.6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责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同时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第二十六条索赔26.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正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九、其它第二十七条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保护27.1乙方必须在施工前对有关区段及其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并遵守《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在施工中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护好各类地下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与安全。27.2对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甲方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于罚款书面通报。27.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不明障碍物,由乙方负责清除,其费用经甲方认可后按实结算。第二十八条安全施工28.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28.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8.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28.4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29.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29.2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29.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第三十条文物30.1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一条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和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31.2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项目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第三十二条项目停建或缓建32.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项目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32.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三十四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乙方: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心,(签章)(签章)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朱连忠(法人性别:)男联系人:董雪梅,联系人:周晓林地址:朱泾镇临仓街519号,地址:上海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松南支路49号1幢2层、3幢1层电话:57331244,电话:13817860082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日期:2024-07-17签订地点:网上签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养护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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