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2024)



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

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11367306827X2401290853

项目业主:

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柏森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190011367306827X2401290853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2月1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2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根据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算评审工作,并出具相关成果。

合同附件

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结算审核合同.pdf

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4-07-17

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委托人: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咨询人:广东柏森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柏森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大朗镇新园一路及碧湖街部分建筑外墙改造工程2.服务类别:造价咨询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收到工程施工图纸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2-工程委托人:(公章咨询3E(公章盘业开广东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大朗街2号金朗大厦206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帐号:帐号:201002131990004853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3000电话:电话:0769-22310567传真传真:0769-22310567电子信箱:电子信箱:46282899@qq.com20年2月19日年月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4-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5-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6-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7-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8-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第三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2、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3、东莞市现行计价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编制工程结算审核。第九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本项目咨询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计费标准下浮20%支付造价咨询单位的正常服务酬金,同时参照《东莞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进行计取(详见附件1),以东莞市财政局大朗分局最终审定的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支付时间:成果文件交付使用后经委托人核实的请款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东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0-补充条款:咨询人委托其在东莞的分公司即:xx分公司出具发票并收取本合同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收款单位名称:xx公司,开户银行:xx,银行账号:xx),款项一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我公司已经收取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以下无正文。1-11-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序号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基数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备注序号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基数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备注1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估算价1.3‰1.1‰0.9%0.7%0.5‰0.4%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概算价2%1.8‰1.6‰1.3%1.2‰1.1‰差额定率累进计费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清单计价法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3%2.5‰2.4%2.2%2%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清单计价法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8‰1.6‰1.4‰1.2%0.9%0.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定额计价法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3.5‰3%2.8%2.7%2.4‰2%差额定率累进计费4工程结算的编制工程结算的编制工程结算的编制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结算价4.5‰4%3.5%3.3‰3%2.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5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价2.8%2.5%2.2‰1.6%1.3%1%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5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2)效益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减额|+|核增额|5%5%5%5%5%5%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1-A收费6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概算价12%11%10%9%8‰7%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包驻场人员的费用7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鉴证后标的额12%10‰8‰7%6%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或双方均无造价7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争议差额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双方各有造价8钢筋及预埋件计算钢筋及预埋件计算钢筋及预埋件计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按实际钢筋使用量12元/吨12元/吨12元/吨12元/吨12元/吨12元/吨9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2-43东莞市财政局收费说明:1.本计费标准均未考虑各咨询人的投标下浮,具体的咨询服务费用应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下浮率20%计算。2.计算咨询服务费用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一个造价咨询合同含有多个成果文件的,计算咨询服务费时,以单独出具的成果文件为独立核算单位。每项单独成果文件出具后,可根据该项单独成果文件按标准计算费用的60%支付合同进度款。结算时以合同所有成果文件累计数作为基数计算总费用。3.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公路、港口及水利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按照编制费乘以0.9系数计算。4.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和单独编制预算收费标准的60%两项相加计算,其他情况预算编制费按照定额计价法收费标准计费。上述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费按照相对应的编制费乘以0.9的系数计算。另外房屋建筑抽钢筋费另计。5.实行驻场审核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6.除房屋建筑外,以上编审预、结算的咨询费用已含编审项目的抽审钢筋实际用量的费用。7.根据委托,同一咨询人对同一项目的概算及预算(最高报价值)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则按以下原则计算:(1)如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则第一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费用,第二次委托的费用按其第二次委托相应类型及对应的成果文件计算60%的咨询费用。(2)如同时委托编审概算及预算(投标控制价)的,则按预算咨询费的120%的计算。(3)如第二次委托编审预算(最高报价值)的范围与第一次委托编审概算的范围明显不同的,则第二次委托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范围部分按其相应类型及对应的造价计算额外的咨询费用。8.属于结算二次审核的项目,咨询费按本计费标准乘以1.20系数计算。9.变更工程预算编制可委托原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咨询费参照编制预算的计费标准计算。-3-4年10.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10.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基数为审定金额。审定金额的意义: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审定金额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另外,效益收费的基数为净核减(或净核增)。1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基数“结算价”的定义,在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及变更减少工程造价绝对值之和;单价合同方式条件下,“结算价”指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12.收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收。13.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商议。14.按以上内容计算咨询费后,不另行计算其他一切费用(如现场查勘、外出考察、外聘专家等)。15.以上咨询费为含税金额。-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筑外墙改造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