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2024)



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7217147466212405101771

项目业主:

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7217147466212405101771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1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服务内容:

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监理服务,总投资约240万元,工程建安费约151万元。监理服务包含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施工准备、施工、保修阶段及设备购置等监理现行监理条例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附件

客厅监理合同.PDF

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 2024-07-18

合同编号:GF-2000-0202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与监理人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工程地点:阳西县上洋镇镇区估算造价:¥1499976.89元监理费合同价:1499976.89×3.3%×80%=39599.38元,监理费结算以财政审核结算价为依据进行计算,按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最终以财政审核结算价为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日开始实施,至委托事项完成后终结,监理人委托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收取本次监理费用。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叁份。委托人: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监理人: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划(签名或盖章):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虫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金山支行账号:账号:20104012909100067591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2年6月10日1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3(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3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估算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4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i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1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6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1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4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二条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7一、施工质量监理1、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及细则。2、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本标段工程开工的施工准备工作。3、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核查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意见。4、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5、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经项目法人认可。6、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监理意见。7、负责整个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核查承包商编制的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有效的控制、协调、跟踪、调整,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按期完成。项目监理部应设立进度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完成上述的进度管理工作。8、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9、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10、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12、参加主要设备的开箱检查。检查设备保管办法,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13、审核作为价款支付的各类工程预结算书,签署监理意见,并经项目法人批准。14、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15、负责召集并主持整个工程(主体工程监理)的工程调度会,协调各参建方的关系,协助项目法人编制达标创优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编写会议纪要及发至各有关单位。16、督促、收集、汇总承包商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量完成报表,按月报告项目法人。对承包商提出的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17、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及与质检中心站的配合工作。18、监理资料的整理,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及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二、安全监理1、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实施。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b)土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d)吊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1、有合法设计图纸和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技术资料。2、建筑场地已平整、水源、电源、运输道路已具备。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文件、地质勘探报告及其他资料于正式开工5天内提供。第六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由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双方商定在监理范围内监理报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最终以阳西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依据进行计算,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依据并下浮20%进行结算,计算公式:∑=财政审核结算价*收费基价3.3%*80%。本合同总价按工程估算价格为依据计算[计算方法:1499976.89×3.3%×80%=39599.38]进行暂定。本合同暂定总价为;大写:叁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叁角捌分:小写:¥39599.38元。92、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和办法按监理合同相关约定,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阶段、分期向有关部门申请拨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本工程项目开工后实施一个月,委托人按签约酬金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工程结算经审核部门审定后计价,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总额的100%;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0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T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YJ2406060076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上洋镇美丽圩镇客厅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7217147466212405101771),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本项目服务期至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为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双方盖公章后生效。。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司>作。山二名东省风11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06月06日上中介服务长上中介服务超市省网二东省!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客厅项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