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助性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2024)
一、合同编号: KLDX-2023-A004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合同公告
三、项目编号: KLDX-2023-A004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合同公告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
地 址: 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正阳路623号
联系方式:0855-6210480
供应商(乙方):凯里市黔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凯里市韶山南路8号大都汇商城项目3幢6层623号
联系方式:0855-82329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服务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按需求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194.00万元/年
合同金额: 194.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地点黎平县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07-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18
九、其他补充事宜:2023年7月26日发布合同内容错误,该合同为更正合同。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购买协议.pdf
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购买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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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纳税辅助性服务购买协议甲方(购买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乙方(提供单位):凯里市黔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编号:1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甲方(购买单位)负责人:董玉春职务:党委书记、局长甲方地址:贵州省黎平县正阳路税务局邮编:557300联系电话:0855-6210480乙方(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凯里市黔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伦职务:总经理乙方住址:凯里市韶山南路8号大都汇商城项目3幢6层623号邮编:556000职务: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855-823293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1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条件和用工的方式第一条不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提供服务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的岗位及其对应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姓名、基本情况清单,由乙方另行制作。二、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招录第二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由乙方自行进行招聘,也可委托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最后交由甲方确定,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甲、乙双方按照商定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有变化时,要家男相应更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间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3三、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五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一)工作岗位分类1.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2.办税服务厅咨询;3.纳税评估辅助性服务;4.保洁、保安、驾驶等后勤保障岗。(二)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基本要求1、政治合格、思想素质好、品行端正;2、责任心强、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廉洁奉公;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4、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社会记录;5、爱岗敬业,能胜任相应的岗位工作;6、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三)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岗位职责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加强业务技能学习,加强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3)其他甲方安排的相应岗位职责工作。四、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数量及管理费第六条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协议岗位的用工,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29名人员到甲方提供纳税辅助性服务。并按照70元/人/月收取管理费,4五、纳税辅助性服务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第七条服务费用包括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五险及大额医保”、管理费用、税金等包干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社会保险按照当年的基数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缴纳。第八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及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管理费由乙方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审核后,甲方按月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拔付至乙方,具体金额以每月服务费清单及发票数额为准。第九条甲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社会保险费、人员管理费,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供的清单为准,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六、双方权利义务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用人岗位、数量、任职标准的需求,要求乙方提供合格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向甲方提供服务。第十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考试、考核,确定合格的岗位用工人选,监督、检查、考核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劳动服务期间进行管理,督促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安排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5员应当遵守。对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甲方有权提出处罚建议并要求更换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扣减服务费用,乙方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第十三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详细内容、留存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该劳动合同中的不合法内容;如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四条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乙方违反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五条由于乙方过错给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造成损害,导致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六条由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按每人扣减5%管理费计。第十七条由于乙方或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或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承担责任,如发现经济赔偿问题,由乙方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共同承担。第十八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即: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由于前款情况依法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派驻到甲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如未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协议期内被甲方退回乙方,造成乙方发生经济赔偿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甲方由于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需要减少用工数量的,有权与乙方协商。前项所指客观情况变化包括:由于甲方机构、行政职能调整、上级主管单位政策变化和管理方式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的劳动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情形。7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纳税辅助性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甲方不得将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再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X1、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对在岗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告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甲方相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维护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享有的各项权利,要求甲方纠正损害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用人时间、岗位、数量、任职标准的需求,积极按时推荐合格人选,经甲方考察或考试、考核同意后,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乙方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义务,全面负责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8第二十八条乙方必须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订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给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或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乙方负责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人力资源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档案。第三十一条按合同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接受服务并退回乙方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十二条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第三十三条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岗位,了X解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等。第三十四条乙方负责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第三十五条乙方与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出现变更、提前解除等情况,导致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不能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或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向乙方书面申请,乙方应提前30日告之甲方,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若因此造9成给甲方的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不得克扣、拖欠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用。第三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权享有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病、丧、婚、产假以及非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纪律、劳动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乙方应督促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第三十九条因乙方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工作失职、自身过错导致甲方人员、财产、票款等伤害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乙方由于不能按甲方用工期限向甲方提供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或者到期乙方的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仍不符合甲方要求,影响甲方工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召回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乙方应当将本协议的内容,以适当方式,及时、全面、完整告知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第四十二条如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要求参加工会组织,乙方组织7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乙方参加工会组织。七、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10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及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八、协议期限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年7月13日。甲方的用工期限为年。九、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继续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第四十六条本协议履行期满,自然终止。十、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不X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约定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出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2、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3、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甲方承担。11第四十九条下列文件可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甲方具体用工岗位、人数需求和岗位职责要求;2、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姓名、基本情况清单;3、纳税辅助性服务人员服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数额清单;4、其它相关情况。第五十条有关服装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十条甲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制定的附件及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及甲方上级机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履行期内,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地方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14日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纳税辅助性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