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采购合同公告(墨玉县人民法院2024)
一、采购人名称:墨玉县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墨玉县人民法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81101000013670753
五、合同编号:11N0104322372024164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软件运维服务-集约化平台运维服务/文书送达及辅助事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390000
39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墨玉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孙晓燕
联系电话:15292840292
传真:/
地址:墨玉县银河北路1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墨玉法院文书送达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32237202416402).pdf
文书送达服务合作合同编号:11N010432237202416402采购单位(甲方):墨玉县人民法院服务单位(乙方):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鉴于提升墨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集约现化辅助事务文书送达服务等事务性工作的处理效率;乙方具备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了面向当事人的多元化送达服务渠道和服务体系,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辅助送达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1.1.服务内容1.1完成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截止日3日前交付的所有民商事/行政类/执行类/财保类等案件的送达服务。1.2在服务期内为法院提供集约化送达软件和相关硬件使用服务。1.3具体的服务保障措施详见附件一。2.2.服务期限、价格及支付2.1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半年(6个日历月),实际起算日期以服务正式开始之日为准。2.2文书送达服务:按照2600件/半年的保底案件量,年度保底服务费用39万元/半年;(注:以民商事、行政、执行、财保类等案件不重复案号为单位,算一件案件。)服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统计总体服务案件。说明:本合同服务半年期限内保底服务案件数为2600件案件。(不包含送达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如服务期限内服务案件数超出保底案件数的,则超出部分按照150元/件计费,一个案号为一件,不重复计费,但同一个案号送达当事人超过5人以上的(包括5人),按照两个案件核算。2.2.1服务确认前,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现场情况确定检验规格和标准,对服务项目进行检验。乙方应当在每次服务确认前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方式提请甲方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1/12服务确认。服务内容发生后,乙方可以及时以书面方式提请甲方进行服务确认,所提交的说明必须是纸质版。提请对服务内容进行服务确认的,乙方还应当提交相应服务说明。(确认单模板详见附件二)甲方对接确认单签字的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2.2.2服务人员及确认(服务人员)甲乙双方指派专人组成本合同服务项目的管理小组,管理和实施本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乙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应当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双方应当在合理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讨论人员的更换事宜。所有派遣至甲方单位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同时向甲方提交政审合格的材料以备审查。2.3乙方收款信息:账户名称: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银行账户:876090012010102767288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9600020543012.4本合同付款方式双方确认:费用按月结算,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工作量核算,乙方开具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上月应付相关费用结算。2.5乙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凭证。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2.3条中的相关收款账号付款为唯一有效付款方式,乙方不接受除此以外的任何付款方式。3.3.甲方权利及义务3.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起服务需求,指定负责人在乙方提供专业服务时与乙方进行合作、协调及交流。3.2甲方须提供专门的送达服务点或集约送达中心的办公室,服务点或办公室配备内外网环境。3.3甲方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约化送达中对接法官团队和乙方的电话电子送达服务情况,包括送达任务立卷或送达任务的审核、修复工单、上门自取工单、外出工单、委托送达工单的处理等工作,包含目的地集中打印送达,不包含邮寄送达。3.4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服务送达非本院案件,或将乙方送达渠道提供给第三方使用。3.5甲方有义务审查送达的相关内容,保证前述内容的应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互联网相关管理条例规定。2/123.6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服务需求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均已经过甲方充分有效的确认,甲方承诺同意乙方依照前述信息进行送达并进行送到数据储存、分析、处理及使用(仅限于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等合法行为,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认可。3.7甲方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护和审验等事宜,确保车辆安全无故障上路行驶。4.4.乙方权利及义务4.1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培训,指导其使用辅助送达服务,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送达立卷、系统/工具的安装与使用。4.2乙方须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送达工作的标准操作流程和规范,按照甲方意愿完成送达工作要求(包含法院委托送达)。4.3乙方辅助人员在后端针对甲方录入的案件信息的当事人提供电话通知服务,尽量引导采用电子送达或者通知上门领取。电话送达或通知的,录音可在案件系统查阅或下载。4.4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乙方对负责发送的文书进行跟踪电话催收,并检查短信、邮箱、邮寄等发送情况。4.5乙方在后台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包括电话送达案件咨询/查询、系统/工具使用操作指导等服务。4.6乙方保证甲方服务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甲方用户信息及送达相关数据存储,并设置多层级安全保护机制保证数据不被泄露。本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数据的移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移交数据形式可用mysql数据库sql语句或者按照甲方要求的文书文件等方式。4.7如甲方提出超出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方案内容的定制或需求修改,乙方需要投入较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测试、支持等工作所需人员和资金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需支付乙方一定的定制费用。4.8乙方有义务根据技术服务的需要,配套提供相应的设备及管理软件,并负责管理维护。4.9甲方未按照2.4项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或未按2.2.1项约定对确认单进行签字确认的,经乙方催促后甲方超三个月以上仍不能按月支付,乙方有权暂停相关服务并终止合同(关停系统平台撤回设备,乙方相关服务人员一并撤回)。4.10乙方每年将为甲方提供一份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为法院评估辅助送达服务给予全方位数据参考,但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不得泄露给他人。4.11乙方使用甲方车辆用于送达工作。在使用车辆期间,确保车辆安全,对于乙方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违规或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概不负责。3/125.5.不可抗力5.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骨干通信线路故障、用户端设备故障、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网络病毒及“黑客”行为。5.2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法院数据丢失、硬件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6.6.保密与信息安全除非双方签订《商业保密协议》(详见附件四)对保密另有约定外,需履行以下保密约定:6.1保密信息:提供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立案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部分)、合作模式、商业计划、投资、经营方案、分析或计算方法、系统、数据、数据变量、数据算法、数据/风控模型、程序、装置、规格、序列、设计、研究或开发活动和方案、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服务信息与服务说明、业务与营销方案、推广方法、销售额、客户名单、商业机会、成本、价格及其他财务信息。6.2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收到保密信息之时或之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且该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约束;2)非因接受方违约而成为公众信息的信息;3)接受方从披露方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信息源所获知的信息;4)提供方未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5)接受方未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而合法独立开发的信息或通过接受方信息数据分析而获知的信息。6.3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书面资料、图书、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光盘、软件、网页、客户端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形式体现。6.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披露前明示接受方为保密信息。6.5为保证信息安全,除非乙方另行指定,甲方仅能通过以下1种方式向乙方传输数据;以其他方式提交造成数据泄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6.5.1集约化送达平台系统。6.6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须将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导致、4/12准许或容许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布、转移、挪用或泄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均不向第三方及其不必要知悉的员工披露保密信息。6.7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汇总、编辑、修改、整理的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6.8双方确认除非保密信息依法公开,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时开始持续有效;甲方是否继续使用乙方的服务,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6.9双方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运行环境、信息系统功能的安全运行等。7.7.知识产权7.1乙方享有本合同产品和服务相关内容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源代码、文档、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文字表达及其组合、数据、数据变量、数据算法、数据/风控模型、图标、图饰、图表、色彩、界面设计;除非经乙方许可,本合同并不赋予甲方享有乙方任何知识产权上的权利。7.2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可凭借本合同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8.8.争议的解决8.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8.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3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其它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双方确认以下信息为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甲方:墨玉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903-7883500,联系地点:墨玉县银河北路11号,指定联系部门:办公室。乙方: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和田市古江南路250号,联系人:朱仁俊,联系电话:15599938222。9.9.违约责任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且在收到被违约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采取任何补救者,则被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0.其它10.5/1210.1条款之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用补充合同或其它书面形式再作约定。10.2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2.1条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失效。10.3本合同正本原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账号:,账号:87609001201010276728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一:集约文书送达服务保障乙方提供文书送达服务设备明细及所需工作环境见下表:序号名称内容序号名称内容1硬件部署1、提供统一的电话送达号码,实施电话送达;1硬件部署2、司法专邮打印机1部;1硬件部署3、高拍仪1部;1硬件部署上述硬件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作为场地提供方负有保管责任,乙方负责部署安装及调试工作。1、送达模块:包含电子送达、电话送达、邮政送达、外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子模块服务;2、当事人端:提供PC端、手机端、电子邮箱、支付宝小程序四个端登录、查看、下载文书功能;6/126/122集约送达业务支撑系统3、法官\书记员端:提供微信小程序实时查询送达进度和结果;2集约送达业务支撑系统4、辅助功能:送达案件管理、送达回证管理、送达数据统计;2集约送达业务支撑系统5、实现与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对接,可向最高院质效平台上报送达数据。3人员培训针对法院负责集约送达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送达立卷、系统/工具的安装与使用等。4服务导入乙方提供专业的送达服务专员进行现场导入服务,内容包括集约化送达流程梳理、电子送达规则确认、系统安装配置、法官\书记员操作培训、硬件部署等工作。协同前端工作人员完成集约化送达流程试运行,有序开展集约化送达工作。5电话送达服务视法院送达服务工作总量配置合理数量的电话送达服务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电话、电子送达服务,保证送达时效。6业务流程管理协助制定集约送达管理制度系列文件,如《集约送达暂行管理办法》、《送达辅助系统操作指南》、《数据报表统模板》、《硬件设备操作与维护指南》等等,保障集约化送达业务流程规范合法合规有序开展。甲方提供清单见下表:序号产品数量单位说明1外出送达车辆1辆甲方提供:指定车辆为外出送达的固定车辆,并承担油费、维修保养等其他费用;并为送达专员配备工作证。乙方:需确保车辆由专人负责驾驶,不得随意调换驾驶人员。1、针对邮寄不成功的案件启动外出送达;2、若有需要时,经院领导同意可临时增加外出送达力量,送达范围为和田地区内。2录音电话1台可录音电话一台(送达使用),匹配本地固定电话号码。3电脑6台用于电话送达、电子送达、专邮送达、外出送达、公告送达等服务,案卷装订,内网+外网4文件柜2套可以满足院方每个业务庭室一格,用于送达回证存放;归档案卷存放5文件分拣台1套用于司法专邮文件分拣及送达回证分拣6文书交接台1套用于书记员和驻场服务专员文书交接使用7工作台5套用于电话送达、电子送达、专邮送达、外出送达、公告送达、内网+外网,案卷装订等8当事人来院自取书写桌1套用于当事人来院自取时填写送达回证和地址确认书9集约化送达中心、装订办公室2间可满足集约化送达中心办公要求的房间;建议靠近案件量大庭室或者诉讼服务中心,10彩色激光复印打印一体机2台用于打印、复印送达文书材料、送达回证和送达报告,并提供所需纸张、硒鼓、墨盒等办公耗材11高速打印机(其中一台可打印卷皮)3台打印案件装订、卷皮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所需纸张、卷皮、硒鼓、墨盒、等办公耗材12高速扫描仪3台用于多页文书材料高速扫描13内网服务器IP地址1个部署内网服务器IP14外出送达外网IP地址1个外出送达平台外网服务15客户端IP地址7个用于电话、电子、专邮、外出、公告送达,案卷装订的内网电脑IP地址附件二:年第月实际工作完成量确认单根据合同编号辅助事务与文书送达服务合同约定,现将当月的工作开展完成统计汇总情况如下:一、文书送达:年月我司已为我院送达民事件、行政件、执行件、财保件。按照合同元/件,共计元。(大写:)。客户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三:考核考评细则一、文书送达服务方面:1.时效性:送达启动时间小于24小时,送达方式切换时间小于24小时。2.电子送达率:确保有效送达并取得有效回证,有效送达率99%。3.差错率:服务差错率5‰以内。4.满意度:客户满意度99%以上。5.送达程序100%合格。8/126.司法专邮送达妥投率65%以上;原告90%以上,被告30%。7.案件送达平均时长小于15天(不含公告送达);原告、被告均送达才算完成任务。8.在电话打通的情况下,电话沟通引导当事人来院领取文书或电子送达占比高于50%;原告(可控)被告(不配合情况)(邮寄外出)。9.电子送达占总体送达比例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电子送达规范要求。(配合给予账号,每个法官操作平台号,审判系统账号)。二、案卷装订方面:接收院内移送的案件后(由法院指定一人核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全后交由我公司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案卷材料整理、盖章、写页码、打卷皮等提交审管办(或科室负责人)评查,评查合格后扫描上传、再装订成册移送档案室归档(案卷装订标准按审管办要求落实),并将归档登记表交由法院指定负责人。三、综合方面:1.严格执行墨玉县法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法院形象、声誉,时刻维护法院权威。2.差错率:辅助服务差错率5‰以内。3.满意度:客户满意度99%以上。4.遵守保密制度,案件零泄密。5.着装统一,接待热情。6.当事人零投诉。7.做好与院方的沟通衔接工作。8.协助院方做好参观调研工作。服务罚则:如未达到以上考核标准,按照一事一处理原则,做经济处罚或按案件扣除服务费用。附件四:保密协议9/12甲方:墨玉县人民法院乙方: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工作,鉴于甲方系国家机关,工作内容涉国家秘密、集体利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乙方派驻甲方人员不能对乙方及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信息,现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保密协议,明确乙方须遵守以下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一、保密内容和范围1、当事人信息: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住址、工作和联系方式及其代理人等信息。2、审理、执行信息:从立案、审理、判决、送达、生效等任何一项程序信息及其案卷材料。3、事实信息: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信息。4、审判人员信息:承办单位、承办法官及其审判组成人员和法官助理信息。5、法院其他信息:乙方在提供社会化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保密性信息,除遵守国家法律和法院保密制度以外,乙方及其员工还须承担以下义务:1、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不得打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保密性信息。3、不得泄露案件的审批、呈批、合议信息。4、不得向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信息。5、不得在决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开和生效之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官处理意见和法律文书内容。6、不得在计算机USB接口上使用任何外接设备(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和手机充电,不得将计算机上的信息复制、保存到外接设备中;不得随意录入、修改和删除法院局域网文件信息,严禁私自接入互联网。6、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资料,不得在外网电脑上储存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10/127、不得对甲方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及其案件文书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8、不得将诉讼卷宗等资料携带外出;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谢绝无关人员查阅,防止遗失和泄露。9、不得将文字材料随意销毁或乱堆、乱放、乱扔。10、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讯过程中泄露审判秘密和其它保密信息。11、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案件信息,不得将案件信息公开到网络媒体和其他公共场所。12、不得违反法院保密制度的规定,保密制度为保密协议的附件,与保密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自愿接受单位保密审查。三、保密期限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协议签订之日起,但签订之前已经获得的信息也在保密之列,直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为止。乙方员工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2、脱密期管理责任,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服从有关部门保密监管。四、违约责任1、乙方员工违反此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此协议。乙方违反此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外包合同。2、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的外包服务费,乙方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乙方因泄露甲方涉密信息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五、特别约定1、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甲方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2、双方同意,本协议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在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独立有效至保密期满。3、本协议为服务合同附件,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1/12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法作出解释。附件五:墨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公务用车防疫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1)包括正式干警、聘用人员、技术运维及其它内部工作人员等;出入时须佩戴口罩,自觉进行体温检测,无异常后方可进入。(2)干警家中遇到婚丧嫁娶等不可抗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备,需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干警严禁离开辖区,确因工作等原因必须离开的,必须上报疫情防控办公室,经审批后方可离去,做到有请假有销假,何时离开何时回来去往何处必须报备于院领导。实行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的人员,需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自觉遵守疫情相关规定,在解除隔离前需提前向单位告知解除隔离情况。二、车辆出入管理(1)车辆。所有车辆进入时,驾驶人员须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车辆载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应就坐靠窗位置并降下车窗保持通风。(2)每日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车辆停放环境干净整洁。车辆应做好公车外出地点记录,每日出车前和收车后须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3)每月车辆行驶公里数登记台账及派车单据月底前由指定送达内勤人员报送给院方具体管理人员。12/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书送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