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产业路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054653X20241
二、合同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1062024BCS00052
四、项目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西校尉营2号
联系方式:13623670706
供应商(乙方):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1幢908室
联系方式:1393454895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02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主要工程包括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改造,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乔娜执业证书信息: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晋2142012201226031
2.合同金额(元):102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合同.pdf
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合同(11NMB054653X20241).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展内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项目名称:Cn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l2024年6月15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承包方(全称):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及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迎泽区郝庄镇占道村3.工程立项批准号:迎审管批复[2024]12号4.资金来源:迎泽区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路基、路面、排水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内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5且。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15且。工期总日历天数约:120天,承包人保证工期,如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本合同项下最终实际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价(包括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超过“签约合同价格”,应按照“签约合同价格”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如果本合同项下最终实际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价(包括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达不到“签约合同价格”的,不得以“签约合同价格”支付,最终应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并经发包人最终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价支付]形式。五、签约合同价格(上限“闭口”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元整(小写¥1020000元)(为含税价);“签约合同价格”包括第1页共86页并涵盖以下费用:(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L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L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5)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乔娜。身份证号:******************。建造师证书编号:晋2142012201226031。职称证书编号:129300619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晋214201220122603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晋交安B(23)G01945。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斌身份证号:******************。职称证书编号:129300745。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第2页共86页(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其他合同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协议、工程建设廉政协议、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书资料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最终书面认可为准。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未经发包人书面盖章明确认可转包或分包以及相关转包或分包单位,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转包及违法分包(转包或分包以发包人发现为准,不以承包人是否认可为条件,只要发包人发现即可);同时,如发生前述情形,承包人完全同意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转包或分包单位任何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转包或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工程分包或转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单位以及转包单位就分包或转包工程向发包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方式与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以发包人发现为准,不以承包人是否认可为条件,只要发包人发现即可);同时,如发生前述情形,承包人完全同意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单位任何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以及前述所指第三方自行承担;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工程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联营方、合伙方、合作方、入股方、融资方等各方就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向发包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为了更好的保护财政资金,也为了避免制式合同条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发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与承包人结算进度,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本合同的签订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重大误解,也没有显失公平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即使出现本合同的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也不作为主张本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或撤销的理由等;本项目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第3页共86页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在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因本合同页数较多,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争议,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代表须每页逐页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合同文本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除签字盖章部分允许签名手写之外,合同正文条款内其他任何手写内容均不属于有效约定,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共陆份(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其中一份报送行政主管山部门时留存),均具有法律同等效力。(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八问人71发包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106MB054653X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84186Q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西校尉营2号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邮政编码:030002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赵魁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1-4090667电话:0351-2348357开户银行:晋商银行水西门支行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账号:35112613000001449账号:75290188000418272第4页共86页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MB054653X202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发包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承包单位: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6月15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承包方(全称):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及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迎泽区郝庄镇占道村。3.工程立项批准号:迎审管批复[2024]12号。4.资金来源:迎泽区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路基、路面、排水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内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约:120天,承包人保证工期,如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本合同项下最终实际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价(包括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超过“签约合同价格”,应按照“签约合同价格”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如果本合同项下最终实际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价(包括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达不到“签约合同价格”的,不得以“签约合同价格”支付,最终应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并经发包人最终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价支付]形式。五、签约合同价格(上限“闭口”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元整(小写¥1020000元)(为含税价);“签约合同价格”包括并涵盖以下费用:(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乔娜,。身份证号:******************。建造师证书编号:晋2142012201226031。职称证书编号:129300619。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晋214201220122603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晋交安B(23)G01945。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斌,。身份证号:******************。职称证书编号:129300745。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其他合同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协议、工程建设廉政协议、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书资料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最终书面认可为准。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未经发包人书面盖章明确认可转包或分包以及相关转包或分包单位,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转包及违法分包(转包或分包以发包人发现为准,不以承包人是否认可为条件,只要发包人发现即可);同时,如发生前述情形,承包人完全同意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转包或分包单位任何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转包或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工程分包或转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单位以及转包单位就分包或转包工程向发包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方式与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以发包人发现为准,不以承包人是否认可为条件,只要发包人发现即可);同时,如发生前述情形,承包人完全同意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承包人以及相关的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单位任何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以及前述所指第三方自行承担;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工程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联营方、合伙方、合作方、入股方、融资方等各方就联营、合伙、合作、入股、融资等向发包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为了更好的保护财政资金,也为了避免制式合同条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发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与承包人结算进度,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本合同的签订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重大误解,也没有显失公平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即使出现本合同的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也不作为主张本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或撤销的理由等;本项目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在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因本合同页数较多,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争议,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代表须每页逐页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合同文本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除签字盖章部分允许签名手写之外,合同正文条款内其他任何手写内容均不属于有效约定,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共陆份(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其中一份报送行政主管部门时留存),均具有法律同等效力。(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106MB054653X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84186Q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西校尉营2号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邮政编码:030002,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赵魁,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1-4090667,电话:0351-2348357开户银行:晋商银行水西门支行,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账号:35112613000001449,账号:7529018800041827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发包人盖章书面认可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后须经发包人盖章书面认可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也称:发包方):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也称:承包方):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本合同项下工程绝对禁止转包或分包,发包人不认可任何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11.1.2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1.2款约定进行亲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发包人盖章书面认可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20款(缺陷责任与保修)约定所作的延长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核定为合格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盖章书面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在本合同中也称“签约合同价格”,也为上限“闭口”固定总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以及所有变更、签证价格、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其他不可预计费用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扣留的金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并经发包人盖章最终书面认可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1.3.1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3.2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3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3.5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顺序(以发包人书面认可的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最终经发包人认可的造价资格人员签字盖章以及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工程量方可作为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的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5日承包人提交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式3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5天内签署审批意见后,转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5天内签署初步意见;发包人不签署,视为发包人不认可。17.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7.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式3份。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核意见和发包人审核部门初步确认,发包人不签署,视为发包人不认可;但是,最终经发包人认可的造价资格人员签字盖章并经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工程量方可作为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的依据。17.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7.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7.4工程进度款支付17.4.1付款周期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全部完工由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发包人提请迎泽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双方在竣工结算报告签字认可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至97%,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17.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7.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3.3项”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7.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5天内签署审批意见后。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后5天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不签署,视为发包人不认可)。(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依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7.4.6支付分解表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8.验收18.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8.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8.2竣工验收18.2.1关于竣工验收条件的约定:发包人发出竣工验收通知后。18.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如有争议,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18.2.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18.2.9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发出移交通知后15天之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18.5竣工退场竣工退场:先执行发包人要求,再执行通用条款。19.竣工结算19.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发出竣工付款通知后28天。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先执行发包人要求,再执行通用条款。19.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财政流程。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根据区政府拨款情况安排。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先执行发包人要求,再执行通用条款。19.4最终结清19.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发出最终结算通知后28天。19.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和承包人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根据区政府拨款情况安排。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0.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20.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20.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按照工程结算总价3%计取质保金;(3)其他方式:/。20.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20.4保修20.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书。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如有特殊情况,按照发包人要求时间。21.违约21.2承包人违约21.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21.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郑重承诺:“1、只要承包人提供不合格的缺陷材料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或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联营、合作或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和质量处理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或承包人出现让发包人不安(发包人有不安抗辩权)的任何情形等,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代表均有权在现场对承包人直接进行经济处罚以及工程扣款处理,同时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代表直接确认经济损失;2、经济处罚、工程扣款以及经济损失金额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代表直接确定,承包人无任何异议;同时,承包人在本条款中特别授权发包人从未结算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中直接优先扣除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代表现场确认的经济处罚、工程扣款以及经济损失金额等,承包人无任何异议;3、只要承包人无法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要求的质量施工并完工,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代表有权现场直接决定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清场,剩余工程款全部不予结算支付,作为对发包人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的全额补偿,发包人经济损失金额由发包人单方确定即可,承包人违约金金额由发包人在签约合同总价的30%以内直接确定,承包人无任何异议,即使诉讼,承包人对此也无任何异议。”21.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郑重承诺:“1、只要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项下任一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让发包人感觉不安(发包人有不安抗辩权),发包人即可单方解除并终止本合同(无需经承包人同意认可),由发包人直接确认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对发包人单方确认的经济损失金额无任何异议;同时,承包人特别授权发包人从未结算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中直接优先扣除发包人单方确认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对此也无任何异议;2、承包人违约金金额由发包人在签约合同总价的30%以内直接确定,承包人对此也无任何异议,即使诉讼,承包人对发包人单方确定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金额也均无任何异议。3、不足部分,承包人以及承包人的股东向发包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当事人约定。22.不可抗力22.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工程造价经财政审计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并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后,在同时符合财政付款条件后28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3.保险23.2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23.3其他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等所投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3.4保险的有效持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发生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与发包方无任何关系。23.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5.争议解决25.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5.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承包人特别授权由发包人直接确定:3名。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28天。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其他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6.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106MB054653X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84186Q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西校尉营2号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邮政编码:030002,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赵魁,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1-4090667,电话:0351-2348357开户银行:晋商银行水西门支行,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账号:35112613000001449,账号:75290188000418272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经协商一致就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并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单方报价,承包人无异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特别授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内优先扣除本条款前述全部费用,承包人完全认可并无异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质量部门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106MB054653X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84186Q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西校尉营2号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邮政编码:030002,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赵魁,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1-4090667,电话:0351-2348357开户银行:晋商银行水西门支行,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账号:35112613000001449,账号:75290188000418272技术规范(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17);(6)、《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交公路发【358】号);(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8)、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晋交建管发【2013】229号)及相应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公路【2016】66号文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10)、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晋建交管发【2016】183号文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项目经理委任书太原市迎泽区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代表本单位委任乔娜为迎泽区林麝养殖基地资源路产业路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乔娜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24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路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太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