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费采购合同公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一、合同编号: 北京中伦常年法律顾
二、合同名称: 北京中伦常年法律顾
三、项目编号: DHJC20220408-010-GK009 ( 2 )
四、项目名称: 北京中伦常年法律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本级
地 址: 政法委
联系方式:67886270
供应商(乙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
联系方式:139710302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半年常年法律服务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5
合同金额: 0.000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4年06月18日至2025年06月17日;履约地点:武汉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19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中伦合同.pdf
中伦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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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常年法律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6月18日在武汉市签署: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乙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法法律顾问律师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张曙光律师、叶莹律师及其团队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在保证律师团队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可增派其他律师参与工作组工作,以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中伦2、乙方应根据管委会的法律服务需求,明确各顾问律师职责分工,合理安排人员,确保为甲方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张曙光、叶莹律师负责法律服务的协调和重要法律服务的办理,徐婕、刘佳、张鑫、周媛、凌珑、佘心怡、余光宇律师负责日常法律服务的办理,并配合张曙光、叶莹律师工作。1.3、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出台的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务工作管理办法》(武新管(2018)33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通知(武新管法【2017】9号)》)。4、乙方律师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临时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时,或甲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涉及特定专业法律或特别需要,须安排其他专业律师处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指派本所其他律师临时替代,并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5、甲方对乙方律师工作不满意或认为律师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可要求乙方责令律师改正或更换律师人选。第二条法律服务范围(一)日常法律事务1、就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律师函等;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对甲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3、根据甲方要求列席会议,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斡旋、签约、调解,并提供法律分析论证;4、协助甲方处理纠纷和突发公共事件,就甲方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供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5、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行政许可事项、项目投资审批和后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就法律事项协调甲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2,6、参与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的研究工作,协助甲方完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协商制定与常年法律顾问相关的管理、考核和收费制度;7、完整保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协助甲方建立法律文件档案;8、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其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提供与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信息;9、其他日常法律事务。(二)专项法律事务1、根据委托,代表甲方参加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和调解活动。2、对于一些情况复杂、影响重大、耗时较长、风险较大的非诉讼专项,主要指重大合同审查等及其他非诉讼专项(如顾问律师全程参与涉及金额巨大的BT、BOT、PPP、工程建设、特许经营合同、代建合同、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等其他投资项目的合同、招标文件、实施方案等),经甲方服务单位同意,报政法委核定后,可列入专项法律事务范围。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律师專1、甲方指定邵金满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乙方指定徐婕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负责接受甲方的要求,安排律师提供服务。如联系人更换,应及时通知对方。2、乙方律师应按甲方通知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对于临时3·咨询等不需要上门处理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即时答复,在甲方相关资料和信息完整向乙方提供的前提下,乙方律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研究案件情况的法律事务,在甲方相关资料和信息完整向乙方提供的前提下,乙方律师处理意见原则上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上门了解和研究情况的时间);对于交办的紧急事务,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但应保证乙方律师合理的在途时间和研究时间。3、乙方律师保证至少为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6个服务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科创局、社会事务局)提供对口法律服务,对口服务单位如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可以与其另行协商确定。对口服务单位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四条常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1、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双方同意本合同期内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该费用只包括上述日常法律服务事项,专项法律服务将按每件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计费。上述法律服务费用分两期支付。签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伍万元服务费(常年)(具体支付时间以甲方财务核准支付时间为准);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伍万元服务费(常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专项登记表和专项目录,经甲方政法委审核确定后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甲方根据乙方4-申报目录及顾问单位审核意见予以支付。除非乙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为:乙方单位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127911739710901行号:3085210150142、属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日常法律事务的工作,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不必另行支付费用。3、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委托专项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服务结束后,各单位根据承办律师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专项事务登记表(附件),对承办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经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法制办备案。专项法律事务一件一备,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系人与政法委对接并协助律师。4、乙方同意考虑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关系,在收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时,按照正常收费标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并优先为甲方办理上述案件。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保质保量的原则,圆满完条所蓝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1、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授权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以管委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在涉及与甲方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5·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2、乙方律师口头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的,应当及时、准确。甲方需要相关法令、政策、判例的,乙方律师应及时提交。尚无成文依据,乙方律师应向甲方说明。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乙方律师应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除平时针对个案情况及时出具建议外,乙方律师还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顾问合同期内不少于两次向甲方提供书面合理化建议。3、乙方律师对于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获知的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实务向甲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相关内容和形式对外公布或向第三方披露;如保密信息有部分被其他渠道公开的,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免除;乙方为专业研讨、学习目的的可以发表有关案例,但应删除涉及甲方的单位(个人)名称、事件具体细节等内容,不应因此降低甲方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不受本条限制。4、乙方律师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指定一套核定律师工作的表格和程序,使甲方交办的每件法律事务有来源、有答复、有回访、有评价,于本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年度法律服务工作档案和法律服务工作报告;乙方律6P师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原件(案件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于委托事项办理完后返还。(二)为了使乙方律师能确切、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列席会议、查询资料等必要的便利;甲方应尽可能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需要乙方律师参加有关会议、谈判或研究有关事务或案件时,应提早通知并事前提交必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日;对需要另行授权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服务相关费用。第六条台合同的生效和期限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各方公章之日生效,合同有效期截至2025年6月17日。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尽快处理完毕委托的法律事务,移交全部法律事务工作资料,甲方应及时结清有关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缝童3、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义务,或代理法律事务出现重大过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7偿责任。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时间:年月日UNUHA律师事务所乙方:北京中授权代表:时间:2000年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