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室外塌陷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4)
外事大楼室外塌陷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CQS24B00034-01
二、合同名称:外事大楼室外塌陷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CQS24B00034
四、项目名称:外事大楼室外塌陷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地址: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
联系方式:63878647
供应商(乙方):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
联系方式:1388332790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无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采购品目
主要标的数量:1.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350000.0000
合同金额:¥135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7-22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22 00:00:0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合同正本.pdf
#idc error#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供应商(全称):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外事大楼室外塌陷维修改造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外事大楼室外塌陷维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1350000.00(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4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28日;5.工期:90日历天。6.工程质量符合口优良合格口标准。二、工程内容(一)工程内容:详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方案的所有内容。(二)采购人认为和该项目相关的其他需要新增内容。(三)承包方式:供应商包工包料。三、合同组成1、施工合同;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3、招标的施工图纸和方案;4、招标的工程量清单;25、保修承诺书;6、投标的相关资料;7、补充协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四、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的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供应商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1)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本市财政部门同意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注:保函的担保金额、有效期、付款(或索赔或兑付)条件、免责条款(或情形)等内容不得与“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实质性要求相背离(或抵触或抗辩)。(2)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供应商应在本项目成交结果发布后10日以内将履约担保从供应商帐户转入采购人指定帐户或将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提交至采购人处。(4)履约担保的其他要求: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转账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若供应商递交有投标保证金的,则采购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由采购人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履约担保的期限: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3日止。(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五、双方责任1.采购人责任(1)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供应商施工人员临时设施:用水、用电等(供应商在使用端安装水表和电表,并按实际使用情况支付采购人费用)。(2)协助供应商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及车辆出入证件。(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4)履行该合同相关约定及责任。(5)指定张柳军为采购人现场项目负责人(电话:13983077788),约定汪渭为采购人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履行,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供应商责任(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所有进场主材需监理和采购人检查并认可后方能投入使用,所有隐蔽工程需监理和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部工序。(3)做好现场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如因供应商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4)对进场工人做好安全教育、配备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施工场地属涉密场所,供应商进场工作人员需全部提供无4犯罪记录凭证(可在网上办理下载),施工期间不能将施工现场的车辆、人员以及无意间看到的其他信息等拍照或上传互联网,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5)供应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缺陷修复以及维保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转包和分包。(6)指定谢衡为项目经理(电话:13399831092),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编号:021401002157;指定唐宇为供应商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13883327907),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编号:011101102577;指定曾骄为项目负责人(电话13668057563)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编号:渝1419004098590,指定王建华为施工员(电话13251151013)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编号:渝1432001009907供应商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供应商负责的各项管理工作。(7)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做好各种会议记录。(8)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清理等工作,施工材料入场过程中不损坏建筑楼墙面、电梯、门窗等大楼设施设备和装饰,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9)施工中未经采购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10)工程竣工未移交采购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安全、垃圾处理等工作,5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2)如因采购人有重要外事活动等通知供应商停工,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工期可顺延。六、材料供应(1)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2)供应商使用的材质原则上应与现有材质、颜色保持一致,供应商使用的所有建材必须是符合质量要求的环保材料,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标准。(3)为确保本工程建设质量,除国家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进行检测的相关规定外,采购人保留对每批次进场建筑材料抽检的权力。抽检的材料由采购人负责指定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如抽检的建筑材料检测合格,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抽检材料不合格,供应商除承担其检测费用外,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如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抽检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检,其成果运用同采购人抽检的成果运用一致。七、工期延误的约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应顺延:1.因采购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或更改设计;2.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3.不可抗力;64.采购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八、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1.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供应商应提供验收报告;验收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2.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应满足采购人发布的施工工艺要求。3.供应商使用的所有建材必须是环保材料,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标准。4.供应商完成施工后采购人依据国家强制规定或验收规范要求,若需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成品进行检测检验的,其检验结果如不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供应商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5.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八、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4(1)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并符合质量7要求、合同要求以及设计要求;(2)补栽的花草等植物以种植成活且符合采购人施工前的总体风貌和设计师的设计要求为竣工标准(3)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各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会议纪要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跟审已完成对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工作;(5)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1)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竣工报告后14天内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自行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供应商拒绝按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整改,采购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采购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供应商向采购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九、结算原则1.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1.1结算总价=中标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合格子项工程量+措施费用+其他项目费用(暂列金、暂估价(实际产生的费用))±设计变8更+新增+索赔及签证等±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规费+税金。1.2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竣工图结算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1.4变更及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索赔及签证:中标清单中有相同及类似的采用中标单价,合同中无类似清单则按照以下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变更及新增无类似材料单价以采购人、监理、跟审审核的单价计取,人工及辅材则按照施工当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结算。1.5措施费结算原则:技术措施按实计算,组织措施以项为单位的按照中标单价计取。91.5.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结算原则中第1.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约定执行。1.5.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采购人、监理、跟审确定后参照前条执行。1.5.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包含在施工款中。1.6其他项目费用结算原则:1.6.1暂列金:暂列金为采购人的备用金,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若需使用暂列金,按结算原则中1.4条变更结算原则执行1.6.2暂估价:(1)材料暂估价:以采购人、监理、跟审审核的单价计取。(2)专业工程暂估价:以采购人审定的价格结算。1.6.3总承包管理服务费:1.7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1.8规费、税金按实际记取。2.工程价款调整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2.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2.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返工的工程量,采10购人不予计量。2.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供应商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2.4.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4.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2.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采购人、供应商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2.5.1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因供应商看护不利、使用不当等供应商原因损害,由供应商承担;2.5.2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采购人、供应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5.3供应商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5.4停工期间,供应商应采购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3.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3.1.1供应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5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3.2.2如因供应商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1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供应商相应处罚,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4.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供应商应如实上报审计工程结算资料。11十、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供应商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安全责任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凡施工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责任。十一、付款约定1.付款金额及时间1.1签订施工合同后,按每月支付月已完成工程量80%的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合同价的80%)1.2本工程经采购人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审计完成经采购人确认后,且供应商完成保修承诺书第二条后,采购人在1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1.3支付方式:在采购人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前,成交供应商出具征税机关开具的发票,由采购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若成交供应商迟延提供发票或申请支付材料的,采购人支付款项的期限顺延。1.4成交供应商完工后,必须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有投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采购人将暂停余款支付,并有权动用成交供应商一切费用解决属实投诉纠纷2.采购人认可下列银行账户信息为供应商收款账户:账户名称: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03284868601P账号:500501010046000000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瑞天路支行供应商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并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12留存账户信息一致),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分包人须立即书面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变更后账户信息仍需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留存账户信息一致);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采购人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采购人之损失或供应商自己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十二、违约(一)采购人违约1.采购人违约情形:(1)因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供应商费用增加的;(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2.采购人违约的责任(1)因采购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可顺延工期。(2)因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供应商费用增加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3)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3.因采购人违约解除合同因采购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1)因采购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2)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13且在收到供应商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4.因采购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供应商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采购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二)供应商违约1.供应商违约的情形(1)供应商未能按期开工的;(2)供应商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供应商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3)供应商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4)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供应商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6)供应商不配合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跟审单位结算审核或供应商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7)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8)供应商未按设计图纸、设计人员或者监理要求开展工作的;(9)供应商参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10)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2.供应商违约的责任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4(1)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3)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供应商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5)供应商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供应商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6)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供应商按1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供应商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供应商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采购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8)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15(9)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10)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1)供应商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供应商不配合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供应商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因供应商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5)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后,供应商在采购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6)供应商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7)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16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8)供应商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采购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4.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合同解除后,按第九条结算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成交供应商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成交供应商应支付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成交供应商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按照采购要求和监理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合同解除后,采购人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部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赔偿差价损失以及采购人因重新招标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十三条争议的约定处理。(7)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供应商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采购人有权使用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成交供应商文件和由成交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采购人继续使17用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成交供应商文件和由成交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采购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采购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十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保修期限:2年。2.保修期间,供应商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人员维修,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执行,采购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3.保修条款具体详见保修承诺书。十四、争议当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附则1.本合同签订之日及生效,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应。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补充协议、成交通知书、投标工程量清单、方案、施工图纸、补充协议、保修承诺书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有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5.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6.双方确认各自在本合同签署页预留地址(如未填写,送达地址以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准,收件人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18均能有效送达,一方向另一方按预留地址邮寄送达书面文书、通知的,自邮件寄出之日起四日后视为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预留地址送达有效。司法机关就司法文书的送达适用本条约定。采购人:(盖单位章)供应商:章)江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签字)W联系电话:63530035联系电话:63056253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地址:00年7月22日2024年7月22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室外塌陷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