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购合同公告(2024)
一、合同编号:12N00756642920241008
二、合同名称: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二期)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4-G3-003843-ZHZB
四、项目名称: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二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 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
联系方式:0771-5773927
供应商(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地 址:南宁市教育路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19号(8号楼)1-6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气象局大院内办公楼)
联系方式:0771-27990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二期)包2 数量:1.00 单价(元):41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并通过验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418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G3-003843合同-B分标.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12N00756642920241008技术服务合同(B分标)项目名称: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二期)项目编号:GXZC2024-G3-003843-ZHZB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签订时间:.甲方(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亮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联系电话:0771-5773927电子邮箱:ghc@sthjt.gxzf.gov.cn乙方1(牵头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教育路5号法定代表人:邵克权通讯地址:南宁市教育路5号联系电话:0771-2799007电子邮箱:gxtrhjyjzx@163.com乙方2(联合体成员):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19海(8号楼)6楼(广西壮族自治TT区崇左气象局大院内办公楼)工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张旭东通讯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19号(8号楼)1-6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气象局大院内办公楼)联系电话:0771-3868681电子邮箱:gxsanda@163.com目录一、采购合同书1二、合同附件........7附件1:采购需求......7e附件2:投标函..........14附件3:开标一览表.....15附件4:商务要求偏离表...........16附件5:服务要求偏离表.......19附件6: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27附件7:联合体协议书......31附件8:中标通知书........341一、采购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投标文件及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服务一览表序号标的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二期)包2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项4180000.004180000.00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项目负责人:吴昊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服务、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差旅费、劳务费、样品采集和检测费、材料费、培训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各项税金及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增加的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以外,该费用不予增减。第二条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保证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和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1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四条交付和验收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并通过验收。成果包含: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报告和广西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2个典型行业企业用L地基础信息调查表、布点采样方案、“一企一档”、现场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资料、数据资料、土壤和地下水质控报告和检测报告、调查数据集、污染状况空间分布图件等内容。2.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区内(甲方指定地点)3.乙方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4.乙方提供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5.乙方在完成服务前应对服务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服务验收的技术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6.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开始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7.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9.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验收合格单。乙.方因解决异议问题而造成逾期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第五条售后服务、服务质量保证期及培训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附的《服务承诺》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2.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单之日起计算,为365日,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服务成果本身的技术问题,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3.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技术服务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解决问题。4.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2培训时间:采购人另行指定时间。培训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第六条付款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资金。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合计金额:(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乙方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乙方2(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量按合同总金额16:5的比例分配经费,即乙方1工作经费为(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元整(¥3180000.00),乙方2工作经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2)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合计金额30%的合同款,即向乙方1支付(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元整(¥954000.00),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3)乙方按照采购需求向甲方提交工作方案以及12家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调查信息台账(包括12个企业地块边界矢量文件、调查表及填表说明材料、企业基本资料和辅助资料等)等,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合计金额60%的合同款,即向乙方1支付(人民币)壹佰玖拾万捌仟元整(¥1908000.00),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4)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并按照采购需求提交项目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合计金额10%的合同款,即向乙方1支付(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5)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6)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经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乙方1: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国贸支行;银行账号:20023001040003767;联系人:杨子杰;联系电话:0771-2289728。乙方2:账户名称: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南宁东葛支行;3银行账号:20009601040012144;联系人:区金月:联系电话:15578921567: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3.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第八条税费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没有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期限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提供服务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或改进,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换或改进的,按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矛盾先期支付了费用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偿还费用的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偿还完毕。4.乙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每违约一次,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全部损失。5.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6.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经济损失或者甲方损失,包括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7.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的5%。第十条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保证,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而且乙方应当完成甲方知识产权所有权确认所必需的全部行为、证书和文件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4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守对方的单位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数据资料及其他公开后对对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秘密。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甲方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六条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开标一览表;(3)采购需求;(4)投标函;(5)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服务需求偏离表(6)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7)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5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为各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收件人:梁谨,联系电话:0771-5773927,电子邮箱:ghc@sthjt.gxzf.gov.cn。乙方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虫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地址:南宁市教育路5号,收件人:段绍恒,联系电话:0771-2799007,电子邮箱:gxtrhjyjzx@163.com。乙方2: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19号(8号楼)1-6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气象局大院内办公楼),收件人:区金月,联系电话:15578921567,电子邮箱:gxsanda@163.com。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上述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4.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泅律效为,采购代理机构贰份,甲乙双方各贰份。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而失效。YL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CITT榜(牵头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乙方2(联合体成员):广西三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尽个恒授权代表:204年)月10日2024年7月19日204年7月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