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采购合同公告(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



一、合同编号:SXYM2024-106

二、合同名称: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

三、项目编号:SXYM2024-106

四、项目名称: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紫阳县紫府路4号县政府对面
联系方式:13700252755
供应商(乙方):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紫阳县农业局二期三楼
联系方式:159295891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
1(项)
¥3,571,000.00
¥3,571,000.00


合同金额: 3,57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柒万壹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19日至2024年10月20日
履约地点:紫阳县城关镇河堤路黄金商贸城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并PDF(15).pdf鑫伟建筑合同.pdf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7月22日

(GF-2017-0201)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包人(全称)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紫阳县城关镇河堤路黄金商贸城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紫发改投资[2024]57号4.资金来源:苏陕项目协作资金5.工程内容:改造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3500m购置设备120台/套,建设信息化系统1套,括新建轻钢龙骨隔墙438m、仿木铝方通格栅吊顶343.28m、标识导视牌238.46m,配建给排水、电力、消防、网络等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1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柒万壹仟元整(小写)¥3571000.00元(含税金);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叁仟柒佰捌拾贰元柒角贰分。(小写)¥133782.72元;(2)暂列金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小写)¥860000.00元;固定单价合同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邱纯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2(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TC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07月1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3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W1002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610924016054599U组织机构代码:91610924MA70J6QW77地址:紫阳县紫府路4号地址:紫阳县农业局二期三楼邮政编码:725300邮政编码:725300肩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915-4429767传真传真0915-4429767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紫阳县农商行开户银行: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01201000028679账号:2707050101201000056655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2.未按约定时审批月报工程量单,签证单、联系单、审批文件。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利息责任,同12.4.4(3)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合同及停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等一切经济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合同约定时完成总体计划任务,未按规范施工质量不合格,竣工后手续交清,拒不交场地。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商议。。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大风、雨、雪以及政府下发强制文件要求(如高考期、雾霾期限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为其工作服务的,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包人(全称)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都属于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Y:4.2.装修工程为年;一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115/个采暖期、供冷期;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为二年;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新客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杜杜的作为施工合同附伴,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商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部f地址:紫阳县农业局二期三楼地址:紫阳紫府路0221号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16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0915-4429767电话:电话:传真传真0915-4429767紫阳县农商行开户银行: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开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01201000028679账号:2707050101201000056655邮政编码:725300邮政编码:7253001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紫阳修脚师就业创业示范园园区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