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车隔离项目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2024)



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44560729692406190454

项目业主:

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

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44560729692406190454

合同总金额:

¥9,607.95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服务内容:

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 2024-07-23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rf合同号:工程名称: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监理人(全称):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3.工期: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或监理人审批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不因雨天、假期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延长;4.工程规模:详见施工图纸;5.工程建安费:约为323500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文件;(如果有)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零柒元玖角伍分(¥9607.95元)。1本工程监理费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监理服务收费以工程总投资规模(323500.00元)作为计算基价,费率按3.30%,同时下浮10%计算,即签约合同价暂定为323500*3.30%*90%=9607.95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零柒元玖角伍分)。工程监理费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中的工程建安费为基数,按照前文约定的计费公式计取监理费。五、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吴若尘,身份证号码:******************,注册号:144000260现场常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廖志武,证书编号:六、期限监理期限:本合同暂定自年月_日开始实施(实际实施时间以施工队进场时间为准),施工监理期限到年月日;施工期为日历天。(以监理人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之日起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特殊情况终止除外)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年月日。1.订立时间: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监理人: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盖章)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中山路12号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B座301房(之一G)邮政编码:528000邮政编码:528000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1之紧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账号:账号:80020000005397784电话:电话:传真:传真: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4(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签订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排查建议工程所面对的困难,不能因为合同金额或其它外在因素影响到工作积极性,若委托人认为监理无尽职尽责,工作散漫的,委托人将发第一次书面警告,若再出现第二次书面警告将扣除监理总费用的10%费用作为警戒,若出现第三次书面警告合同自动终止,费用按照工程进度支付。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5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6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7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9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暂定价的20%支付违约金;(2)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收受其他利益,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委托人可每次按5%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暂定价的20%支付违约金及退还未完成服务部分已收取的合同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需就差额部分赔偿损失。(3)监理人未能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监理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时承诺所配备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a)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暂定价的10%支付违约金。b)其他人员的更换必须获得委托人的考核批准,否则不予认可。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则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收取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c)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收取(签约合同价或者暂定价1%)/人·天的违约金。现场常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如不满足要求,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收取(签约合同价或者暂定价1%)/人/次的违约金。d)委托人将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委托人在检查时相关的监理人员未按正常程序向委托人请假而未在施工现场时,在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仍未能返回施工现场,或监理人员关闭手机无法联系的,委托人将严格按照上述的相关条款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且未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的,委托人有权每次按合同暂定价的5%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6)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委托人有权按合同暂定价5%的标准每次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7)监理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或其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18象,委托人有权按10%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扣除违约金,并有权解除监理合同。(8)因监理人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以上的,委托人有权按超出部分的10%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9)承包人在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如果监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由此产生的重新验收的费用或因工期顺延产生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10)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构成违约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理人未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不到位,委托人将暂停监理费用支付或部分支付当期监理费用,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且按(签约合同价或者暂定价2%)/次的标准向监理人扣取违约金,在当期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在所有违约金结清前,委托人将暂停所有监理费用支付,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由于同一事项向监理人发出三次以上整改通知书的,委托人可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有权按合同暂定价10%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等相关义务,如有违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需就差额部分赔偿损失。(12)以上扣除均从正常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如因财政拨款的审批程序导致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不得收取逾期付款利息。委托人没有按期支付服务款项的,经监理人书面催促超过30天未付款,则监理人有权从第31天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195.3支付酬金1.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结算审核单位结算报告出具完成,监理人按上第一部分签约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监理费。财政资金到位后监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付款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财局审核时间),支付监理费100%。监理人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订之日起6.2变更6.2.1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9.补充条款9.1安全文明施工9.1.1、委托人的安全文明责任9.1.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会议,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9.1.1.2、组织对监理人方现场安全文明监管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加强所辖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管。209.1.1.3、及时传达上级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文件。9.1.1.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使用。9.1.2、监理人的安全文明责任9.1.2.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落实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通知和有关安全要求。9.1.2.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项目监理部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管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活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监管工作与“三大监控”同时进行。9.1.2.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从总监理工程师到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监管,做到一环不漏,人人有责。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9.1.2.4、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9.1.2.5、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9.1.2.6、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9.1.2.7、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由安全监理员填写《安全监理日志》。9.1.2.8、在任何时候都应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9.1.2.9、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持证施工,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工作督查,严禁无证施工及无证上岗。9.1.2.10、督查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219.1.2.11、督促施工单位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完整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1.2.12、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是否设立。9.1.2.13、安排安全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参与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阻止,并签发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9.1.2.1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做好防尘、降尘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9.1.2.15、督促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时,做好如下防尘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2)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9.1.2.16、督促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做好如下防尘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施工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提示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2)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统一、连续、密闭、牢靠的围挡。(3)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4)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5)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要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用覆盖等措施。(6)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22(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9.1.2.17、督查施工单位按《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及指导范例(2018版)》等相关规定(如有新规范标准,则以最新文件为准)做好施工围蔽工作。9.1.2.18、督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9.2、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应监理人监管不力造成施工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造成扬尘污染或施工围蔽不达标,扣罚5000元/次;若监理人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起12个小时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围蔽有关规定,扣罚10000元/次。以上扣罚可累计,监理人承诺:项目管理达不到文明施工目标及安全施工目标,最高扣罚限额可为监理费合同价的10%。9.3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有监理人员在工程实施监理期间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监理人负责。9.4送达9.4.1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刘卫东联系电话:82814506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中山路12号监理人: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吴若尘联系电话:18923232303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B座301房(之一G)电子邮箱:18923232303@189.cn9.4.2寄往上述地址的有关通知、函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应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使有关通知、函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23或未及时送达,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该方承担。9.4.3采取发送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的方式送达的,以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件邮寄至指定地址即可,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拒收或无人签收的以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9.5除本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要求和义务以外,本合同未提及或详述的内容,监理人还必须按施工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履行监理义务。24第四部分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2024年禅城区公园电动车隔离项目(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工程监理工程项目地点:亚艺公园、王借岗公园等建设单位(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监理单位(乙方):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25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律、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律、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技术服务中心监理人: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盖章)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中山路12号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B座301房(之一G)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日期:日期:电话:电话:委托人监督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绿化服乙方监督单位:佛山市建怡工程监理有限务中心(盖章)公司(盖章)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动车隔离项目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