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亮化工程 路灯亮化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青浦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所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1908072024602

二、合同名称: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8000240521102545-18118699
四、项目名称: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青浦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所
地址:青松路134号
联系方式:021-59733698
供应商(乙方):上海蓝浦君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12283049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224605.49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路灯亮化工程、人行道修复、绿化修复等其他附属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工期:90天项目经理:马海波执业证书信息:沪1342016201827466机电

2.合同金额(元):
2224605.49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的合同(11N4251908072024602).pdf

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19080720246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青浦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所乙方:上海蓝浦君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松路134号,地址:上海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686号1号楼4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705电话:021-59733698,电话:13122830497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孙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浦区路口亮化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若达不到工期目标,每延后一天,按本工程结算价的万分之/天支付违约金。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若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按本工程结算造价的支付违约金。本工程全面使用预拌砂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贰万肆仟陆佰零伍元肆角玖分元(¥2224605.49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动获取参数)日期:2024-07-19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如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招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4套(含竣工图、审图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原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14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时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除现场现状道路外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场内外交通条件,承包人自行按现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及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发包价中,承包人不得就场内场外交通原因提出索赔及增加费用。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道路及周边可利用市政道路等。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原则上投标单价不做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协调各有关方、各部门解决、确认有关设计、施工、技术问题,审核施工进度报表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14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综合单价应包含完成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所有相应的损耗,结算时不因施工方法不同等原因调整定额相应的消耗量,材料等的损耗及按规范要求应进行的相关实验、检验等费用也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2、本项目工程成本;3、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4、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5、措施费;6、总承包服务费;本工程结算价除本合同条专用条款第10条及第12.1.1.3条款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文件不予调整。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1.1.2.社会保险费按实结算。中标单位结算时需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2.1.1.3.对于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的,该综合单价合理性由本项目投资监理重新核定。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中标金额(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50%)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方提交合格的保函及付款申请,监理、投资监理、发包方代表签发后14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始付款后每月按照应付款的50%扣减,扣完为止。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2013清单计算规则。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计量周期。12.4.2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或双月)支付,承包人在每月的26号将本月已完工作量报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报量后发包人、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核实本月已完工程量,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72小时内未提出异议的,本月已完工作量即为双方确认无误,且发包人在次月31日前按照本月已完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办理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发包人、审价单位、承包人签署结算审价报告后,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7%;3%质保金待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如需审计,在结算审价报告后,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85%;政府审计结算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7%,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3%质保金待审计完成且质保期到期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验收程序同通用条款,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56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工程移交及竣工退场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三套。超过6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清单;工程签证单及材料、设备材料核价单;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结果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如有);上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的承诺书。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六〕个月内完成审核初稿,经双方确认并经审计后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工程审计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包人完成竣工支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6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审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上海市造价咨询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承包人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不能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竣工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15%的把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的不良信用名单。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项目竣工前不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3%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国家法定的保修年限。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协商解决。(7)其他:发生时协商解决。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扣罚工程费用2%;(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扣除所有已支付款项,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保证金的10%。(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22其他约定21.1本工程造价控制部分由财务监理公司负责,财务监理公司由发包方另行委托确定,财务监理具体工作内容见投资监理合同。21.2本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计。21.3涉及经济签证,承包人需及时通知财务监理公司、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或)代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亮化工程 路灯亮化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