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摄制 电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2024)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350201]HC[GK]2024020

二、合同名称: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

三、项目编号:[350201]HC[GK]2024020

四、项目名称: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
联系方式:0592-5301792
供应商(乙方):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108室
联系方式:151592767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
1(项)
¥4,180,000.00
¥4,180,000.00
/

合同金额: 4,1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23日至2024年08月30日
履约地点:厦门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2024年07月23日

合同编号:[350201]HC[GK]2024020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联系人:黄正茂联系电话:0592-5301792传真:电子邮箱:37744468@qq.com乙方: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108室联系人:徐祺赟联系电话:15159276776传真:电子邮箱:877690014@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201]HC[GK]2024020的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4,18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C06020200品目名称电视服务采购标的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服务时间(单位)2024年8月30日前服务范围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服务要求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要求服务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元整(¥4,180,0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4180000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合同价款包含项目服务完成并经采购人认可或验收合格时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费、设备费、成果制作、验收及其它服务于本项目的一切费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合同总金额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3943396.23元,增值税金额236603.77元。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4.2服务范围: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4.3服务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3号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8月30日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5集,每集25分钟5.2服务内容:5.2.1用新时代新语境讲述嘉庚故事、弘扬嘉庚精神,记录新时代相关纪实事件,并强化故事性和精彩度。5.2.2追寻嘉庚先生的足迹,赴东南亚相关国家进行大规模拍摄、采访,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5.2.3国内部分以厦门为拍摄重点,并赴各相关省市拍摄、采访,包括但不限于北京、济南、重庆、延安、云南等地。5.2.4进行大规模历史情景再现拍摄,以弥补历史影像的不足。5.2.5对相关历史亲历者、见证者、知情者、权威专家学者进行采访。5.2.6运用全新影像技术手段进行创作,以增加视觉震撼效果。5.2.7恰当运用采购人提供的版权历史影像资料,以增加影片的历史厚重感。-第2页-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采用4K高清拍摄,融合数字资产扫描、三维建模等新影像技术,运用航拍、影视特效、音效、相关的场景美术等辅助手段。成片的制作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级电视机构播出标准。(2)服务人员组成: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备专业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团队,团队主创人员须具有专业电影或大型电视节目拍摄制作的经验,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服务团队必须全部到岗开展工作,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进度和落实。(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拍摄设备、后制设备。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5.4.3其他要求:(1)提交中文配音版本(中文字幕版本),无字幕国际声道版本等,高清数码原文件MOV或MP4格式(编码为H.264),以符合播出平台的技术要求为准。(2)本项目所拍摄制作的影像及视频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不得违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迷信、伪科学或渲染暴力,不得危害社会公德等。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签订合同后,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文稿初稿及分镜脚本初稿创作,经甲方确定后方可启动拍摄。制作成品时,甲方对成品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直至甲方认可为止。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黄正茂为联系人,联系方式0592-5301792,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4年07月25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第3页-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条款7.3甲方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为陈嘉庚相关版权历史影像资料。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徐祺赟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5159276776,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大海之子-纪念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录片摄制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重大题材申报等相关工作。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2,090,000.002024-07-31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22,090,000.002024-09-05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十、履约保证金无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不得任意改动。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确认。如甲方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同意方可签订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无十三、违约责任-第4页-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无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三十日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4)其他违约情形无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无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5页-17.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零份,/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7.6其他无十八、合同附件无甲方(采购人):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陈桂林,法定(授权)代表人:黄巍纳税人识别号:1235020076929882XD,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776009811C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江头支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江头支行账号:129210100100032303,账号:129210100100033337签订地点:厦门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3日-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纪录片摄制 电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