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线服务、短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2024)



一、采购人名称: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01101000013761829
五、合同编号:11N5799496552024102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专线服务、短信服务
详见附件

1.0
15000
1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18096980011
传真:/
地址:努尔巴格路和棉纺路交叉路口西南50米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大数据智慧信息服务合同林草局 - 15000.pdf

大数据智慧信息服务合同甲方: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2024年月甲方: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心,区分公司地址:阿瓦提县园丁小区花园西路,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强,负责人:苗保军联系人:谢俊强,联系人:陈浩电话:18096980011,电话:1759079278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合作,面向甲方指定区域范围内的手机用户(仅限于乙方的手机用户)提供服务,乙方作为提供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提供大数据筛选目标用户群、短信发送等通信服务。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大数据智慧信息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1.1定义“智慧信息”指根据用户的实时位置信息,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和大数据技术,在特定时间,为特定地点(如机场、车站、高速、商场、酒店、旅游景点、会议地点等)的特定用户群(旅客、顾客、与会者等)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新型短信增值业务。“智慧信息”产品面向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银行单位、公益服务组织,针对形象宣传、应急指挥、安全提醒、公益服务等不同场景,提供个性化的非营销类短信发送服务。1.2甲方为大数据智慧信息产品需求方,与乙方共同探讨并制定智慧信息的具体需求,乙方根据需求完成目标用户筛选,并触达到目标用户。1.3合作的业务场景:a.联通用户进入某区域后,第一次或多次位置信令触发,即进行非营销类短信下发,特定区域由客户根据需求提供。b.联通用户进入某区域后,停留满足设定的停留时间后,位置信令仍在指定区域,则下发非营销类短信,逗留时长根据客户需求而定。c.支持指定或者剔除特定用户群下发非营销类短信,特定用户群包括某区域的常驻人口、工作人口、入网人群以及由省公司、市公司或者客户指定的清单用户。1.4所有场景下短信的触发频次根据客户需求及信息安全相关要求而定。第二条费用及结算方式2.1收费(1)短信费:乙方需根据甲方需求将特定内容发送给最终用户所触达的短信费。收费:0.05元/条。(2)计费方式:0.05元/条。(3)年费:1.5万元,300000条短信(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短信)。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计费规则:智慧信息按照字符计费,第一条短信按照70字符计费;超过70字符,每67字符按照一条计费(中文、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符号、空格等均算一个字符)2.2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甲乙双方按月(自然月)对账并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存金额。每月5日前双方进行业务量对账,在对上月费用稽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账单。2.3、账单核对:(1)甲方如对本年度账单统计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年度账单之日起30日内(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银行对账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2)经双方核对,确系乙方计费有误的,乙方应立刻更正当期账单,对超出部分进行协商解决,甲方应在收到更正后的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30日内,付清当期应缴费用;(3)如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工作,甲方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先行缴纳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尚未缴纳的争议部分费用,待双方完成核对后,另行约定缴纳时间予以支付。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普通)发票。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通过第3种方式进行结算(1支票、2电汇、3银行汇票、4其他:/)。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将获得的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基于本协议获得的信息。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损害其用户或乙方的权益的,甲方应赔偿用户和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3.2甲方承诺绝对保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性,甲方对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信息的分析结果。3.3在本次合作的任何环节,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进行任何业务营销宣传或者以乙方名义进行任何业务营销的宣传行为,否则因此带来的影响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可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处罚。3.4根据政府部门、安全部门、联通集团公司、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业务管理以及运维的需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合作方式的优化和调整。3.5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必须标注客户单位的名称,不允许只有匿名或其它称呼的短信直接发送至用户的手机。甲方在使用智慧信息业务前,须就此业务取得乙方认可,并须依据相关流程提前报批短信发送内容,乙方对甲方发送内容具有最终确认权。3.6甲方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信息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活动中产生的客户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处理过程中不应为乙方带来不良影响。甲方负责对用户编辑的短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如果违反上述保证,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必须向投诉的客户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7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商号。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代表乙方与甲方共同合作经营属甲方所有的系统。3.8甲方承诺不会利用乙方或乙方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会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会向未定制甲方短信服务的手机用户发送任何短信;不会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甲方承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违法信息或有害信息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中断甲方的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内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且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乙方向甲方负责提供服务,并有权且将采取所有可能、必要的手段对所涉基础用户信息和数据进行清理、脱敏(手机号码隐藏中间4位号码)等处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服务,不涉及任何用户信息的使用和提供。4.3乙方一旦发现甲方向乙方的手机用户(以下简称最终用户)发送非法信息,或发送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短消息,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立即关闭短信网关接口,并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4.4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对甲方的业务进行管理,若甲方违反管理办法视为甲方违约。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诉讼、赔偿、行政处罚、损失与损害。4.5乙方应尽量保证其提供的智慧信息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日常维护,并配合甲方提出业务需求。如乙方因技术方面原因影响业务开展,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对于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乙方应通知甲方。4.6乙方为甲方提供实时智慧信息,每条短信内容不超过70个字符(包含客户单位名称、标点符号),较长内容可分多条发送,并按照多条计费。原则上同一区域七天内最多只能收到一条相同内容的智慧信息,不同内容的智慧信息每天最多只能收到一条。4.7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合作业务的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工作。4.8因甲方营销活动对乙方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不良影响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4.9本协议期间,乙方因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措施而导致服务中断,以及因网络、设备等因素,造成服务的延时、修改及暂停等情况的,乙方保证在获知前述情况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因上述原因影响计划的,经双方协商后可对计划进行调整。由于突发灾害等突发事件区域及周边人员过于密集造成的网络拥塞,使信息发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延迟,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量缩小延迟,但不承担因延迟引起的相关责任。4.10乙方对因受通信故障、网络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数据误差不承担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与信息仅作为甲方判断结果的参考依据项,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辅助决策的价值性,乙方对甲方运用上述数据与信息所做判断及后果不承担责任。4.11在乙方已经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甲方的后续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属于正常的业务风险,乙方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保密责任5.1保密信息是指: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或数据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电子通信,包括基于互联网提供。5.2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5.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5.4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5.5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5.6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该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保密信息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全部载体予以交还。如涉及到针对项目产生的任何乙方用户信息数据,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存储载体销毁,并书面向甲方提交数据销毁报告。5.7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3)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4)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5.8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5.9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索赔负责。第六条违约责任若因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作相应的经济赔偿,且本协议期内已产生的业务费用,甲方需及时支付服务费用。6.1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6.2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电话营销等方式从事窃取、泄露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窃取、泄露或侵害他人隐私信息的活动;任何与本合作无关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其它违法行为等。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接口,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6.3合作期间,若政府部门、安全部门、联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开展的业务形式与上述新规定出现抵触或违背时,乙方有权停止本协议的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双方可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6.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1)当面递交;(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双方约定,甲方的通知送达后,乙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进行确认;乙方的通知送达后,甲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进行确认。任何一方的通知送达对方后,被通知方不进行确认的视为违约。第七条免责事由7.1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中断、通信中断、服务器瘫痪、黑客入侵、自然灾害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协议履行目的而终止协议时,不认定为违约情形。7.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阻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90天,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7.3如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履行协议,则协议的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其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因事件发生而受到影响的时间。7.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免责。7.5由于乙方的政府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政策调整,使得协议不可继续履行,不认定为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6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1)乙方在进行平台配置、维护、升级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2)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乙双方访问速度下降,乙方需要提前通知甲方。第八条协议的生效、解除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8.2甲方逾期不支付合同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8.3协议的解除及后果任一方申请解除协议的,须至少提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1)经甲乙双方协商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合理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5)其他导致协议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形;(6)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保密义务除外)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本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协议的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就同一事项,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规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在争议产生之日起15日内达成解决方案,则依法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协议的各项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1.2合同执行中,如遇国家新颁法律或行业管理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1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盖章),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联通大数据服务保密协议甲方: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鉴于: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的智慧短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3.乙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乙方合法所有;4.乙方要求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1、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从乙方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2、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用户信息;(2)产品及项目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电脑程序、专有技术、工艺、设计、图纸、数据、技术文档、配置数据、拓扑图等;(4)货源信息、供应商信息、招投标文件;(5)网络规划和运行的数据、资料,网络试验报告,基站分布数据;(6)经营、管理策略、决策和诀窍,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文件;(7)广告、销售策略、销售渠道信息、营销方案;(8)财务信息;(9)人力资源信息;(10)客户投诉与其他涉诉事宜;(11)签订协议的内容、提供或得到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内容;(12)公司内部所有IT支撑系统、数据库中所包含的所有电子信息,包括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及与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电子邮件。(13)合作伙伴信息,即与中国联通签订促进中国联通产品发展服务合作协议的渠道和CP/SP/AP信息,包含基础资料和业务发展信息。3、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个人用户信息:1)工信部24号令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信息:用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固网上网账号及密码、客服密码、用户职业、工作单位;2)其他证件信息:如社会保障号、驾驶证号码;3)终端IMEI号、卡号IMSI、终端唯一编码(AndroidID或IDFA);4)互联网账号和密码:如微信号、QQ号、EMAIL地址;(2)集团用户信息:1)集团用户名称、集团用户负责人信息、联系人信息、集团EMAIL地址,IP地址;2)法人代表名称;银行扣费账户、工商税号、营业执照号码;3)集团签约时间、集团协议到期时间;4)单位成员个人识别信息,此信息内容可参考个人用户的识别信息。(3)业务信息:用户使用中国联通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信息,在中国联通数据平台中表现为订购信息、使用行为、账务信息和服务信息。二、为保护上述保密信息,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甲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2.甲方保证对乙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除合作合同明确授权的用途外,甲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加以复制或复印。3.甲方各自保证对乙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4.甲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本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甲方对其雇员泄露或非法使用乙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责任。5.经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或销毁。6.甲方承担永久性的保密义务。甲方的上述保密义务在双方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均为有效,除非:(1)非甲方过错,上述商业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而被公众所知的;(2)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被视为违约。甲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实际损失、乙方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而支出的费用、乙方因甲方之行为采取救济手段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以及乙方的所失的可得利益。甲方或第三方非法利用乙方的商业秘密而取得的所有收益,亦视作乙方的损失。四、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阿瓦提县胡杨林动植物保护区保护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线服务、短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