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屏蔽系统采购合同公告(上海科技大学2024)
一、合同编号:11N05505885920243007
二、合同名称:上海科技大学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40126155998-00063632
四、项目名称:上海科技大学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科技大学
地址:华夏中路393号
联系方式:021-20302630
供应商(乙方):宜兴市日森防辐射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萍(女)
地址:
联系方式:1370615595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FEL-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
数量:1.00
单价(元):18531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宜兴日森规格型号:FEL-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
数量:1.00
单价(元):17007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宜兴日森规格型号: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备品备件
数量:1.00
单价(元):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宜兴日森规格型号:无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安装、调试、检验
数量:1.00
单价(元):731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宜兴日森规格型号:无
2.合同金额(元):
42864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科技大学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的合同(11N05505885920243007).pdf
非标加工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5505885920243007合同各方:甲方:上海科技大学,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周萍(女)地址:[华夏中路393号],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杨东,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加工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加工和安装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以下简称“设备”)1套,设备的具体信息与要求详见【技术说明书】二、技术指标及要求技术指标及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及图纸。经双方签字生效的本合同附件有:附件1技术说明书;附件2非标加工主要时间节点;附件3设备制作加工进度和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附件4SHINE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表;,1附件5关键设备制作加工中的检测验收报告;附件6质量跟踪卡附件7安全施工协议三、进度及交货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产品的包装、运输要求设备的交货目的地为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其包装和运输,并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1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间(T)2乙方完成工艺设计评审,图纸会签完成并开始相关材料设备的定购;(T)+10天3部件完成出厂验收运送至施工现场;(T)+90天4完成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的现场安装调试;(T)+150天5完成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的验收;(T)+180天四、双方责任义务(及协作)1、在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生产以前,乙方要完成并向甲方提交项目组织及管理计划、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关键计量设备校验证书或程序、关键部件的工艺方案和加工质量跟踪卡、技术说明书中要求的检测验收项目表格、进度计划、质量计划,经双方共同的专家工艺设计评审,并签字批准。2、设备出厂前乙方应组织做全检,并提供出厂验收报告。交货时,乙方将全部工艺方案、设备清单、出厂合格证、加工质量跟踪卡、关键材料质量证明类文件、机加工检测记录、测试报告、验收报告表(一式二份),同时交给甲方。,23、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根据质量计划和实际加工进展定期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和关键节点阶段检测验收情况,并填写SHINE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表(附件四)。如遇到问题、可能影响合同执行进度或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2日内向甲方汇报,以便及时协商解决。甲方参与全程质量跟踪,在甲方驻厂跟踪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条件。4、甲方对乙方的评审以及参与的质量检测不能免除乙方对于所提交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甲方、与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与消防保卫制度,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在系统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不得损坏和改变甲方原有各种设备的配置及功能。6、进场安装前,乙方需提交安全施工承诺书。安装施工期间,乙方承包人对自有人员意外或伤亡负全责。五、产品的价格与付款方式(一)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286400元(大写:肆佰贰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本合同总金额中包含了材料的购买、设备的加工、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以及设备的包装、运输及相关保险费,以及所有税费,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二)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且完成方案评审后,收到由银行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合同总金额10%,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最终验收合格后30个月),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其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30%,人民币,31285920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第二次付款:经甲方同意并完成部件出厂验收合格后,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60%,本次支付人民币1285920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第三次付款:经甲方同意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100%,本次支付人民币1714560元(大写:壹佰柒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六、验收标准、方式及地点按本合同附件内容(验收标准),在乙方进行交货前的零部件验收及整体联调验收,并提供出厂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经甲方同意及认可;在甲方进行最终的安装调试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技术说明书】;各项验收完成后应撰写验收报告,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生效。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设备交货并验收合格后30个月为质保期,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保修。属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故障或损坏,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日期内将问题解决。如果乙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响应,甲方可直接组织第三方实施更换或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质保期期内的维修地点在上海。,43、30个月后维修只核收工本费。八、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保密责任因利用本合同经费或因执行本合同而涉及或形成的所有工作成果、所有技术内容及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或涉及的所有技术及知识产权对外提供或披露,亦不得自行将本合同的内容或涉及的所有技术及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之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本条款长期有效,与本合同有效期无关。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向其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并在披露时以书面形式标明拥有产权或以恰当标识、符号或图章标明的所有数据或信息(无论是否注册,也不管是否为技术信息,已注册或未注册的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数据权,对上述权利或信息提出申请,或在性质上属于上述权利或信息)或者上述披露过程不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或者在披露时未以书面形式标明拥有产权,但在披露之后30天内又以书面形式标明拥有产权的信息(以下简称“专有技术”)。保证不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甲方的专有技术、业务、技术和商业秘密向任何其他方泄露,并且,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独自或与其他方使用上述秘密信息或用于其他项目。本条款长期有效,与本合同有效期无关。为履行服务而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模型以及软件等都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在合同终止之后,或者在按照本合同验收之后(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这些财产应立即全部归还给甲方。所有为履行服务而由乙方制作的文件、设备、器材、工装设备等都应成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给甲方的技术、研制成果和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方的干涉、指控或权利主张。如果发生第三方干涉或指控甲方技术侵权的,则由乙方独自负责同第三方进行交涉,并由乙方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本条款长期,5有效,与本合同有效期无关。九、违约责任及违约金1.本合同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将按项目合同款作双倍赔偿,还应按照民法典法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2.乙方所提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技术指标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负责调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实际费用。3.除因不可抗力外,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或设备及产品,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赔偿金,逾期赔偿金按合同总价每周3%计提,从货款中扣除,最高限度为30%,一旦达到逾期赔偿金最高限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逾期所受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可作相应的时间节点顺延。4.如果在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制造过程中,有事实证明乙方已没有能力按照合同完成加工任务,并将影响四号工作井FEL-I、FEL-III辐射安全屏蔽系统的进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部分或全部转交给其它厂家生产。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归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十、期限和终止1、期限:本合同应于签署日生效,并持续有效直到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所有服务和义务。2、终止: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可以立即生效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a)另一方破产或清算、或为债权人的利益作任何转让、失去支付能力或无法支付其债务或终止其业务活动;b)另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且未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后30天内纠正违约。,63、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截止该期满或终止日所累积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表明应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本合同的条款。十一、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2.利用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工装设备、资料等财产属甲方所有。3.乙方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已完成项目的检测验收报告及SHINE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表,由乙方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4.经甲方认定交货的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技术参数及安装外型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甲方。对进行验证及更改后的设备应经甲方确认,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交货,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担。更改后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附件中有与本合同表述不同之处,技术部分以本附件为准。6.本合同提及附带之所有附件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语言为普通话。(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7甲方:上海科技大学,乙方:宜兴市日森防辐射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东,委托代理人:刘小栋签订时间:2024-07-19,签订时间:2024-07-19,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屏蔽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