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采购合同公告(呼和浩特市农牧局2024)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150101-YLHH-GK-20240001-HT-2401477

二、合同名称: 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

三、项目编号: 150101-YLHH-GK-20240001

四、项目名称: 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地址:鄂尔多斯大街迎春巷3号
联系方式:13354890685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鸿盛 工业园区孵化园 10 号 A 座
联系方式:188049113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托克托县)
1(项)
¥1,933,120.00
¥1,933,120.00


合同金额: 1,933,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24日至2025年07月24日
履约地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包1托克托县.pdf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包1托克托县.pdf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2024年07月24日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包号:合同包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托克托县)项目编号:150101-YLHH-GK-20240001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农牧局供应商: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1日期:2024年07月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科聚平台总部基地B座乙方: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鸿盛工业园区孵化园10号楼A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项目150101-YLHH-GK-20240001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一)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如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托克托县):从样品制备机构接到样品之后要履行好样品交接手续,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要求,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指标、方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元导小组最新通知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的要求执行。本次检测化验土壤样品共计863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其中:表层样818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剖面样45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二)检测指标、检测指标分析方法、要求、数据保密、包装、运输要求、验收、售后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服务清单。1(三)土壤样品从制备实验室到检测实验室的拉运事宜由乙方负责,具体运输(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可自合同金额中扣除。如土壤样品运输中发生损毁、污染等情况。因需要补充运输样品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地点(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期限1年,项目完成标志为乙方检测项目通过甲方最终验收)。乙方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测试数据报送至质控实验室审核。如遇甲方紧急任务,乙方应增加人员、设备和场地,在保证实验合理时间、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要求。(二)完成检测分析任务要提供成果报告、数据分析、检测化验和质控工作的影像资料、检验检测报告、工作总结等,经质控人员、甲方项目负责人等验收签字。(三)服务地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四)交付地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五)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张博18804911311(六)甲方代表及联系电话:**13354890685三、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质量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文件对服务的质量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2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3.符合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服务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4.听从质控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质控专家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配合国家层面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方式及载体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方式及载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的要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服务成果交付方式及载体作出的承诺。五、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检测前和检查中至少开展2次质控,当乙方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六、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933120.00元(小写)壹佰玖拾叁万叁仟壹佰贰拾元(大写)。合同总金额包含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运输、储存、检测化验、验收、质控人员往返旅费及专家费)以及税金、利润和其他相关服务等费用。七、付款时间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签订合同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2期:支3付比例40%,863个样品的检测指标全部完成并经采购人确认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3期:支付比例10%,质保期结束并经自治区组织盟市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10%。(二)乙方账户信息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应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甲方。乙方在前项各期付款条件具备之日前未交付发票的,付款期限调整至乙方交付当期发票后15日内。.乙方名称: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行呼和浩特曙光支行(联行号:104191093149)银行账号:150833043457八、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其服务成果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不得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项目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不得擅自发布项目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或利用相关数据或成果等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或开展盈利活动。不得将本项目成果进行修改、转换等处理后直接发布。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导致泄密的,乙方需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九、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服务成果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4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的相应服务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三)乙方交付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其服务成果存在造假、欺诈、侵权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十、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十二、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三、合同附件5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服务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乙方:内蒙舌众元测试技米有限公司甲方: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章)书合同专用章ZUT5C102100区27832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郭旭专3日期:2024年7月2日日期:2024年7月w日6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包号:合同包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托克托县)项目编号:150101-YLHH-GK-20240001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农牧局供应商: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1日期:2024年07月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科聚平台总部基地B座乙方: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鸿盛工业园区孵化园10号楼A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呼和浩特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及6个旗县区成果汇总项目150101-YLHH-GK-20240001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一)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如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托克托县):从样品制备机构接到样品之后要履行好样品交接手续,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要求,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指标、方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元导小组最新通知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的要求执行。本次检测化验土壤样品共计863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其中:表层样818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剖面样45个(不含平行样、质控样)。(二)检测指标、检测指标分析方法、要求、数据保密、包装、运输要求、验收、售后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服务清单。1(三)土壤样品从制备实验室到检测实验室的拉运事宜由乙方负责,具体运输(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可自合同金额中扣除。如土壤样品运输中发生损毁、污染等情况。因需要补充运输样品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地点(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期限1年,项目完成标志为乙方检测项目通过甲方最终验收)。乙方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测试数据报送至质控实验室审核。如遇甲方紧急任务,乙方应增加人员、设备和场地,在保证实验合理时间、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要求。(二)完成检测分析任务要提供成果报告、数据分析、检测化验和质控工作的影像资料、检验检测报告、工作总结等,经质控人员、甲方项目负责人等验收签字。(三)服务地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四)交付地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五)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张博18804911311(六)甲方代表及联系电话:**13354890685三、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质量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文件对服务的质量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2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3.符合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服务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4.听从质控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质控专家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配合国家层面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方式及载体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方式及载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的要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服务成果交付方式及载体作出的承诺。五、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检测前和检查中至少开展2次质控,当乙方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六、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933120.00元(小写)壹佰玖拾叁万叁仟壹佰贰拾元(大写)。合同总金额包含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运输、储存、检测化验、验收、质控人员往返旅费及专家费)以及税金、利润和其他相关服务等费用。七、付款时间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签订合同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2期:支3付比例40%,863个样品的检测指标全部完成并经采购人确认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3期:支付比例10%,质保期结束并经自治区组织盟市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10%。(二)乙方账户信息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应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甲方。乙方在前项各期付款条件具备之日前未交付发票的,付款期限调整至乙方交付当期发票后15日内。.乙方名称: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行呼和浩特曙光支行(联行号:104191093149)银行账号:150833043457八、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其服务成果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不得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项目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不得擅自发布项目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或利用相关数据或成果等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或开展盈利活动。不得将本项目成果进行修改、转换等处理后直接发布。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导致泄密的,乙方需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九、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服务成果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4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的相应服务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三)乙方交付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其服务成果存在造假、欺诈、侵权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十、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十二、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三、合同附件5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服务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乙方:内蒙舌众元测试技米有限公司甲方: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章)书合同专用章ZUT5C102100区27832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郭旭专3日期:2024年7月2日日期:2024年7月w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验检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呼和浩特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