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情监测 自动墒情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2024)



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87549-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87549-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关惠新里甲十号
联系方式: 84642880
供应商(乙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58.4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北京农情监测项目7.1.pdf
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合同.pdf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招标编号:2441STC41962)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中标内容:墒情和降水监测设备中标价(人民币):1,584,000.00元请贵单位在本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与采购人办理签订合同等有关事项;并于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采购合同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等资料,与我公司联系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特此通知。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25日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电话:010-62688251邮编:100080,传真:010-62688255本通知书原件一式四份,中标人、采购人、主管部门与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各持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2441STC41962/01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惠新里甲十号乙方(中标人):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4083号1幢签署日期:2024年07月24日1(一)合同协议书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所属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项目,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过合法合规的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口是口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1、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1本合同由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并视为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各合同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a.本合同协议书;b.合同一般条款;c.合同附件;d.合同补充协议(如有);e.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f.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1.2本项目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签订。1.2.1对于同一事项在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招标文件中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事项,均以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准。1.2.2对于招标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或不一致的相关内容,按如下原则处理:若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采购需求偏离表中明确表示无偏离、或未明确提出偏离的,均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否则以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准。1.3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2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合同内容(标的)及采购数量:墒情监测设备46套、降水监测设备17套设备采购明细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万元)合计(万元)1自动墒情设备采集深度0-60cm,每10cm一层,同位监测土壤水分和土壤温度,土壤水分精度±2%。防护等级IP68。46套31382降水监测设备采全电子动能式雨量装置监测当地降水量。测量范围0-8mm/min;分辨率0.01mm;精度±4%(日累积降雨量)。防护等级WIP66。质保期不少于5年,终身维护,质保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供货商服务团队需免费更换或维修。17套1.220.4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158.4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含税):¥1584000.00(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货物的总价包含货物的价款、税费、包装、运输、仓储、装卸、保险等所有费用。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无需就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向乙方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不因货物价格、劳务成本、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乙方负责货物包装、运输和装卸,需要安装调试的,由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乙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上述多项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的要求执行,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特别约定执行。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款(含税)为人民币1584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分项价格见本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付款方式4.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将由甲方按下述比例分期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3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30%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475200元:待全部采购设备到货验收后支付第二笔款项(50%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792000元,待全部采购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三笔款项(20%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316800元。乙方确认并承诺,由于甲方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如由于财政拨付不足或不及时所造成的延期付款,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2如果约定的甲方付款日期处于甲方年终封账期内(封账期一般为每年的12月10日至次年国家财政管理部门下拨款项之日),或受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影响,甲方将顺延到封账期后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付款,并将不承担延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3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指定账号1109079837108074.4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在申请付款时,先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一致。甲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名称: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40063802X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惠新里甲十号电话:010-84638016开户行北京银行学清路支行账号:200000051546000057592585、本合同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或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货,随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交货地点或实施地点:北京市13个涉农区,采购人指定地点6、履约验收方案(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验收程序: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30%的合同金额),乙方发货。乙方送货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到货后由甲方验收代表现场验收。完成田间安装调试后,双方协商时间,甲方现场验收。(2)履约验收的内容:设备按照甲方需求完成田间安装和调试,数据可以正常传4输至全国墒情网站。(3)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的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前述服务质量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的要求执行。7、质保期要求本合同项下货物及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5年,终身维护。如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低于国家、行业、甲方所在地关于本合同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则以较长的质量保证期为准。8、履约保证金8.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乙方须向合同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79200元,采用如下非现金形式提交:金融机构出县的保函(口支票口汇票口本票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须在项目完成并运行1年之后无息退还。8.2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项目结束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履行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返还履约保函。8.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若乙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乙方须在15工作日内补足该金额以保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在质保期前仍然满足合同规定。9、违约责任9.1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或由于未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9.2如乙方逾期交货、逾期完成货物安装调试,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本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以及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9.3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仅支付乙方已交付、完成安装调试且验收通过的货物的价款,甲方已付货款超过甲方应付货款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以5及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1)逾期交货或逾期完成货物安装调试满30天的;(2)逾期解决索赔事宜满30天的;(3)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对货物安装调试不能通过验收,拒不换货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乙方重新提供的货物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4)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5)乙方不具备销售本合同货物资质的;(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7)因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8)除上述违约情形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未在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通知指定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9.4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甲方由于自身原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按时、按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9.5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具体约定如下:根据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届时合同乙方须提供有效证据。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10.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0.1.1双方均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1.2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合同的生效及终止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含质保期保修服务),且合同甲方支付完成全部合同价款,在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情况下将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乙方后,本项目终止。12.合同数量及合同附件612.1合同数量:本合同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2份,另有一份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和存档。12.2本合同附件包括:□履约保函、□保密承诺书、□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如有)。13.其他条款(如有)吉o甲方: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厂站乙方: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公章)名称:(公章)224年7月日2024年07月24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紫鑫旸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北京市朝阳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小关街道惠新里甲十号科创园C栋13楼邮政编码:100029邮政编码:311200电话:010-84638016电话:4000390350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清路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账号:200000051546账号:110907983710807000057592587(二)合同一般条款项目名称:北京市农情监测项目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乙方(中标人):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总价”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正确地且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货款或报酬。1.3“货物”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硬件设备、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软件(包括成品软件和针对本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等。1.4“服务”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或项目建设有关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应急处理、日常服务、维修,以及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软件开发、集成服务等其他义务。1.5“系统”是指由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由货物和服务构成的、能实现甲方采购技术需求、具有一定架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1.6“甲方”或“采购人”系指通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系统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中的甲方见合同协议书。1.7“乙方”或“中标人”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系统和服务的供应商。本合同中的乙方见合同协议书。1.8“到货验收”系指硬件和成品软件按甲方要求运到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包装、规格和单件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开箱加电调试,所有指标符合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原厂商”产品指标的内容(如上述文件内容发生冲突,以性能最优的文件为准),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到货验收)。1.9“原厂商”系指货物生产厂家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述的生产厂家、货物制造商、制造厂家、货物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8不具备产品商标和定价权的OEM代加工厂不是原厂商。1.10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二、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2.1.1配合乙方确认项目实施需求;2.1.2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1.3协调乙方与其他协作单位的关系;2.1.4及时进行各项确认和验收工作;2.1.5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合作事宜;2.1.6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认证工作。如有问题,须及时跟乙方沟通。2.2乙方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2.2.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等;2.2.2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以及甲方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计划及验收方案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2.2.3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等货物和所集成的系统功能与本合同的规定一致,并负责培训、维修等本项目要求的服务;2.2.4为项目提供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安全运行:2.2.5保修期内为系统内容的日常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2.2.6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免费培训;2.2.7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位及参与开发的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项目的任何情况和资料。具体保密事项及相关要求见合同附件《保密承诺书》;2.2.8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一致。乙方应保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2.2.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9三、税费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3.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承担。四、质量保证4.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合格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零部件或整机更换期间,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2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指标参数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但由于客观原因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调整的除外(调整后须优于调整前)。若上述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4.3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任何组成部分时具有合法性,并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给甲方带来损失的还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五、货物包装运输5.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5.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损坏。5.3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晰明确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乙方应准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甲方。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10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如乙方邮寄到达时间(以邮戳为准)超过15日,应按未及时交货承担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5.4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毁均由乙方负责。六、验收6.1生产厂家应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将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提交给甲方。6.2货物到达工作现场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将会同乙方人员共同在不加电的情况下对合同货物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对需要加电验收的货物进行加电检验,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或仪器由乙方提供。6.3乙方不能按照报价表提供货物,应向甲方来函说明,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可提供替代产品,且不得低于被替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单价价格不得高于被替代产品。甲方对此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4检验时,货物如果出现差错,应由6.2款所述的双方检验人员共同签署“货损货差证明”,如果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乙方应根据“货损货差证明”于7日内负责补足或更换,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视为到货。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6.5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内未能参加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乙方应接受开箱检验的结果。如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台之处,由乙方在7日内补足或替换,并经甲方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甲方单独检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6.6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视为开箱检验。6.7验收时,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指标出现可能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检验结论证明货物的技术指标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相关检验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凭检验结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8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因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影响货物自身或系统整体的正常运11行的,乙方应承担修理、更换和其他违约责任。若对货物存在缺陷引起的争议,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相关鉴定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鉴定结论证明货物存在缺陷,甲方凭检验证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服务和保修乙方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八、知识产权8.1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原有产品及其功能模块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不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转移,但乙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白皮书、帮助手册、应用接口文档等,确保甲方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8.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或甲乙双方针对本项目需求开发或组织开发的软件、软件模块或其他代码等需在项目预验收前向甲方提交源代码。乙方保留无偿自用由乙方开发或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软件的权利,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九、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地震、水灾、罢工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9.2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相对方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违约责任及索赔10.1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或由于未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10.2如乙方逾期交货、逾期完成货物安装调试,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本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12保证金以及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10.3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仅支付乙方已交付、完成安装调试且验收通过的货物的价款,甲方已付货款超过甲方应付货款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以及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1)逾期交货或逾期完成货物安装调试满30天的;(2)逾期解决索赔事宜满30天的;(3)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对货物安装调试不能通过验收,拒不换货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乙方重新提供的货物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4)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5)乙方不具备销售本合同货物资质的;(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7)因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8)除上述违约情形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未在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通知指定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10.4乙方未按照服务承诺时限响应或排除故障,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的,每次按合同金额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10.5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每次违约(4课时视为1次,不足4课时按4课时算)按合同总价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10.6甲方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或因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而提出的索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在甲方作出拒收决定日起7日内,将已收取的被拒收货物的货款退还甲方,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滞纳金、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费用。(2)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3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乙方应继续履行义务: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0.7发票违约处理:(1)由于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或者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失效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认证期失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3)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追缴税款由乙方据实向甲方支付,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10.8其他违约处理:(1)经检验,乙方交付货物的技术指标被证实达不到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乙方应在15天内重新交付符合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并按照10.2款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2)乙方或其参与开发、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十一、合同修改、转让、分包的限定11.1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补充协议。11.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技股并零合同义务。K11.3乙方米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整体或部分进行转仓分包。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乙方:东方行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正M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惠新里甲十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莱街街道建设四路1站号4083号1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14柴蠡旸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电话:010-84638016电话:4000390350开户名称: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开户名称: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清路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账号:20000005154600005759258账号:签署日期:2024年07年244110907983710807签署日期:2024年07月24日0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情监测 自动墒情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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