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24)
一、合同编号:12N49900150320241202
二、合同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4-C2-00001-GXZC
四、项目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地 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
联系方式:0771-7870880
供应商(乙方):广西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区14栋201
联系方式:1347117032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049590.3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崇左市江州区施工工期:3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江斌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92000957
2.合同金额(元):1049590.3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pdf
合同编号:CZZC2024-C2-00001-GXZ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发包方(甲方):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承包方(乙方):广西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7月3日电签订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条款内容,依据《合同条件》结合具体工程情况,涉及招标单位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涉及投标单位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本合同协议条款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发包方(甲方)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本合同承包方(乙方)是:广西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及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二、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三、工程内容及规模:四、承包方式:按施工图纸包工包料,综合固定单价合同。五、中标价: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伍佰玖拾元叁角整整(¥1049590.3元)。六、付款方式:转账。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款按节点支付,工程款按当期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3、工程完成100%,由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完毕竣工验收资料,已正常送电后,经甲方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工程结算经审定后,甲方支付结算款的97%;预留工程款的3%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5、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工期:具备开工条件30日历天具备送电条件(具体送电时间以供电局批复为准)。八、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质量等级以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要求质量合格率为100%。九、甲方工作:1、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业主代表谭鸿艳/黄华荣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2、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3、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4、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5、负责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6、与乙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十、乙方工作:1、委派现场代表李江斌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1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装操作规程、防火安装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4、承担安全施工的全部责任,搞好安全文明施工。5、与甲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6、按工程规模、标准、甲方现场要求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7、乙方申请变更设计方案造成工程量增加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8、做好施工现场和邻近建筑、构筑物设备线路、物品、绿地树木的保护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迁或改变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线路。9、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相关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10、施工结束后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防止管道堵塞,并承担相应费用。11、在发生事故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12、施工期间,乙方食宿自理。十一、设计变更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未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3、设计变更内容:(1)工程量增减(2)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3)杆塔及基础形式变化;(4)线路长度增减等。4、由于甲方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十二、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乙方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而引起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3、以上检查检验双方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和有关标准。4、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双方认可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6、工程完工后,乙方准备竣工资料一式肆份交到甲方工程部,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修改,费用乙方4负责。十三、工程量及结算:2(一)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按固定综合单价结算。竣工结算价最终由财政、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确定。为降低结算造价编制的差错率,确保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高估虚报行为,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1)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6%单位各承担50%;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W10%、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承担的结算审核费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基本费(送审造价×2‰)+效益费(核减造价×5%),其中:核减造价=送审造价一审定造价,审减率=核减造价/送审造价×100%。(2)合同外工程量及进度款需审核的,因非最终结算审核,所产生的审核费均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在送审前进行合同约定。(预算中含水电,结算中需将水电部分扣除)2、设计变更签证单增加工程量部分:合同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新增项目的单价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计价参考依据竞标计算依据并乘以成交下浮系数(成交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相应项目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结算单价=综合单价×(成交价/工程招标控制价)(二)乙方在办完工程竣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编完工程价款结算及有关竣工图纸、资料一式叁份报甲方工程部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至结算完成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十四、质保期:1、质保期内乙方对自身承包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设备缺陷负责维修。2、质保范围:乙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3、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十五、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影响施工进度,工期可顺延;2、乙方如不经甲方同意则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则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且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原设计方案施工。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34、不经甲方同意(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方面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迟一天,扣工程合同款价的万分之五。5、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原因,甲方可另指定施工单位组织施工。6、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7、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8、由于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9、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则甲方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费用。10、乙方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按工程款的10%付给对方作为违约金。十六、合同履行地:崇左市十七、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协商解决不了,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八、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十九、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协议条款;施工图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您有I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两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章)合同专用章1514021011572024年7月3日1承包人(章)度HHD024年7月2日单位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单位地址:南宁市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14栋201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电话:0771-7870880电话:0771-4855666开户银行:建行崇左友谊大道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江明珠支行账号:45001598054059286666账号:2102106409300046121纳税人识别号:12451400499001503X纳税人识别号:91451400MA5N4JW201邮政编码:532200邮政编码:530031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采购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1.1.2.5设计人:治计有公名称: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通用条款1.1.3.9执行1.1.3.10临时占地包括:通用条款1.1.3.10执行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是有关工程竣工结算或工程造价审定的期限、后果及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项,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适用地方性法规,也不适用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房屋或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行业中与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o无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5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或因对规范、标准的误解或疏忽而引致的施工错误,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7天内对图纸进行审读、消化和理解,并有义务将图纸审读过程中发现的与国家颁布的施工标准、规范不符合之设计以及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相符之设计等常规性错误和/或疏漏/缺陷等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因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图纸设计错误、疏漏、缺陷而造成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报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送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之日起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许将图纸泄露和转让给第三方。4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6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代表(现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技术(现场)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用地红线界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费用自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12.1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2.1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A发包人代表:姓名:许元明7职务:后勤基建保卫处处长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其中,工程开工通知(开工令)以及凡涉及所有经济类、合约类等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工程指令、联系单、签证变更费用确认等文件,均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按以下条款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这些资料的判断、推论和决策后果完全由承包人承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建筑物沿边向外500米以内道路、1000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超此范围以外的由招标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竣工图纸、变更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o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专用条款13.2条,本工程造价对应所要求的时间8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送达发包人代表签收。1(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历天内必须将其施工场地内的生活垃圾、周转材料、施工机具、设备基座和地下基础、各种临时设施等清运出施工场地外,保证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面标高达到原地坪标高,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超出规定时间不完成的,由发包人安排清运,由此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结算工程款扣除。承包人应在现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从应移交日期起直到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日期之间的天数,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因工期延误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另行索赔直接和间接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赔偿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已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场地以及相关的费用要求(如材料二次搬运等)。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新增的工程的,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先行开展施工工作,不得拒绝或要求在价格商定后再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①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建筑垃圾外运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对运距及弃土场进行费用调整。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建工会和职工维权工作的意见》(桂工发[2013]29号)和崇左市城乡建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和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左市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工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缴工会经费额的参考标准:a.房建工程(含厂房和高层)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10%×2%;b.学生公寓及教学综合楼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6%×2%;c.房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5%×2%;d.装饰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4%×2%。承包人组建项目工会的同时,从审批办证大厅建设窗口领取并填写《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带上施工合同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工程项目所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区直企业可到区地税局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F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914.2竣工结算审核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条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竣工结算价最终由财政、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确定(预算中含水电,结算中需将水电部分扣除)。为降低结算造价编制的差错率,确保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高估虚报行为,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1)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6%减率W10%、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承担的结算审核费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基本费(送审造价×2‰)+效益费(核减造价×5%),其中:核减造价=送审造价一审定造价,审减率=核减造价/送审造价×100%。(2)合同外工程量及进度款需审核的,因非最终结算审核,所产生的审核费均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在送审前进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部门的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造价咨询企业与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期限不做累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签证等结算资料不符合发包人的相关要求的则不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I满后按约定返还。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23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金不予退还。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修金不足的时候开始7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C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1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2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2执行14.6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存在工程价款等方面的争议,而拒绝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因与发包人存在工程价款等方面的争议,承包人因此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移交竣工资料的,自承包人应当办理上述手续之日起,每延误配合一天按合同结算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移交竣工资料的合同义务。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按相关约定返还(无息)。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X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执行。24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到达,紧急抢修应以最快速度到达并立即抢修。在接收发包人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校内未能到达现场抢修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费用仍由承包人负责。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每延误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四赔偿给承包人,所有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2%,工期顺延。(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发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所有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发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所有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2%。(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所有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1%,工期顺延,并向承包人赔偿承担机械、人工的窝工费。(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1%,工期顺延,并向承包人赔偿承担机械、人工的窝工费。(7)其他:另行协商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2(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1(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25(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撒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5)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达30天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X(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达30天的;26(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4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1(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7)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期下,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待遇导致其员工到发包方或政府部门静坐、闹事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6.2.3o当承包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将自己的人员、设备无条件撤离工地并将施工现场和在建工程及工程资料完整地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接收场地及施工资料后,双方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检验、工程量认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承包人不配合进行质量检验、工程量认定及结算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工程量鉴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及视为放弃对检验、鉴定或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承包人未按期退场、移交工程、资料,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承包人已完成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以支付工程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级以上的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上述几种形式,应以实际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五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1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r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7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崇左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2本合同中,如对承包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前后约定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选择按哪一条款执行。21.3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司法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必须用书面形式,应由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及联系人进行送达。双方指定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为:发包人通讯地址:B收件人:,手机号码:1科承包人通讯地址:28收件人:张鑫,手机号码:177207933344由专人送达的,签收当日视为已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信件投寄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对方,因未告知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附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美129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承包人(全称):广西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广西民族师范学院15#、16#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预留的工程结算款的3%扣减。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5.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无息);5.2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由承包人递交支付申请材料,经发包人组织核实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退还承包人保修金(无息)。6.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条第3.1款约定,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2%/日计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承包人(公章):广西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日注:上述合同未尽事宜事项,最终由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协商确定,以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302F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教师公寓专变-10kV配电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