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设施农用地采购合同公告(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2024)
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2407-350926-04-05-869201
项目业主:
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
服务机构:
屏南锦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
合同编号:
合同总金额:
¥
30000
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07-23
履约人员:
柯奇忠
(中介)
陈可章
(采购)
合同服务期限:
2024-07-24
服务内容:
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
合同附件:
技术服务合同(3).pdf
更多详情内容及报价信息:
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委托方(甲方):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受托方(乙方):屏南锦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7月23日签订地点:柘荣县1技术服务合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柘荣县盛润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根据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开展本项目相应的外业勘测调查、为委托方向林业部门进行申报使用林地所需要的材料。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一)技术服务地点:柘荣县乍洋乡水碓村。(二)时间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按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具体时间安排双方适时协商确定。(三)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成果资料需取得林业审批部门的认可即视为合格。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提供相关资料:1.甲方已有的相关部门审批资料。2.甲方资料。(二)提供工作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出的且甲方认可的需要甲方配合的与执行合同相关的协调工作。甲方应指定项目联系人做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工作便利。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为:(一)本合同服务费:按双方约定的调查范围,调查面积进行调查,服务费总价为30000元(叁万元)人民币。费用包含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作、以及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另行计算。(二)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本项目成果提交并经林业审批部门审查认可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务费2叁万元。2、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开户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屏南锦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账号:9060718020010000019509。3、乙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以便甲方据以转帐。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乙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甲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三)因甲方责任造成项目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调查和方案编制工作,服务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乙方提供的成果因自身原因产生的遗漏或错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完善。(三)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第七条项目成果的交付与验收(一)项目成果的交付: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为书面文本,交付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送达。(二)成果验收:本项目成果经甲方和相关权利人确认乙方工作质量合格;即为验收合格。第八条不可抗力(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二)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柘荣县人民法院起诉。3第十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场设施农用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