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车位租赁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



公告内容: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441901-2024-02224

二、合同名称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项目

三、项目编号

441901-2024-02224

四、项目名称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
联系方式:0769-22830005
供应商(乙方): 东莞市城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C区8层01单元
联系方式:186810077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
12(月)
184,500.00
2,214,000.00

合同金额: 2,214,000.00元,大写金额:贰佰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07日至2025年04月06日
履约地点:东莞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方: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编号:91441900198026176K住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区8层01单元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风景步行街8栋(原地震局)邮政编码:523000法定代表人:刘文念电话:13712150225传真:0769-39008835承租方: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编号住所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4楼邮政编码:523888法定代表人:郑晓微电话:0769-22830551传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地下负二层车位事宜订立本《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一、租赁价格、期限:1.1租赁车位的租金价格为:450.00元/月/个;租赁车位时间为:2024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租赁数量为:市民服务中心地下负二层车位410个;2租赁车位的月租金总额为:184,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任伍佰元整)。其中租赁车位的不含税月度租金为:169266.06元,增值税15,233.94元(税率9%)。1.2车位租赁费缴纳方式为:按月度付费。二、价格标准:2.1每个车位每月租金450.00元;92.2未按时缴纳租赁车位租金的单位将不提供停车位。三、租赁车位的租金支付约定:43.1费用支付节点:甲方在每月(日历月度)15日前提供有效的租赁车位的租金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租赁车位的租金。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涉及财政支付的,财政审核期间,不视为乙方逾期支付。3.2费用支付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应交纳的租赁车位的租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使甲方核实),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据。租赁车位的租金收款账户:户名: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莞城支行账号:580000901006547四、乙方车辆情况:4.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辆资料。4.2停放车辆资料由乙方或车主所在单位盖章。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有权得到乙方停入车库车辆的真实资料,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取消乙方的3租赁资格;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缴纳的租赁费不予退还。5.2对已经签订本协议的车辆录入地下车库车牌识别系统。5.3负责车库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库清洁、维护车库秩序。5.4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是无固定停车的位置,并未提供保管乙方车辆的服务;乙方如果需要保管汽车,需另行签署保管协议并付费。5.5有权制止识别不出车牌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对违反车库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警告,对造成损失的要求其相应赔偿。5.6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没有交强险保险手续的车辆,经电话催告后仍不挪车的,甲方可以挪移,以保证车库秩序;由此产生的车辆损失和费用由违规停车者承担。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停放与停车场系统记录一致的车辆。6.2如果车辆更换,乙方要及时到甲方办理手续。6.3乙方停放车辆时要锁好车门,车内不能存放贵重财物,如有丢失乙方自行负责。6.4乙方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车辆保险手续,在车库内出现车辆损失,由事故责任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无赔偿责任。6.5乙方须遵守停车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车库秩序,接受车库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配合甲方的维修工作。6.6乙方在车库内如造成车库设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其他人车辆损坏须照价赔偿。6.7甲方所提供车位仅作为乙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租用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无条件收回车位使用权。甲方与乙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乙方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6.8乙方车位到期如需续租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车位租赁到期日前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并支付租赁费或进入财政审核期间,否则租赁期终止,乙方按临时停车车规则使用车位、支付费用。46.9乙方有义务主动配合甲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七、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所缴费用不予退还。7.1严重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车、占用公共部位或车道。7.2不服从车库管理,严重于扰车库秩序。7.3在车位停放超过车位大小的较大车辆或者同一个车位上强行停放2辆车或一辆车占据2个及以上车位,影响他人停车。7.4因乙方原因造成车库设备、设施损失,拒不赔偿。7.5在车库内造成其他车辆受损,拒不赔偿他人损失。遇以上各种情况发生,乙方所交的租赁费不能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讨。八、特约条款:8.1乙方需按停车场内各类标识、标线安全驾驶,本停车场限速5公里、限高2米,部分局部高度变化地方悬挂明显标识,乙方应充分予以注意,如因此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8.2因甲方仅是向乙方提供停车位置并未提供保管和看护的服务及收费,故当车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火灾、水灾等)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避免灾害扩大,若有此类情况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时,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不能以此作为追偿甲方的理由。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灾害发生从而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甲方、乙方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库)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署完成当日生效。十一、下列条件下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租的车位,产权属于甲方,如甲方会议决定改变车位使用用途,使用方式或停车费标准,需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5十二、若在本协议期内,政府部门对停车费用的指导价格做出变更,则乙方有权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十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库)管理规定》附件2:《阳光合作协议》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签署日期:2024年4月24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签署日期:2024年4月24日6附件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库)管理规定为加强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维护停车场的正常使用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对使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具有约束力,车主同意遵守本规定。一、停车场设施管理1.1本停车场实行停车系统自动识别车牌信息进出制度,系统内记载车主车号,不只有符合系统内记载内容的车辆可以免费进出车库,车主进出停车场时须在道闸2杆完全抬起后通过,严禁闯行,对闯行造成停车场设备损坏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1.2本停车场设有各种设备、设施,包括通风、排烟、消防、照明、监控等,车主须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不得触动这些设备和设施,因个人原因对停车场公共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1.3本停车场内设有明装的开关箱、按钮、阀门等装置,这些装置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车主及乘车人不得触动这些装置,否则有可能造成重要设备的损坏甚至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如违反此条规定造成损坏或伤害,车主及乘车人须承担全部的损失和伤害的赔偿责任(车主有义务提醒乘车人遵守此条内容)。1.4本停车场内设有电缆桥架,水、暖等管道、设备间等,这些设施维持市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车主及随车人员严禁触动这些设施,严禁进入设备间,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车主及乘车人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5本车场的月租车位无固定车位,车主请勿在停车位的墙、地、顶加装任何装置,私自改变停车位用途。1.6车主进入停车场后,需保护环境卫生,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弃于车场,有漏油、漏水的,驾驶员应立即处理。二、车库内行驶、停车、人员进出的规定2.1车辆进入停车场,车证要放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严禁伪造,如有违反者,车库管理方有权将车证收回,并且按照临时车辆进行收费。2.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注意交通安全,限速5公里。2.3车主须将车停入协议规定的区域车位内,严禁停放在其他位置,请勿在租赁车位区域停放协议规定以外的车辆。2.4停车场内局部高度变化的地方悬挂有明显标志,驾驶员应充分予以注意,如果因此造成损失,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2.5车辆停放后,车主须带走车内财物,锁好车门窗,停车场管理方不负责保管任何财物。2.6车主和随车人员无车进出停车场时,应使用正常的人行进出通道进出,在车库中应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严禁使用车行道进出。严禁使用其他非正常通道进出。三、停车场公共秩序的规定3.1车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堵塞停车场通道、进出口(包括地上进出口),对堵塞进出口和通道的车辆停车场管理方有权将其拖离,由此产生的车辆损失和费用由车主负责。3.2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的保养、维修,严禁在地下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在停车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3.3对影响车库道路、影响公共秩序、堵占、影响他人车辆停放、未按车位线内停放、占用非停车位的车辆,车库管理方有权在不通知车主的情况下将车辆拖离,由此产生的车辆损失和费用由车主负责。3.4在有特殊情况发生时,管理方可要求车主临时移动车辆,车主应予以配合。3.5车库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维护停车场内公共秩序,维护停车场设施,车主须对管理人员予以尊重;凡不尊重、慢骂管理人员的车主将被取消停车资格,段打管理人员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8附件2:阳光合作协议甲方: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甲乙双方于2024年4月24且签署了《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区车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保证职员职业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甲方责任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和本协议的规定。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阳光合作教育。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阳光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任K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4.甲方人员如违反阳光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5.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阳光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乙方反馈。6.接受举报的一方应为举报方保密,不得对举报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阳光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乙方责任1.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甲方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和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人员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甲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94.乙方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甲方(直接联系人为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举报。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核实属实的),甲方将在内部通报;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乙方在合作期间赔赔甲方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如甲方解除原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五年之内不得作为东实集团(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格供应商。5.甲方接受乙方实名或匿名举报,保证为举报者的信息保密,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举报受理部门: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东实集团举报邮箱:dgsyxf@163.com东实集团举报电话:0769-28820703(周一至周五9:00-12:00和14:00-18:00)邮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9号楼,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收,邮编523000。三、其他1.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4年4月24日签约日期:2024年4月24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位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