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
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88750-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88750-XM001
四、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
联系方式: 84773041
供应商(乙方): 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75.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PDF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甲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甲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邮编:100102乙方: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129号8号楼一层1032邮编:100124联系电话:010-870959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华路支行账号:11042701040005863由甲方主办的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经磋商小组评定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合作互利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2024-2025年度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一)服务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二)工作地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生成中心。(三)设施配备:1.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高拍仪、高扫仪等扫描设备,保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2.乙方做好与甲方系统平台的对接和联调,保证电子卷宗生成、挂接等工作及时、高效、规范、高质。3.乙方确保卷宗流转安全高效,做好与甲方系统平台的对接和联调,严禁出现材料遗漏、卷宗丢失等情况。4.乙方保证卷宗保管安全、存储有序、借阅方便。5.乙方需要及时配备其他设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四)人员配置乙方应保证充足的高质量人员配置,同一时期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6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知识水平,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有高度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确保同步扫描、编目校核、卷宗保管整理、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工作-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高质高效开展。(五)服务内容1.诉讼材料收转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诉讼材料收转服务。统一负责立案法官移交的,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中邮寄或提交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以及审判团队移交的在审理过程中生成、调取的纸质材料收转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材料收取。乙方收取材料时,对于立案法官、审判人员移交的纸质材料应直接收取;对于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属于确需留存的纸质材料范围的应当场收取,收取原件的应提醒法官核对相关材料真实性。对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不收取原件,只收取复印件;坚持提交原件的,收取人员应在原件背面等合适位置注明“原件”后收取。对于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不予收取:重复提交的材料,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复印件,以及其他无必要收取的纸质材料。(2)纸质材料的处置。乙方收取审判人员移交的纸质材料后,由专人进行同步扫描、分类校验、及时加工和按目录生成电子卷宗、挂接办案系统,并按照审判人员示意移交中间库保管或退回审判人员;通过立案扫描窗口、材料收转窗口和邮寄方式收取的纸质材料,除确需留存的纸质材料以外,应当场扫描之后即时退还给提交人。因材料过多等原因无法及时退回的,应与提交人商定是否取回提交的纸质材料及取回时间和方式;乙方扫描收取的纸质材料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原件受损。对收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在扫描后应退还当事人并引导其交给法官。(3)提交、移交的手续。乙方收取纸质材料时应当严格把关,收取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使用A4纸张或张贴在A4纸张上,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书写、标记,手写件应符合归档要求。收取材料应当引导提交人填写或确认电子版的《材料清单》,注明诉讼材料名称、数量、提交人、经办人、经办时间、案号和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信息。乙方应当认真检查、清点案件材料并规范填写清单,核查清单与材料内容是否相符及有无缺页、漏页、页面模糊、破损等情形,做好交接记录并接收。对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邮寄的相关材料,如能确定对应业务庭室和具体案件的,直接收取;如无法查清案号的,应与业务庭室内勤进行-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电话沟通、确认后,视情予以处理。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接工作均需填写清单。(4)确需留存的纸质材料。①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等用于识别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参与诉讼行为真实性的材料;②申请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当事人对涉及实体、程序权利的诉讼行为予以确认的材料;③非在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调解协议、诉讼费减免证明、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法院调取的材料等第三方制作、提供的证明材料;④法官决定留存的其他必要诉讼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的纸质材料。2.诉讼材料的扫描、加工、编目和挂接。乙方应提供及时规范、高质高效的诉讼材料扫描、加工、编目和挂接服务,满足甲方从立案到分案、送达、保全、证据交换、庭审、合议、制作文书、结案、归档、卷宗移转等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扫描、加工。乙方通过PDF制作工具或扫描仪自带的一键PDF功能,将扫描的图像或案件电子文件制作成双层PDF文档,上传至相应案件系统。除审判人员有特别要求外,一份文件一个PDF,不得将多个或多类材料制作成一个PDF文档。(2)编目、挂接。乙方应将扫描和生成的电子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目录规范,在规范命名后导入对应目录,并挂接至电子卷宗办案系统。(3)生成时限。乙方应当收到材料后立即扫描。对在工作日当日12时之前接收的材料,应于当日完成材料登记、扫描、加工、编目、挂接等生成工作;对12时以后接收的材料,应于次日12时前完成相关工作。因材料过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力尽快完成。遇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处理的,不受上述生-成时限限制。(4)收取、生成材料提醒。乙方完成诉讼材料收取、扫描、加工、编目、挂接后,应向业务庭室审判团队人员发送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入卷提醒。(5)质量检查。乙方应指定专人进行质检,对扫描编目质量现场检验,重点检查诉讼材料名称、正副卷类别、档案目录、来源、提交人等信息是否准确、规范;已扫描的图像编号是否与纸质卷宗编号保持一致;扫描格式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多扫或漏扫问题。一经发现问题,应当场立即整改。3.诉讼材料的保管、借阅和整理。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卷宗生成中心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提供智能高效、安全保密的诉讼材-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料保管借阅和整理服务,确保妥善保管、分类储存、定位查找、按需借阅及整理制作符合归档要求的纸质卷宗。具体要求如下:(1)纸质材料的交接和保管。乙方应当将纸质材料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别,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存放。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卷宗目录规范》,将纸质材料按照诉讼程序和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存放。纸质材料移交的每一个环节均应在《诉讼材料提交移交借阅退还清单》中予以交接登记、准确填写,并由提交人、移交人、借阅人、接收人和经办人分别签名,并对纸质材料逐页、逐份认真核对检查,对于材料不齐的,当场退回。(2)纸质材料的借阅。乙方在提供借阅服务时,应当及时做好借阅登记工作,收到归还材料时,应当认真检查卷内材料,如发现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的,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3)电子卷宗整理。乙方按照归档目录对电子卷宗进行初步整理后,依照规定提请法官团队成员确认。收到法官确认的符合立卷归档要求的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预归档提示后,应按照法官确认的目录、材料顺序对纸质卷宗进行整理,做好归档前的准备工作。(4)制作纸质卷宗。乙方应对符合归档要求的纸质卷宗,进行编码、质检、整理、装订,并移交档案部门检查验收。对档案部门退回的电子卷宗或纸质卷宗进行重新制作。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单价服务费用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16人109375元1750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元【该金额为含税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元【该金额为含税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元【该金额为含税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元【该金额为含税总金额】备注:乙方保障服务期至2025年6月30日。服务费用金额为一次性打包金额。根据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完成年度相应任务。备注:乙方保障服务期至2025年6月30日。服务费用金额为一次性打包金额。根据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完成年度相应任务。备注:乙方保障服务期至2025年6月30日。服务费用金额为一次性打包金额。根据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完成年度相应任务。备注:乙方保障服务期至2025年6月30日。服务费用金额为一次性打包金额。根据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完成年度相应任务。1.分期支付: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875000元,大写:捌拾柒万伍仟元整;合同期满10个工作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服务费用,即人民币875000元,大写:捌拾柒万伍仟元整。-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注:①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与应收取费用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②前述款项的支付需以财政资金实际拨付至甲方账户为前提,若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导致的延期支付,不属于违约行为,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如发生乙方驻场人员空缺或工作质量瑕疵等违约情况,将根据空缺人数、天数及瑕疵程度扣减相应费用。3.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公司名称: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10427010400058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华路支行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29号8号楼一层1032联系电话:010-87095991每次收到甲方服务费后,乙方需向甲方出具等额服务发票。前述款项的支付需以财政资金实际拨付至甲方账户为前提,若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导致的延期支付,不属于违约行为,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并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2.甲方应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款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获得相关费用;2.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并有义务按时、圆满地完成委托事务;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每期支付的合同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4.乙方就承办本合同约定事务,履行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备案等义务。乙方承担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全部活动中的食品安全、人身、活动安全以及与活动有关的纠纷处理责任,由于活动的组织及乙方承办本合同约定事务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5.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和日常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需保证其聘用的外包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需遵守甲方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按照甲方提出的异议和改进意见就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7.乙方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活动总结、相关支出证明等资料。8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确认清单,列明结算项目和相应工作量,符合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签认。年终结算金额根据双方每月共同确定的结算项目及数量最终确定。四、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五、违约责任1.甲方通过电子卷宗平台数据统计、审判团队投诉反映、院长和庭长履行职责发现、审判管理机构案件质量评查、专门管理部门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损失的性质及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乙方承担重做、更换、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1)材料收转不顺畅,月均当场扫描退还率低于85%(含);(2)材料收转不规范,存在核查清单与材料内容不相符、材料有缺页、漏页、页面模糊、破损等情形;(3)生成工作不及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登记、扫描、加工、编目、挂接等工作;(4)生成工作不规范,存在编目不精准,归目不准确,扫描格式不准确,扫描页面不清晰、失真、歪斜,扫描材料未准确拆分、合成等情况;(5)保管工作不规范,存在分类、存放混乱,遗漏材料,丢失卷宗等情况;(6)借阅工作不规范,期限内归还率低于100%,未认真检查归还卷宗,存在-7-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诉讼材料提交移交借阅退还清单》填写不完整准确、交接登记混乱、材料不齐全、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7)制作卷宗不及时,规定期限内归档率低于100%;(8)制作卷宗不规范,退回率较高,在材料的顺序、页码、完整等方面存在瑕疵、错误等情形;(9)在其他方面,未严格按照甲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定标准执行的。2.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在违约方作出该意思表示后【30】日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6.乙方未按甲方确认的承办事务的各项方案履行义务,或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修改承办事务的各项方案,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各项义务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尚未支付的费用甲一方不再支付。8.本合同所指的甲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甲方为弥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组织招投标支出的费用、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的费用等)、甲方为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等。六、管理责任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由乙方整体运营,外包人员的日常管理、调配、处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外包人员在甲方上班期间(周一至周五、每个工作日9:00-17:30)的管理工作,乙方可指定一名公司内部人员具体负责。-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2.对外包人员八小时之外(每日17:30一次日9:00)和双休日、节假日的管理,由乙方负责。3.甲方仅对甲乙双方签署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服务项目负责,对乙方外包人员不负有管理责任。4.对符合条件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辞退、更换人员的意见建议:(1)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2)违反该服务项目合同有关条款的;(3)不服从甲方教育管理及工作安排的;(4)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5)有其他不适合继续在我院从事合同所列服务工作项目的。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足额向甲方派驻人员(16人),无特殊事由,6个月之内不得无故调换人员,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如甲方遇有急、难、重型任务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人员力量请求,乙方应按甲方需求及时予以支援。6.乙方所属人员的就餐费用由其个人(或公司)承担。如外包人员需在甲方就餐(按一个工作日核算),可向甲方指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无传染病(检查、检验)证明或健康材料,待批准后方可进入甲方指定场所就餐。7.乙方所属人员必须从严从紧执行北京市、北京市高院和甲方防疫防病工作措施及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个人行动轨迹或有关工作信息。8.乙方所属人员发生该合同第五条第1款违约责任中所列1-9种情形,且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每次按0.5%的合同金额扣除服务费用。9.乙方所属人员因不遵守防疫规定发生问题,或因个人患传染病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甲方声誉、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工作造成被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视情扣除该服务项目3-5%的合同金额,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七、保密要求1.乙方负责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乙方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关于人民法院的信息仅可用于完成电子卷宗加工工作。2.乙方参与甲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中所涉的研发、商务、技术、业务等属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数据以及资讯,都属于保密内容之列。秘密-9-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信息由秘密信息披露方或知识产权拥有者所有,除非经披露方或知识产权拥有者书面声明许可不得披露或使用。3.乙方及派驻人员均应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按照要求设置脱密期,对辞退人员、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4.电子卷宗生成中心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4.1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4.2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4.3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4.4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卷宗流向等信息。4.5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投标方需提供计算机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电子卷宗生成中心工作完成之后的10个自然日内,将这些设备必须交由甲方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4.6用于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卷宗同步生成服务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加工场所。4.7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设备应由甲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数量的清点,卷宗同步生成服务完成拷贝或刻录的成品数据介质(包括损坏的数据介质)应及时交接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4.8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甲方人员现场监督。4.9处理尚未开放卷宗的信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秘密载体管-1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5.卷宗实体的安全管理5.1甲方要对拟同步扫描的卷宗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卷宗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卷宗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卷宗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标示。5.2甲方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并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卷宗接收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双方确认准确无误后填写卷宗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注明交接卷宗的内容、数量、状况、交接时间和经办人等。5.3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不得损毁卷宗,出现卷宗损毁的情况,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卷宗时,应尽可能地保持卷宗原貌。5.4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要建立卷宗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设备编号、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加工服务过程中卷宗流程单应与卷宗实体同步保管。5.5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卷宗,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该卷宗的服务加工,在登记目录后立即将卷宗移交甲方。5.6正在进行加工服务的卷宗必须每天入柜,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必须由同步生成服务专人专柜保管,加工完毕的卷宗要第一时间移交至档案中间库存管。6.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6.1用于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报废时应按涉密设备对待-和处理。6.2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向甲方移交的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加工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卷宗实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保密专项验收;凡未开展安全保密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6.3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6.4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任务完成后,外包服务机构应会同甲方拆除其自-1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带加工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介质,并将其与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6.5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机构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6.6电子卷宗生成中心服务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在电子卷宗生成中心工作完成之后的10个自然日内移交甲方,作为服务项目内容进行管理。7.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要求,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九、其它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者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2.本合同附件及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信(签字):新(签字):日期224年6月27日日期:704年6月27日-1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附件1安全保密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法”)规定,我公司就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的安全保密事宜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以下安全保密承诺:1.参加本次工作的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工作期间、工作结束后,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2.参加本次工作的人员,均已通过我公司进行的保密教育;保证工作人员稳定,因故需更换工作人员应征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外出、不会客、无工作需要不接打电话和不到非工作场所乱串,并保证工作区域的安静。3.我公司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扫描录入加工场所,对工作人员变更进行专项记录并征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随时接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巡查。4.禁止我公司人员携带非工作需要的私人物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5.为保证资料数据的安全,我公司人员不得单独逗留,并严禁公司人员将办公工场所内的案件材料等带离现场。6.工作期间形成的中间数据、废弃数据以及全部废弃物,均交付甲方妥善处理,乙方绝不得私自处理。7.提供现场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两张近照及个人简历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审查。8.公司已清楚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因其个人的故意或不当行为将导致或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窃取、刺探、非法提供、非法持有、泄露国家秘密所例之罪行,告知泄露国家秘密事项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公司同意根据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当我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权马上终止合同的执行、追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公司已经对上述保密协议书仔细阅读,对其中的所有内容没有异议,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义务,如因我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个-1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人行为造成泄密后的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日--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合同书附件2廉洁承诺书为充分体现守法和诚信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贵院及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廉洁承诺:1.本廉洁承诺书作为2024年度内项目合同的附件,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2.我公司参加贵院的采购(合作)活动均遵循守法和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贵院的合法权益。3.我公司保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4.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向贵院或贵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现金、卡券和贵重礼品等财物。5.我公司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院或贵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院或贵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度假、旅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及报销、支付应由贵院或贵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的费用。6.我公司及我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7.我公司及我公司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和贵院保密规定,不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以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商业秘密。8.我公司坚持实事求是,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院方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9.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我公司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贵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解除与我公司签订并尚在履行的合同:2)视我公司违约情节轻重,暂停今后我公司作为供应商的资格。10.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即生效。承诺人: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日-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