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2024)



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0624210200013140-XM007-001
二、合同名称: 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624210200013140-XM007
四、项目名称: 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本级)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文体路2号院3号楼
联系方式: 83656391
供应商(乙方): 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688.3106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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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pdf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丰台区档案馆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产品名称:手动密集架、实物档案存储柜、展藏柜等买方: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卖方: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24军7日23日1合同书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买方)新馆开办费金属质架类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手动密集架、实物档案存储柜、展藏柜等(产品名称)经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单位)以11010624210200013140-XM007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协议d.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e.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产品和数量本合同产品及数量详见清单: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全部内容。本合同产品需卖方按照买方场地现场环境进行设计、制作、交付、安装及调试,保证本合同产品均能最大程度适配买方场地及买方使用要求,卖方确保产品的涉及、制作、交付、安装、调试均能符合本合同要求。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6,883,106元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捌万叁仟壹佰零陆元整)。分项价格:详见清单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买方通知卖方正式生产制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后,买方向2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货物正常使用且质保期满(3年)后,无质量问题,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5、本合同产品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付时间:卖方提交深化设计方案,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开始生产制作,90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附件《合同产品清单》第1.1项手动密集架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本合同附件《合同产品清单》中除1.1项手动密集架以外的货物在卖方提交深化设计方案,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开始生产制作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交货地点:丰台区槐房西路15号院1号楼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卖方: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方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孙麦态名称(印章)名称(印章)》山24年7月23日204年7月23日雀表杨S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通州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院3号楼岸京东智能产业园西南门11号楼邮政编码:101103邮政编码:100071电话:010-57136339电话010-83656391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司桥梓支行帐长号:1312000103000004890帐号:02000047292007316253.合同一般条款定义1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6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产品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产品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41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女如果产品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5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为下列6.1.1。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产品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产品运抵现场并完成安装调试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产品: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3天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产品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产品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3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产品,卖方通知买方产品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I-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见本合同书第四条。69技术资料9.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产品一起发运。购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质量保证10.1卖方须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0.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0.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10.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0.5合同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通过最终验收起36个月。11检验和验收11.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7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1.2产品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买方的验收通过与否,不因此免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瑕疵和缺陷的保证责任以及对产品的质保义务。11.3买方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4制造厂对所供产品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2索赔12.1女如果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8.12.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3延迟交货13.1卖卖方应按照“产品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3.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违约赔偿14.1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A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产品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产品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予以补足。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E7天按一周计算。若卖方迟交产品的数量达到合同约定产品数量的10%或没有1提供服务的次数达到3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不可抗力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9,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7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8违约解除合同18.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8.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产品,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118.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K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18.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8.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10买类似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石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20.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0.2除非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卖方不得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卖方保证中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对分包内容的质量向买方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投标文件无明确分包,卖方分包,则在支付最后款项中,买方扣除5%的卖方违约责任。21合同修改21.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111·.23计量单位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4适用法律2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5合同生效和其它25.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25.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和卖方各执贰份。·d·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开办费金属质架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