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合同公告(潍坊市水利局2024)
潍坊市水利局机关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700000202402000321A_002
二、合同名称: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700000202402000321
四、采购项目名称: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潍坊市水利局机关
地 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21楼
联系方式:8091932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
联系方式:156891869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保险服务
/
1
189.225
189.225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甲方要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7-1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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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合同 (1).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700000202402000321A_002计划编号:37070000008600120240028采购人:潍坊市水利局机关供应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潍坊光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一十六日采购人(全称):潍坊市水利局机关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潍坊市2024年度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采购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一)投保人:潍坊市水利局(二)被保险人:各小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详见水库有关信息数据清单)。(三)保险人:本项目采用“首席承保人+共同承保人”的共保体承保模式进行承保;“首席承保人”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包括承保、出单、培训、风险减量、理赔、日常咨询等一切服务事项,在本项目的服务过程中,如共保体各方之间存在争议,以首席承保人的意见为准。乙方(即“共保体”)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共同承保本项目。共保体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照保险单,以及下表共同承保的比例享有各自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及费用,并签订相应的共保协议。保险人共保各方名称份额对应含税保费(元)首席承保人55%共同承保人25%共同承保人20%合计合计100%(一)保险经纪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大规模灾害理赔或甲方或被保险人与乙方就理赔案件发生分歧的,由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甲方或被保险人参与事故理赔服务,保险经纪顾问费用由共保体另行支付,顾问费用不超过总保费(含税)的2%。因乙方未向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经纪顾问费用,导致甲方向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保险费用中先行扣除。二、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三、保险费兴利库容水库数量(座)保费100万m³以下4761.5万元100万m³-300万m³182万元300万m³以上32.3万元保费预算共计:756.9万元保费预算共计:756.9万元保费预算共计:756.9万元四、保障内容1.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2.保险标的全市497座水库所在区域小型小型小型备注所在区域小计小(1)型小(2)型潍城区404坊子区18216青州市20713诸城市951184安丘市912467高密市22220临朐县1162393昌乐县11817101峡山区1313合计49786411包括但不限于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闸门及启闭设施、机电设备、管理房、水利观测和监控设施等。3.保险责任(一)财产一切险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下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大坝漏洞(含管涌)、大坝塌坑、大坝滑坡、大坝裂缝、大坝漫顶、溢洪道坍塌、输水涵洞垮塌、管理房损坏、上坝公路塌方、冲失等)以及产生的清理、抢险、抢修的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水灾、雷电、飓风、龙卷风、暴风、冻灾、冰雹、地震、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滑坡、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二)机器损坏险1.在保险期间内,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5.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6.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4.免赔额(1)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地震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2)连续72小时内发生的灾毁事故视为同一次事故,即单次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3)由于同一原因/同一事件(例如洪水、暴雨等)导致全市多座小水库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须在整体上统一认定为“一次事故”,并总体扣除一次事故的免赔额。5.保险期限自2024年6月xx日0时起至2025年6月xx日24时止。6.赔偿限额兴利库容每座水库赔偿限额100万m³以下150万元100万m³-300万m³200万元300万m³以上230万元乙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不作降低比例赔付。7.扩展条款(1)财产一切险保险扩展条款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3)烟熏扩展条款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A5)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6)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8)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0)租赁财产条款11)自燃扩展条款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14)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15)场所外财产条款16)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17)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元)1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9)重置价值条款20)错误和遗漏条款21)预付赔款条款A22)不受控制条款23)不使失效条款B24)地震扩展条款25)保单终止条款26)清理残骸费用条款(2)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2)清理残骸费用条款3)专业费用条款4)空运费条款5)临时移动条款6)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7)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9)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1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重置价值条款13)不受控制条款14)错误和遗漏条款15)预付赔款条款A16)不使失效条款17)保单终止条款扩展条款措辞见附件8.理赔约定(1)灾害损失:灾害损失=灾损工程量×综合单价。灾损工程量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授权人员现场实际查勘的损失数量,包括在恢复原样过程中的一切工程方量,对一次查勘无法确定的隐蔽部分,可进行二次查勘。保险标的按“恢复原样”赔偿,因施工需要对扩大工作面、临时工程、水下隐蔽工程、基础加固等项目纳入赔偿范围;定损有争议或需二次查勘的,为及时修复,先按估值的50%预赔,待准确定损后结清赔款。综合单价按照当年潍坊市同类工程项目中标价计算,当年没有同类工程项目中标价的参照近年同类项目中标价或参照现行的定额计算。对提升等级的工程量不负责赔偿。但提升等级后的保险标的再次遭遇损失,则按提升等级后的保险标的进行赔偿。(2)抢险抢修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单座水库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50万元为限。(3)专业费用:乙方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恢复原样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勘察设计及工程咨询专业费用,但不包括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损失金额的20%。(4)残值约定:发生保险标的冲毁等事故,残留的材料不符合重新利用标准,不具有残余价值的,在赔偿金额中不得扣减残值。(5)清除残骸费用:乙方负责赔偿因本保险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0%。(6)公估人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由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保险公估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五、保费支付分两次付款,于2024年12月底前支付合同额的50%,剩余款项于2025年6月底前付清(无息)。首席承保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将资金支付到首席承保人账户。共保体内部结算,按照有关保险法规规定,由首席承保人负责。六、保险服务约定(一)理赔流程1.报、接案流程乙方提供每周7天24小时的报险受理、现场查勘、灾毁定损及赔偿服务,不受法定节假日影响;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在统一报案电话之外,汛期设立报案专线(手机、座机、微信群),由专人专岗进行对接。乙方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指定理赔人员赶赴现场,负责案件查勘、定损、理算工作。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会同水库管理工作人员等共同完成查勘工作,查勘记录由乙方理赔人员现场完成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查勘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留存。2.现场查勘及反馈现场查勘能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原则应当场定损,乙方负责后续理赔流程处理。乙方协助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备齐索赔所需资料,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大案疑案在理赔资料收齐后,定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双方对保险责任、损失类型、损失程度和计量有争议的,由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指定具有资质的公估公司进行评估;或由双方认同的有小型水库设计、施工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上述评估结果双方应无条件予以接受,费用由乙方支付。所有查勘理赔资料,乙方在完成赔偿7个工作日内汇总到各水库管理单位及保险经纪公司,以备查阅。3.赔偿时效完成定损并达成赔偿协议且索赔资料齐全后,乙方按以下时效进行赔偿:赔款金额不满10万元,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赔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不满100万元,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赔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二)预赔约定发生灾损,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现场勘验,为防止灾情扩大,乙方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属于保险责任的,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可申请预赔,乙方在能明确损失金额的50%以内,先行预付赔款。预赔金额不满50万元,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预赔金额在50万及以上且不超过300万元,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无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但又必须先行抢险施救的小型水库设施,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灾损情况资料,并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第一时间提交乙方,其可作为定责定损的依据。(三)赔付资金约定发生需要应急抢险救灾事故后,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保险赔付资金可直接汇给修复的应急抢险队伍。七、风险减量服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引入保险机制,让乙方人员参与小型水库管理,社会与政府“两手发力”,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达到多方共赢。此项工作由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协助甲方统筹管理。1.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来源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由基准预防费和浮动预防费组成。基准预防费为该项目保费(含税)的30%列支;浮动预防费按照以下规则列支:当年度全市赔付率低于20%(不含)时,以当年赔付率与20%的差额作为列支比例,乘以该项目保费(含税)列支浮动预防费;当年全市赔付率高于20%(含)时,当年浮动预防费不再列支。当年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当年保险费(含税)。当年赔付率应于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后当年12月31日前由首席承保人完成测算并经甲方核定。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在保费内据实列支。2.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管理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由保险经纪人协助甲方制定《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管理细则》,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畴、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报批程序等。乙方按要求执行。3.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使用风险减量事故预防费用于围绕风险减量开展的水库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提升。具体包括:一是对水库环境安全进行专项整改工作,重点是对水库生态护坡进行三次除草工作,汛前、汛中、汛后各除草一次,同步同频次开展溢洪道、排水沟淤堵、垃圾等清理工作,作业标准达到水利部门要求;二是处置水库日常检查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三是聘请事故预防和保险承保与理赔专家到水管单位进行保险承保与理赔要点的培训工作;四是提供创新服务,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协助各县市区创建样板水库等相关工作;五是甲方要求的其他必要事项。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一)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在本合同中,存在相悖之处,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一年或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四)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扩展条款措辞(签章页)甲方:潍坊市水利局(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共保体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潍坊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