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 电气工程 道路工程 庭院工程 绿化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2N33064603120241801
二、合同名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HZZC2024-C2-990249-KWZB
四、项目名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地 址:广西贺州市城西路58号
联系方式:0774-5203005
供应商(乙方):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八步区建德街92号一、二楼
联系方式:1303687566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618189.2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电气工程、道路工程、庭院工程(口袋公园)、绿化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120日历天项目经理:秦晓霞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02105934
2.合同金额(元):2618189.2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职教中心园林绿正式施工合同.pdf
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编号:HZZC2024-C2-990249-KWZB)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承包人: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承包人(乙方):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贺州市城西路58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含电气工程、道路工程、庭院工程(口袋公园)、绿化工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含电气工程、道路工程、庭院工程(口袋公园)、绿化工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总工期为12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叁分(¥2618189.23元);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壹角贰分(¥49524.12);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秦晓霞。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7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签订。十一.补充协议11.1甲方提供施工料场及协助提供用电、用水等施工条件。11.2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份数)发包人: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承包人: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2CFD2E地址:,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建德街92号一、二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2899电话:,电话:0774-512408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贺州支行账号:,账号:6604001007246000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港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联系电话:1517766244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芳林村新屋组754号。1.1.2.5设计人:赵春燕名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专业乙级、园林景观专业乙级;联系电话:13580894205;电子信箱:957178483@qq.com;通信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51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及临时占地、施工道路、工棚、施工办公生活区、加工场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所示占地线范围,范围、坐标详见施工图。1.1.3.10临时占地包括:(1)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发包人不少于5份的临时占地资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可免费提供红线范围内的场地作为施工临时占地。(2)发包人不保证红线外临时用地在本工程红线附近,承包人要充分考虑该风险,承包人不能因临时用地与本工程红线之间的距离而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协商确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报表、次月进度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应急方案一式三份,专项工程实施前3天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三份,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方准备。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恢复。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工地,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工地施工、保修,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负责。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等规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莫善安;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807498026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设计交底等。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2。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承包人应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5)承包人应按照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8)工程在发包人接收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如下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陆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承包人的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秦晓霞;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0210593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1)9006921;联系电话:0774-5124088;电子信箱:yirunjianshe@163.COM;通信地址:贺州市八步建德街92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施工管理,如需具体授权以授权委托书为准;2.因本工程施工必须签订其他合同或产生债权债务文书的,合同应加盖承包人在公安及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公章,不可由项目经理或他人私自签订。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日历天(正常施工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总工期的80%(正常施工时间)。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在岗带班时间少于总工期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15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1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5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收到款项及申请付款材料后30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造价的100%。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审计总价、已支付工程价款、应扣留质量保修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结算。(1)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以审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为准;(2)承包人提交结算材料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先由监理复核,报发包人审核,最后由有关部门审定。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10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30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批后3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承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交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赔偿。(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职责也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4)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凡承包人违反其它约定的,每违约一次(项)则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中标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7)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8.1.1投保(1)投保人:承包人。(2)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包括发包人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施工人员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5)保险期限:保险种类包括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如若项目延期,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办理延期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故意或疏忽而没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18.1.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包括发包人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施工人员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各项保险生效3天内。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21.3关于结算审计:(1)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2)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5%(含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5%(不含5%)时,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2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21.5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责任。21.6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21.7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工程施工,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2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3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年(建议为/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但承包人仍需按保修期限履行相关保修职责。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承包人(公章):广西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城西路58号,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建德街92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4-5203109,电话:0774-512408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贺州支行账号:,账号:66040010072460001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园林绿化改造一期工程 电气工程 道路工程 庭院工程 绿化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