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楼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公告(浦北县江城街道中心小学2024)
一、合同编号:12N4997484712024601
二、合同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QZZC2024-C2-220340-HDZB
四、项目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浦北县江城街道中心小学
地 址:浦北县江城街道滨河路4号
联系方式:0777-8315529
供应商(乙方):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浦北县县城绕城二级公路(三合路口)
联系方式:0777-821355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 数量:1.00 单价(元):1186768.7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建设地点:钦州市浦北县;建筑高度11.4m,建筑面积434.4m2;本工程包括: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梁伟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31330797
2.合同金额(元):1186768.7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已压缩)(合同)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1).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工程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发包方(甲方):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承包方(乙方):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2.工程地点:钦州市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招标控制价包含的建设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18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陆仟柒佰陆拾捌元柒角叁分(¥1186768.73元);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梁伟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7月1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2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上酱云爱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啬(签字)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30WJON地址:地址:浦北县县城绕城二级公路(三合路口)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5399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7-821355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ongyun8213555@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10120500000689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30WJON地址:地址:浦北县县城绕城二级公路(三合路口)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5399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7-821355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ongyun8213555@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10120500000689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5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6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7(6)(7)(8)(9)(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8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13.3工程试车13.3.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0个工作日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书及其他相关材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3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以浦北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0个工作日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81(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0个工作且(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3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O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款的3%(无息)(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3)其他方式:无。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1。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82延。(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其他:无16.1.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解决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施工单位在合同施工期内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回,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施工工期与承诺的工期相差达到1个月,按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差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元违约金。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83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4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84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补充条款20.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85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致就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有的承包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发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但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如由发包人负责维修,则应按扣除发包人维修的费用之后计算)86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回给承包人,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如由发包人负责维修,则应按扣除发包人维修的费用之后计算)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公章: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1KT级公路(三合路口)地址:地址浦北县县城者学龙法定代表签字):龙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7-821355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1012050000068987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甲方: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乙方: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乙方必须按规定到国有专业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双方约定该项目工资占工程款的比例是25%。3、乙方按规程办理工程进度款手续后,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时,甲方按约定工资比例将工程款部分划入乙方提供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北支行账号:20747101040013553))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余款划入乙方提供的账户(账户名称:广西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账号:45050110120500000689)用于该工程的建设费用。4、乙方没提交工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甲方有权不拨付工程进度款。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并与原合同共同执行1程有4工产西宏云建设甲方: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小学乙方程有限公司1K林祥在代表签名:代表签名:签订日期:2024年7月16日88#idc error#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教楼建设工程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