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HTJS-C2024-0047001
二、合同名称: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00-HTJS-C2024-0047
四、项目名称: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常州市西林街道朱夏墅村委叶西村42号

联系方式:15861182959
供应商(乙方):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83号
联系方式:137750502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
联系方式:13775050250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98000.00元
合同金额:159.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月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7-29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29 15:03: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pdf

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合同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为实施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及工作内容:主要工作为对本工程范围内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防撞垫等的施工等的全部作业以及为实施以上永久工程而必须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磋商响应文件;(4)磋商文件;(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后);(7)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均指适用于本合同的文件,并将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顺序在先者为准。4.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实际完成并经甲方认可的数量进行计量支付,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中标合同单价。本合同中标价: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玖万捌仟圆(¥1598000)。5.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永昕。承包人项目总工:高雨波。6.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承包人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则将被处以违约金0.5万元。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造成的费用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工期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8.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1)本工程开工后按月进度计量款的80%支付;(2)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计量款的97%;(3)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按审定价结清余款(不计利息)。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2个月(61历天),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11.农民工工资保障11.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11.2承包人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11.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11.4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苏人社规[2022]4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5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或最新文件规定执行。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部交公路规〔2020〕5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苏交传〔2020〕398号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9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3〕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承包人建立健全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并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③承包人应依法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相关情形以及项目实际情况,相应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2.5安全生产费:详见工程量固化清单。1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满足发包人制定的要求执行。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必须满足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的规定。凡标段内与已建航道、临、跨、过江设施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航道畅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已建航道、临、跨、过江设施的安全;凡标段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工作及可能出现的事故负全责。(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1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1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1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2.12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要求:(1)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2)承包人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3)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保障机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4)承包人应当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构建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预防、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5)承包人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6)承包人应当推进施工班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做好施工场地安全布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8)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承包人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9)承包人以及承担分包专项工程的单位在实施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10)承包人应当对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等,采取现场影像记录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1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13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所有人员进场必须经教育培训后方准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包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包人统一负责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广泛做好文明施工的组织、宣传工作,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文明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12.14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安全以及消防等工作,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同时负责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及其所发生一切费用并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12.15严格执行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承包人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在监测实施过程中,应负责现场承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人身保险,负责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作业现场,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同时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在现场工作时,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作业现场,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5)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6)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承包人,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3.环境保护文明施工13.1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分析扬尘来源,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整治工作。相关费用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达不到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交质[2018]4号文”要求标准,则由发包人予以1万元/次处罚。13.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3.3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3.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13.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3.6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围挡、大门、标牌标准化、材料码放整齐化(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集中、整齐码放)、安全设施规范化、生活设施整洁化、职工行为文明化、工作生化秩序化。(2)施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不扰民、现场不扬尘、运输无遗撒、垃圾不乱弃,努力营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14.保险14.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风险程度自行投保,其费用按清单所列计量规则计量支付。14.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风险程度自行投保,其费用按清单所列计量规则计量支付。14.3工伤保险根据苏人社规(2023)2号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承包人应按合同价3‰的金额,合同签订后为本工程中所有人员(包括临时用工)办理工伤保险,其费用按清单所列计量规则计量支付。15.承包人违约15.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受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5.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上述第(1)(3)(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1)(3)(6)目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当承包人发生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中期支付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解除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办理。(5)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造成的费用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16.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7.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追偿。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6.本合同作为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江宜高速互通立交南侧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7.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肆份。发包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常州市国省道及快速路建设专班)(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场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匝道工程交安设施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