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2024)



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

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5150070133142205071095

项目业主:

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05150070133142205071095

合同总金额:

¥973,365.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05月1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2年05月13日至2023年02月01日

服务内容:

对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路线全长3.498km,预留用地宽度为40m。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现状,路线拟划分为城镇段和一般路段,其中城镇段为国道324线至凤东路,里程2.08公里,双向6车道,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为31.5m,设计时速60km/h。一般路段为凤东路至南涂线,里程1.418公里,近期实施断面宽度为17m,双向4车道,单幅路,设计时速60km/h

合同附件

金狮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合同.pdf

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

2024-07-29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工程名称: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发包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设计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包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设计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规范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及工作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三、名称:金狮路(国道324线-南涂线)建设工程;一、规模:本项目为一级公路,路线长度3.5km,道路宽度31.5m/17m,设计内容包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安设施及雨水、L给水、电力通讯、照明等沿线设施及初步设计概算;三、工作阶段:初步设计:四、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图纸(含概算);五、项目负责人:李超。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规划、设计等资料。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份数设计文件提交内容:初步设计文件8套,概算8套,并可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要酌情增加文件套数。第七条费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以批复估算中的初步设计费金额作为合同金额,即本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玖拾柒万叁仟叁佰陆拾伍元整(小写:¥973365.00元)该价格为总包干价,不随设计内容调整、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变动。1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正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设计人申请正式的设计费付款时转为设计费。8.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含已付20%预付款)。8.3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9.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L4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如有),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足额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设计人权利与义务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1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规范规定年。9.2.3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文件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修改后设计文件。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执,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下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啤文(盖章)有限公司盖章)柜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签字)委托代理人:超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50000电话:电话:0371-6203722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郑州政通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411060400010149851838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5月13日美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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