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更新改造 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 电子针疗仪 特定电磁波治疗仪 微波治疗仪 中频综合治疗仪 中药熏蒸仪 红外线治疗仪 空气压力波治疗仪 产后康复治疗仪 内瘘治疗仪 医用升温仪 医用空氧混合器 立式身高测量仪 卧式身高测量仪 移动蓝光治疗仪 高频电刀采购合同公告(宣恩县人民医院2024)
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TBN-ZC-2024-19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2825-2024-00497
三、项目名称
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55号(生物产业园)
中标(成交)金额:24.200000(万元)
综合评分法:90.56(分)
货物类
名称: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等 品牌(如有):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规格型号:XY-K-SWFK-III等 数量:1.0 单价:242000.0元
五、评审小组成员
符文泽,魏菁菁,王玉红,黄世超,孙静(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4-07-26
2、评审地点: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的65%收取。
2、收费金额:0.236(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包二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包做废标处理。2、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xe.eszggzy.cn/xeweb/)。3、如投标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宣恩县人民医院
地址: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4号
联系方式:0718-58209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
联系方式: 027-873206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建
电话:15827187842
相关下载
包一: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等采购文件.ofd
二次招标文件定稿-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docx
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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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2024-07-23
百-S湖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5-2024-00497项目编号:STBN-ZC-2024-191项目名称: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采购人:宣恩县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二、投标人须知15(一)总则15(二)招标文件18(三)投标文件19(四)投标22(五)开标23(六)资格审查24(七)评标25(八)中标25(九)签订合同26(十)质疑和投诉27(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29(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29(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9(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33(十五)其他33第三章采购需求37一、采购清单37二、商务部分38三、技术部分41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56一、资格审查方法56二、资格审查程序56三、资格审查标准57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60一、评标办法前附表60二、评标程序61三、评标标准65第六章合同草案70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86第1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投标人客户端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26日09:00时整(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TBN-ZC-2024-19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5-2024-004973、项目名称: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58万元6、最高限价:58万元7、采购需求:本项目为2个项目包,具体内容见下表。项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要求、主要技术及服务要求等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包号序号货物名称单位数量预算金额(万元)一1电子针疗仪台20252特定电磁波治疗仪台203微波治疗仪台24中频综合治疗仪台55中医定向透药仪台26▲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台17中药熏蒸仪台28红外线治疗仪台39空气压力波治疗仪台2二1产后康复治疗仪台2332内瘘治疗仪台13医用升温仪台14▲医用空氧混合器台15立式身高测量仪台16卧式身高测量仪台17移动蓝光治疗仪台18超声骨刀台19高频电刀台110肺功能仪台111内镜储存柜台1合计:58万元注:投标报价应包括所需要的货物成本、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含所有安装耗材)、培训、检验、人工费、差旅费、保险、管理费、保管费、售后服务、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上表中标注“▲”的为核心产品。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20%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2)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3)本项目各包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7月05日至2024年07月11日,每天上午0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24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投标人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投标人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始时间:2024年07月05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4年07月2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湖北省楚天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开标时通过投标人客户端进入湖北省楚天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标。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xe.eszggzy.cn/xeweb/)。2、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s://czt.hubei.gov.cn/zcd/homepage)了解更多信息,主要流程咨询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商业银行。3、投标人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完成注册并办理、绑定CA后方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操作使用指南下载地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zIndex。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用户绑定CA-前往办理”专栏。5、以上所称投标人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投标人客户端。6、代理机构基本账户信息:账户: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账号:3202016019200219882行号:10252100066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黄鹤楼支行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宣恩县人民医院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4号联系方式:李主任0718-582090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联系方式:田建、胡跃、张雪027-8732060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田建电话:15827187842第2章投标人须知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2.2采购人宣恩县人民医院2.3采购代理机构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宣恩县财政局2.5项目名称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二次)2.6项目地点宣恩县人民医院2.7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货物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地点: 。10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投标人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交易系统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湖北省楚天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吴老师400-831-8686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吴雨荷400-088-5358一毂清风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易老师400-112-9919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周老师400-991-396613.1提出询问方式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15.2报价方式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三章“采购需求”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9.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标当天 时 分至 时 分,提供至(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 。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备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请咨询各交易系统客服人员。操作说明:详见各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2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6.3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3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不能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延长解密时间;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30.2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31.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2.1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xe.eszggzy.cn/xeweb/)34.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 。3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的65%收取。3.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当日。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42.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44.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5)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6)本招标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7)本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通知公告、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版本或证书名称与现行版本或名称不一致的,以现行版本或名称为准。(8)本招标文件所列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投标人可以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进行投标,采购人不指定品牌或型号。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投标人须知(1)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2.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中标后分包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招标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后可以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接受分包主体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分包合同金额,接受分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0.4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0.5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6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1.电子投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投标人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投标人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投标人投标软件。投标人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3.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3.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4本”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13.5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3)投标文件14.投标文件的组成和编制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六)其他报价文件二、资格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二)资格条件承诺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其他响应文件(一)商务部分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商务响应偏离表3.业绩证明文件4.拟派项目团队5.其它商务文件(二)技术部分1.技术响应偏离表2.技术方案3.其他技术文件(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1.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5.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5.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5.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5.7对于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投标总价中。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投标人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投标人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7.3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后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如有)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各包要求分别编制、生成、加密、递交,并注明对应包号。17.4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5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供货(服务)期、供货(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7.6投标文件应保证所有内容(包括各种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清晰可辨认。如投标文件内容模糊不可辨认,导致投标文件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部分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法认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导致投标文件对评分因素的响应无法认定的,相关评分项视为未提供响应内容。17.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证书、法律文书、技术文件等若有时效性的,均应在有效期内且没有被暂停或确认失效,否则其投标无效。(4)投标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人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投标人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有效期内。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上传投标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上传投标文件的高峰时间,错峰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19款中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22.实物样品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5)开标24.开标会议准备24.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开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25.1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后,使用CA证书验证投标人身份后参与开标会。26.开标程序26.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唱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6.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6.4投标人对CA证书进行延期、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导致CA证书序列号变更,投标人应保证解密时CA证书序列号与上传投标文件时的CA证书序列号一致,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6.5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标的,采购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27.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7.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7.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6)资格审查28.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8.1开标结束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由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8.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28.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7)评标29.评标委员会29.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9.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0.评标30.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0.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8)中标31.确定中标人31.1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中标结果公告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投标人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投标人的评审总得分。33.中标通知33.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9)签订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签订合同3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35.2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35.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0)质疑和投诉36.质疑3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编制、提交。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6.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6.3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6.4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5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6.6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6.7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否则不予支持。36.8投标人未按第36.1条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7.质疑答复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8.投诉38.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8.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8.3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1)采购代理服务费39.收取方式和标准39.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2)无效投标和废标40.无效投标40.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41.废标4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2.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代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投标人可以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4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投标人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未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该部分标的投标人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能满足需求的非进口产品亦能参与采购竞争。42.4本招标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3.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4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43.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3.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6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43.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3.8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43.9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43.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3.2.1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3.3促进残疾人就业43.3.1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2投标人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的分项报价,并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否则在评审时无法认定为采购范围内的节能环保产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1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15)其他4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适用法律4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7.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8.解释权48.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49.履约验收49.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49.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49.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49.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49.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投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50.纪律和监督50.1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50.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50.1.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50.1.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50.1.4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0.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50.1.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50.1.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50.1.8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50.1.9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5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50.2.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5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50.2.3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0.2.4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0.2.5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5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0.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50.3.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50.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51.相关条文解读5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51.2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51.3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1.4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第3章采购需求1、采购清单包号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最高限价(万元)要求/备注一1电子针疗仪20台25/2特定电磁波治疗仪20台/3微波治疗仪2台/4中频综合治疗仪5台/5中医定向透药仪2台/6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1台核心产品7中药熏蒸仪2台/8红外线治疗仪3台/9空气压力波治疗仪2台/二1产后康复治疗仪2台33/2内瘘治疗仪1台/3医用升温仪1台/4医用空氧混合器1台核心产品5立式身高测量仪1台/6卧式身高测量仪1台/7移动蓝光治疗仪1台/8超声骨刀1台/9高频电刀1台/10肺功能仪1台/11内镜储存柜1台/要求/备注说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节能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竞争。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2、商务部分(标注▲的指标为实质性要求,任何一条不响应投标无效)序号商务和服务项目重要性商务和服务要求1交货地点▲宣恩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2交货方式▲厂家派工程师到现场免费安装调试,并负责对使用科室进行操作等培训,直到培训合格为止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4质保期▲投标人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质保期≥2年;投标人所投产品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提供免费换货服务。5包装和运输▲商品包装应符合财政部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投标人应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对货物进行运输,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等情况。投标人应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包装、运输及装卸费用由投标人承担。6产品安装调试▲(1)投标人负责合同供货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等;(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安装调试计划。安装调试计划参考以下内容:安装调试手册、安装调试进度安排、安装方式、调试方法、调试工具的准备、安装调试环境的准备、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 (3)安装调试开始之前,由投标人和采购人共同清点,如有短缺或损坏,由投标人负责补充、更换; (4)安装调试工作应在采购人代表在场时进行; (5)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缺损由投标人负责补充、更换;安装调试完成后,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供货设备安装调试结果、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7产品到货验收▲(1)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出厂等证明文件,必须保证是合同签订后最新出厂的产品。采购人与投标人在设备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符等问题时,由投标人负责解决;如上述证明文件或相关手续不全,或出现不是最新出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2)依合同要求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形、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 (3)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出具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 (4)所有硬件设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合同要求的性能。 (5)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6)提供了样品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签署日期作为维保责任起始时间。采购方对中标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货物条件进行保管。8培训▲投标人安排主要设备厂商工程师为采购人相关科室提供安装、操作、一般故障排除等培训,场地、交通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9售后服务要求▲产品质保期内免费保修、电话报修后12小时上门服务、24小时内排除故障。投标人所投产品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提供免费换货服务。10付款条件▲(1)投标人若是中小企业,采购人可根据投标人意向预付合同金额60%预付款,但投标人需提交预付款保函,余款支付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具体协商;如投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采购方按第2款约定付款。(2)投标人若是大型企业,或是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中小企业,则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交付使用正常,验收合格后首付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20%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不计息付清。11价款或者报酬▲投标报价应包括所需要的货物成本、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含所有安装耗材)、培训、检验、人工费、差旅费、保险、管理费、保管费、售后服务、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12项目管理要求(1)投标人应为本项目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进度安排、交货验收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对使用部门的培训等,以确保顺利履约。(2)投标人应为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以确保在项目质保期内设备正常运转。(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历史业绩,以及其他采购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评价。3、技术部分说明: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任何一条不响应投标无效;标注“*”和未标注符号的为评审项,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分标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产品技术和性能参数对照偏离表》中如实填写所投产品实际数据及偏离情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证明文件,并标明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未提供或检索不到证明文件的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规定了证明文件形式的,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未规定证明文件形式的,证明文件可以使用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制造商公开发行的产品宣传彩页或产品技术白皮书或使用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截图等。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包一)(说明:以下是单台/套设备的技术要求)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1电针治疗仪*1.1输出通道五路输出,独立可调*1.2输出波形连续波、断续波、疏密波1.3连续波频率1Hz~100Hz连续可调,允差±15%;脉冲宽度0.35ms±0.1ms1.4断续波断续周期2.3s~6s可调,允差±10%1.5疏密波疏、密波变换周期2.3s~6s可调,允差±10%1.6每路输出脉冲强度0~12V,允差±20%(负载电阻250Ω)1.7治疗时间≥30min2特定电磁波治疗仪*2.1样式立式2.2计时方式机械定时(0~60分钟)及常通2.3转头自动锁扣,正面转动时无需松紧旋钮*2.4倾倒断电功能具备2.5支臂多段可调2.6底座五脚、加重,自带滑轮及滑轮锁2.7电源要求AC220V、频率50Hz可正常使用,功率≥300W*2.8光谱波长2~25μm2.9辐射板直径≥φ166mm2.10活动臂伸缩范围≥0~560mm2.11俯仰角≥90°2.12转角360°3微波治疗仪3.1输入功率≥1000VA3.2额定电压AC220V可正常使用3.3工作频率2450MHz±50MHz3.4圆形辐射器尺寸≥φ170mm*3.5治疗头驻波比参数≤2.03.6输出方式连续式、脉冲式3.7最大输出强度≥150W,级差10W3.8操作平台电容触控操作*3.9预热功能具备3.10超温报警功能具备3.11空载保护功能具备3.12过压、过流保护功能具备4中频综合治疗仪4.1推车式设计具备*4.2输出通道四路中频加透热输出、四路离子导入直流输出、两路干扰电输出4.3中频频率1kHz~10kHz,单一频率允差±10%4.4调制频率0~150Hz,单一频率允差±10%或±1Hz取大值4.5中频载波波形双向方波4.6调制波形正弦波、方波、三角波、指数波、锯齿波、尖波、等幅波4.7调制方式连续、断续、间歇、变频、疏密和交替调制4.8中频调幅度0%、25%、50%、75%、100%,允差±5%*4.9干扰电性能工作频率:4kHz,允差±10%调制频率:0.125Hz,允差±10%差频频率范围:0~112Hz,允差±10%或±1Hz取较大值调幅度:0%、100%,允差±5%差频变化周期:5.5s、32s,允差±10%4.10操作显示≥8英寸液晶触摸屏*4.11处方≥100个固定处方4.12中频输出电流在500Ω的负载下,每路输出电流≤100mA。输出强度分0~99级可调4.13中频输出峰值电压在开路条件下测量时,中频输出峰值电压≤500V4.14电极板温度38℃~55℃,分6档可调,允差±3℃4.15离子导入输出直流电流在500Ω的负载下,每路输出电流不超过50mA,分0~99级可调4.16治疗时间治疗时间根据处方不同为20min、25min、30min、40min、45min,治疗时间到了有音响提示,并停止输出,时间允差±1min5中医定向透药仪*5.1输出通道四通道5.2额定输入功率≥140VA5.3操作显示≥10英寸液晶触摸屏*5.4治疗模式导药按摩、导药、按摩模式5.5中频载波频率≥4000Hz,允差±10%5.6中频载波波形非对称方波5.7调制频率范围0~150Hz,单一频率允差±10%或±1Hz取大值*5.8调制波波形方波、正弦波、三角波、梯形波、锯齿波5.9调幅度0%、100%,允差±5%5.10电刺激强度0~99级可调*5.11中频脉冲电压导药模式最大峰值电压45V,允差±30%;按摩模式最大峰峰值电压90V,允差±30%5.12电极片辅助温热温度43℃,允差±3℃5.13电致孔功能脉冲波群由≥6个脉冲宽度50μs,频率2kHz的脉冲组成,允差±20%5.14电致孔输出最大峰值电压允差±20%5.15中频按摩处方≥20个6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6.1肌电检测6.1.1反馈指示电信号频率20~500Hz,幅值在反馈阈到10~1000μV之间时,才会触发电刺激和操作游戏6.1.2系统噪声≤1μV6.1.3差模输入阻抗>5MΩ6.1.4共模抑制比≥100dB6.1.5反馈阈值10μV~1000μV,步进1μV6.1.6工频噪声的抑制在刺激仪的输入端叠加一组幅值为100μV(峰-谷值)的工频正弦信号时,反馈指示不应改变6.1.7示值准确度误差≤±10%或±2μV,两者取较大值6.1.8测量灵敏度≤2μV6.1.9通频带不窄于20Hz~500Hz(-3dB)(不包括陷波波段)6.1.10工频陷波器刺激仪应有50Hz限波滤波器,衰减后幅值≤5μV(峰-谷值)6.2电刺激输出6.2.1电刺激输出处方≥40个固定处方、≥8个自定义处方6.2.2频率2Hz~100Hz,步进1Hz,允差小于±1Hz或±10%取大值6.2.3脉宽50μs~450μs可调,步进10μs;允差±10%6.2.4上升时间0~10s,步进0.1s;允差小于±0.1s或允差±10%取大值6.2.5下降时间0~10s,步进0.1s;允差小于±0.1s或允差±10%取大值6.2.6持续时间1~20s,步进0.1s;允差±10%6.2.7间隔时间1~20s,步进0.1s;允差±10%6.2.8治疗时间1min~60min可调,步进为1min,误差为±30s6.3触发电刺激6.3.1阈值10μV~1000μV可调,步进1μV,允差±10%或±2μV,两者取较大值6.3.2频率2Hz~100Hz,步进1Hz,允差±10%或±0.5Hz,两者取较大值6.3.3延迟时间0.5~5s,步进0.5s,允差小于±0.3s或允差±10%取大值6.3.4持续时间1s~10s,步进0.1s,允差小于±10%6.4助力电刺激6.4.1频率18Hz,允差±2Hz6.4.2脉宽200μs,允差±10%6.5镜像电刺激6.5.1阈值10μV,允差±10%或±2μV两者取较大值6.5.2频率30Hz(±2Hz)6.5.3脉宽200μs,允差±10%6.5.4输出峰值电流强度0~60mA,0~10mA步进1mA,10mA~30mA步进0.5mA,30mA~60mA步进0.1mA,允差±10%或±2mA两者取较大值6.5.5A通道肌电信号检测6.5.6B通道电刺激输出6.6游戏模式≥5个游戏可选择,分别用于肌力训练,耐力训练和协调训练。7中药熏蒸仪7.1喷头双锅双控双喷头,双路独立控制,可以同时治疗两个病人7.2操作显示≥7英寸液晶触摸屏7.3外形尺寸≤780×640×1250mm(长宽高)7.4预加热时间≤15min,预热温度:70~99℃可调7.5功率调节≥6档7.6散热系统≥三通道7.7加液总容量≥6L*7.8废液排放自动控制废液排放,可保证同时治疗两个病人的蒸汽量和温度7.9漏电保护具有自动漏电保护、自动防干烧功能*7.10红外测温具备,熏蒸过程中实时监测皮肤表面温度,防止烫伤7.11加热锅全保护装置加热锅具备至少五重安全保护装置:报警阀、旋转锁盖钮、泄压窗、双卡钳、防堵过滤罩7.12压力值泄压50kPa、80kPa、泄压三段调节,第二路120kPa安全阀保护7.13吸水绑带设计,防止喷头滴水具备7.14双重超温保护功能具备7.15其它功能具备工作状态提示、多重故障自检、错误代码显示等功能8红外线治疗仪8.1额定输入功率≥750VA8.2治疗时间5~60min可调,级差5min,允差±30s*8.3波长范围2~25μm,允差±20%*8.4照射强度至少高、低两档调节,辐射器加热表面最高温度250℃,允差±30℃8.5操作控制感应触摸屏、红外遥控8.6输出以远红外波段为主能量8.7辐射器具有隔热防护设计,避免烫伤8.8加热器不锈钢加热模组与散热装置8.9治疗器有防倾倒装置9空气压力波治疗仪9.1操作显示≥8英寸液晶触摸屏,支持一键飞梭9.2气囊腔数单侧至少8腔气囊,双侧16腔气囊,配备双下肢气囊、腰部气囊及上肢气囊*9.3循环压力治疗压强范围0kPa~36kPa(0mmHg~270mmHg),步进1kPa9.4压强单位显示方式支持kPa和mmHg两种压强单位的显示切换9.5无线拓展功能具备9.6单腔调压可针对每个腔体单独调节压力设定9.7零压跳过在有创面或压力治疗禁忌的部位,可选择关闭该位置的气囊压力。9.8治疗时间1min~20h可调,可设置连续运行9.9治疗模式≥30种治疗模式,含≥10种固定治疗模式和≥20种自定义收藏模式,可自定义治疗处方名称9.10逆序加压可设定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贯序加压模式,预防由于动脉供血不足引起的肢体远端血液循环障碍9.11血液回盈具备血液回盈侦测提示功能9.12梯度治疗支持对肢体形成梯度加压9.13充气间隔时间1s~99s,充气保持时间:0s~20s9.14安全保护配备紧急功能开关,紧急开关无需另外安装电池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包二)(说明:以下是单台/套设备的技术要求)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1产后康复治疗仪1.1机型柜式一体机型,推车设计带锁止万向轮1.2输入功率≤50VA1.3输出通道≥4个独立通道输出*1.4电极片类型圆形电极片、椭圆形电极片、乳房专用电极片*1.5操作模式键飞梭的操作模式,所有调节均可通过一个键的旋转按压实现1.6脉冲波形矩形波,输出频率:800Hz,误差≤±8%*1.7治疗波形矩形波、梯形波、三角形波、钟形波(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有效避免患者产生机体耐受性,达到最佳治疗效果1.8治疗波形调制频率0.5Hz~20Hz1.9输出电流≤80mA,电压有效值≤39V1.10输出脉冲宽度0.4ms±25%1.11输出脉冲占空比≤0.41.12输出能量0~1.5mJ,误差±20%,0~255级可调1.13时间设定25分钟、50分钟、不定时2内瘘治疗仪2.1用途用于血液净化患者,用于促进瘘管穿刺点愈合,缓解组织疼痛、疲劳,促进淤青、肿胀消除;增加动静脉瘘管血流量和动静脉瘘直径2.2产品结构及组成主机、辐射器、加热装置和防护罩2.3悬吊手臂二节屈伸,随意平衡式2.4升降模式电动式升降2.5底座防倾倒底座加稳装置*2.6热源高效率耐温陶瓷发热板*2.7热源数量≥4片*2.8波长范围2~25μm*2.9旋转角度双向转轴,上下仰角≥120度,左右旋转360度2.10操作界面触摸式液晶屏,可启动一键治疗模式2.11安全性具备紧急停机按钮,轮滑配备两个安全锁*2.12治疗时间设定液晶显示;时间设定范围0~120min;治疗时间结束前10秒钟蜂鸣提示2.13强度设定弱/中/强*2.14治疗模式具备自动和手动模式;自动模式默认45分钟强档;手动模式时间0-120min可调,强度可调2.15照射区温度≤39摄氏度3医用升温仪3.1用途通过保持患者体温的方法对围手术期促进血液循环,提高人体免疫力3.2显示屏LED触摸式显示屏3.3操作界面可显示管头温度3.4风管接头前置式自锁风管接头3.5温度探头设置于出气口3.6连接软管伸缩型输气连接管,长度≥1.5米*3.7温度调节范围30℃~45℃,连续可调,步进量0.1℃3.8加热盘PTC陶瓷加热3.9工作方式连续工作模式,可根据手术时间设定倒计时,设备按设定时间自动关机3.10超温报警功能具备,超过设定温度3℃时,可触发超温报警并自动停止加热,温度不稳定时,报警并停止工作,报警可显示故障代码。3.11低温报警功能具备,低于设定温度3℃时,报警并显示故障代码3.12加热盘报警功能陶瓷加热盘、出风口温度检测双重报警3.13计时功能累计计时≥100h,精度≤±1min*3.14风速出风口风速2~14m/s,连续9档可调*3.15加温毯体表加温毯为无菌产品(环氧乙烷灭菌),规格≥8种可选*3.16最大功率≥2200VA3.17过滤系统配置高效过滤器,使用寿命≥2000h3.18工作噪音≤50db3.19一次性体表加温毯具备,配置≥10张4医用空氧混合器4.1流量计与主机一体,刻度数值清晰可辩*4.2泄气阀泄气阀装于主机底部,无噪音,不会导致患儿惊吓或不适*4.3呼吸回路标配硅胶重复性使用呼吸回路4.4压力安全保护功能具备4.5空氧混合器具备4.6氧浓度调节21%~100%4.7流量调节0~18LPM4.8气源故障报警功能具备4.9供气压力差报警功能具备,供气气源压力差>0.1MPa,声觉报警,声觉报警至少60s,噪音至少57dB(A);供气气压恢复正常时,自动停止4.10气源0.3MPa~0.4MPa4.11医用电热湿化器4.11.1温度控制无极自动控温控制(30℃~75℃),自动控温25~39℃4.11.2干烧、过热保护功能具备,加热板最高温<85℃,加热盘热切断110±5℃4.11.3温度监测数字温度显示0℃~75℃,使用温度:30℃~75℃*4.11.4温度调节旋扭自由调节,精确值:0.1℃*4.11.5压力安全阀压力超过调节参数1.5倍时,安全阀自动开启4.11.6湿化罐最大水量≥260ml4.11.7最大工作压力≥20kPa4.12医用空气压缩机4.12.1高温过热保护功能具备*4.12.2启动方式带压启动,间歇运转,启动压力>0.5MPa4.12.3最高排气压力≥0.7MPa4.12.4输出压力0.25MPa~0.4MPa4.12.5输出流量≥25L/min4.12.6噪音≤55dB(A)*4.12.7热保护120℃5立式身高测量仪5.1立式台面全自动测高称重机构,彩色背光高亮数码及性别头像显示仪表,对所测身高体重可按WHO/中国九市标准评价,全屏清晰显示具备5.2评价标准内置WHO和中国九市5级/6级评价标准选,可显示年龄别身高体重、等级和营养评价5.3身高测量范围80~145cm,精度±1mm*5.4电子秤称量范围0~60kg,称重精度±0.05kg,并有去皮、置零、校秤、修改、自动锁定重量功能5.5无线遥控功能具备*5.6语音播报功能具备5.7儿童坐高值测量具备5.8接口RS-232接口,可PC微机联机组网管理6卧式身高测量仪6.1材质采用卫生环保塑料,使用精密模铸工艺整体成型,无尖、锐、棱、角,曲线表面圆润光滑,能有效保护婴幼儿稚嫩的皮肤和身躯6.2显示屏≥7英寸彩色背光高亮液晶数码屏,彩色图形评价结果,对所测参数按WHO或中国(2022)等级评价,全屏显示6.3称量范围0~60kg,称重精度±0.05kg,具有去皮、置零、校秤、修改、手动或自动锁定重量功能6.4刻度尺两侧护边滑轨上镶嵌高精度1mm刻度尺,移动挡板可精准读取身高或坐高值,身高测量范围30~115cm,读数精度±1mm6.5评价标准内置有WHO和中国5级、6级评价标准,进行营养评价,可选择使用6.6接口RS-232接口,可与PC机联网通讯6.7电源电源适配器交流输入100~240V,直流输出12V/0.6~3A7移动蓝光治疗仪7.1设备组成辐照灯箱、可移动机架7.2输入功率≥75VA7.3黄疸辐照元件LED发光管7.4LED寿命≥5000小时*7.5辐射角度灯箱可与水平方向成0~90度之间任意调节并锁定;辐照灯箱可调高度1350mm~1650mm7.6蓝光波长400nm~550nm*7.7有效表面内的最高胆红素总辐照度4.0mW/cm²7.8有效表面内的总辐照度≥3.7mW/cm²7.9胆红素总辐照度平均值≥2.5mW/cm²7.10胆红素总辐照度均匀性>0.47.11计时功能具备,配有计时器7.12计时范围0~9999小时59分7.13脚轮锁定功能具备7.14工作噪声≤45dB(A)[环境噪声在≤35dB(A)以下]8超声骨刀8.1最大输入功率≥170VA8.2工作尖尖端主振幅20~200μm8.3工作尖尖端横向振幅<5μm8.4工作尖振动频率24kHz~36kHz*8.5蠕动泵流量30~110mL/min*8.6导出的输出声功率200~490mW8.7主声输出面积<10mm28.8次级横振声输出面积<20mm28.9脚踏多功能脚踏,可控制模式、功率和水量*8.10脚踏防水等级不低于IPX88.11供水泵管可反复高温高压灭菌8.12操作屏幕≥7英寸彩色触控屏,中文显示8.13手柄消毒134℃高温和0.22MPa高压消毒8.14功率控制≥10档,每档功率对应骨密度8.15水量控制≥10档,可直接显示输出流量速度数值8.16一键增强功能具备,可瞬时提高当前功率≥25%8.17快速频率跟踪具备8.18微动力系统具备8.19冲水模式具备,可精准定量输出水量8.20一键控制手柄灯光开关具备8.21硬件搜频功能零延时震动输出,即时响应操作8.22手柄水路管道分离设计具备,可使用一次性输水管道8.23电源电压100V~240V、50Hz/60Hz可正常使用8.24附件*8.24.1手柄带光接插式手柄,3支*8.24.2工作尖25枚,规格可由采购人自主配置9高频电刀9.1患者漏电流及患者辅助电流正常状态下≤0.01mA,单一故障状态下≤0.05mA9.2功率输出自动补偿功能具备,针对不同人体组织自动调节输出功率达到最佳切割和凝血效果9.3安全标准不低于CF型,带除颤保护,I类输出,符合国标GB9706.1-2007和专标9706.4-2009安全标准9.4工作模式*9.4.1电切模式低压切、纯切、混切*9.4.2电凝模式柔凝、强凝、喷凝*9.4.3双极电凝模式精细双极、标准双极*9.5工作频率330KHz、430KHz、1MHz*9.6额定输出功率电切:300W、电凝:120W、双极:80W*9.7负载阻抗电切:300/500Ω、电凝:500Ω、双极:100Ω9.8功率调节1W/5W可调9.9开机自检功能具备,并能声光报警提示9.10接触质量监测中性电极实时监测接触质量系统兼容单联及双联极板,全程实时监测极板的工作状态、贴合面积及组织阻抗并显示单联或双联极板与操作面板上9.11误操作报警功能具备,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可立刻停止功率输出并显示相应错误代码,及时提醒使用者(脚踏误操作报警、电压电流超差报警等)9.12控制方式手动开关按扭、脚踏控制*9.13水下电切功能具备9.14EMC电磁兼容认证具备10肺功能仪*10.1技术原理采用压差式技术原理-全差分压差测量方式,取压点>2个*10.2检测显示参数FVC(用力肺活量):FVC、FEV1、FEV3、FEV6、FEV1/FVC、FEV3/FVC、FEV1/VC Max、PEF、FEF25、FEF50、FEF75、MMEF、VEXP、FET等呼气指标,PIF等吸气指标;VC(肺活量):VC、VT、IRV、ERV、IC等;MVV(分钟最大通气量):MVV、VT、RR等;相应核心指标需经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肺功能测定仪技术标准;提供检测报告10.3可进行支气管舒张实验具备,出具舒张报告10.4可检测呼气、吸气指标,实时显示动态曲线具备*10.5防止交叉感染功能具备,呼吸过滤耗材细菌过滤率≥99.9%(提供相应第三方检测报告);在新冠疫情等特定情况下,允许采取传感检测回路整体抛弃式使用方式,有效克服由于公用呼吸回路引起的潜在交叉感染风险*10.6容量定标、三流速线性验证具备,配备定标筒1个,定标精度±0.4%10.7扫码功能具备,可以支持对接His/Lis系统10.8打印功能配置热敏打印机,可打印患者检查报告*10.9显示屏≥5寸彩色显示屏,可实时显示动态曲线10.10工作模式双模工作模式,支持单台仪器离线工作及与PC端联机10.11语音提示功能具备*10.12环境参数测量自动测量环境参数(温度、湿度、大气压)并进行BTPS自动修正功能10.13FVC测量范围0.5~8L,准确性:±3%或±0.050L(取其大值),重复性:≤3%或≤0.050L(取其大值)10.14PEF测量范围0~14L/s;准确性:±10%或≤0.17L/s(取其大值),重复性:≤5%或≤0.15L/s(取其大值)10.15FEV1测量范围0.2~8L,准确性:±3%或±0.050L(取其大值),重复性:≤3%或≤0.050L(取其大值)10.16VC(慢肺活量)测量范围0.5~8L,准确性:±3%或±0.050L(取其大值),重复性:≤3%或≤0.050L(取其大值)10.17MVV(最大分钟通气量)测量范围250L/min内,准确性:±10%或±15L/min(取其大值)10.18标配肺功能检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具备10.19PC端软件功能10.19.1检测模块肺通气功能检查(FVC、VC、MVV)、支气管舒张试验等;实时显示流量容积(F-V)曲线、时间容积(V-T)曲线等10.19.2质控管理模块容量定标、线性验证,并形成质控报告;自动计算质控评级;依据ATS/ERS智能推荐可接受度高的测量曲线10.19.3肺功能检查对象信息收集及管理模块可录入检查对象基本信息、症状、危险因素、呼吸系统疾病史、身体测量结果、禁忌症、及定期的慢阻肺高危人群及患者的随访管理等信息*10.19.4随访问卷模块CAT、mMRC、COPD-SQ等问卷配置10.19.5报告生成及打印模块支持多种报告模板,包括肺量计检查、支气管舒张试验10.19.6工作台账模块检测结果统计及报告导出10.19.7数据通讯模块支持对接医院HIS系统;支持多中心及分级诊疗工作模式等功能10.19.8账号管理及设置模块账号及密码管理,账户基本信息配置,版本升级、设备管理、预计值选择、数据同步等10.20云端数据平台功能10.20.1项目管理功能包括基础信息,汇总信息,随访内容设置,项目参与单位等*10.20.2质控管理功能设备质控定标报告,检查报告质量管理;查看某个中心的质控报告,可在线批注、留言10.20.3肺功能检查对象信息管理功能包括调查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婚姻状况、职业、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门诊号/住院号、症状、危险因素、呼吸病史、身体测量、禁忌症、慢阻肺高危人群及患者的随访管理等*10.20.4肺功能报告管理模块肺功能报告汇总;肺功能质控等级;在线查看肺功能报告详情;在线解读批注;FVC检查质量、FEV1检查质量、肺通气功能障碍类型、肺通气功能障碍程度、舒张试验阴性/阳性、GOLD分级等分析图表展示;实时查看及动态展示本中心、本地区、本省肺功能检查情况10.20.5数据导出功能支持自定义时间范围数据导出;支持全部数据导出,包括检查对象基础信息、肺功能报告数据、随访数据等*10.20.6规范化肺功能检查支持肺功能检查系统肺功能报告自动上传,肺功能检查辅助解读功能,支持基层医院在线申请肺功能报告解读,上级医院在线解读10.20.7数据共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肺功能检查、诊断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可传输共享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等10.20.8安全性要求保护调查对象隐私,保证信息平台和所收集信息的安全性11内镜储存柜11.1功率≥20W11.2灯管辐射强度≥185nm11.3挂具加厚型亚克力挂具11.4材质不锈钢11.5控制微电脑时控开关第4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1、资格审查方法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2、资格审查程序(1)资格审查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按本章“三、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信用信息核查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2.资格审查当日将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将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4.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在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3)资格审查结果1.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应予以废标。3、资格审查标准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1.法人(1)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其他组织(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2)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附”,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2.提供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如当月没有税额,则需提供当月纳税申报表即可)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或2.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4.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由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所在地已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纳入“多证合一”的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由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三)本项目各包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3.信用信息核查3.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第5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及标准。1、评标办法前附表下面所列资料是对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7.1报价修正规定(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根据实际情况调整】8.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2.1相同品牌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最低得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它投标无效。13中标候选人排序方式评标结果排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按照投标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三、评标标准”中“(一)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投标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2)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3.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交易系统中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6.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7.1报价修正规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7.2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5条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3)比较和评价8.评标方法8.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8.2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9.综合评分法9.1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评分标准》。9.2投标报价评审(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3)价格权重见本章《评分标准》。9.3商务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本章“三、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9.4计分办法及复核(1)评标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得分应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3)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各投标人评标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10.最低评标价法10.1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11.政府采购政策评审11.1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12.相同品牌处理原则1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4)评标报告1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候选人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4.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评标报告。15.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5)应予废标的情形1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6.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1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1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7.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6)停止评标的情形18.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评标标准(1)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没有超过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或者单价限价;(2)同一投标人未提供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投标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投标文件签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如属于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进口产品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实质性要求(1)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实质性条款;(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围标串标情形投标人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2)评分标准包一: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价格部分(30分)投标报价3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30%备注:符合投标人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技术部分(62分)技术参数50分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全部符合招标要求的得满分50分。如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负偏离;标注“*”号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指标共19项,每一项负偏离扣1分;未标注“*”号的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共112项,每一项负偏离扣0.28分;本项最低得0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标注“*”号的关键性技术参数须提供该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证明文件(须由货物生产商或其直属机构盖章)予以佐证,证明文件包括该产品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该产品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宣传资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不响应。说明: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作为实际响应数据或投标响应数据无对应支持文件的,其技术响应将可能按负偏离处理。履约能力4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供货进度方案、交付验收标准及方案、培训方案每缺少一个方案扣1分,扣完为止。(若方案有明显缺失或不可实施则视为未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措施3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巡检(含响应时间)方案、售后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方案、承诺长期供应平价零配件及备品备件的预备方案进行打分,每缺少一个方案扣1分,扣完为止。(若承诺方案有明显缺失或不可实施则视为未提供)售后服务支持能力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支持能力(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打分: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的,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5分。上述资料须加盖制造商鲜章、同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没有提供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商务部分(8分)业绩3分针对该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近三年用户量(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为依据)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用户评价3分提供近两年,针对投标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的用户评价:用户评价整体优秀的每份得1分,最多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用户评价需加盖用户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被评价经销商或厂家、被评价产品)。质保期2分所有产品的质保期均实质性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高得2分。合计100包二: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价格部分(30分)投标报价3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30%备注:符合投标人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技术部分(62分)技术参数50分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全部符合招标要求的得满分50分。如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负偏离;标注“*”号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指标共45项,每一项负偏离扣0.5分;未标注“*”号的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共135项,每一项负偏离扣0.2分;本项最低得0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标注“*”号的关键性技术参数须提供该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证明文件(须由货物生产商或其直属机构盖章)予以佐证,证明文件包括该产品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该产品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宣传资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不响应。说明: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作为实际响应数据或投标响应数据无对应支持文件的,其技术响应将可能按负偏离处理。履约能力4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供货进度方案、交付验收标准及方案、培训方案每缺少一个方案扣1分,扣完为止。(若方案有明显缺失或不可实施则视为未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措施3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巡检(含响应时间)方案、售后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方案、承诺长期供应平价零配件及备品备件的预备方案进行打分,每缺少一个方案扣1分,扣完为止。(若承诺方案有明显缺失或不可实施则视为未提供)售后服务支持能力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支持能力(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打分: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的,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5分。上述资料须加盖制造商鲜章、同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没有提供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商务部分(8分)业绩3分针对该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近三年用户量(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为依据)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用户评价3分提供近两年,针对投标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主)的用户评价:用户评价整体优秀的每份得1分,最多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用户评价需加盖用户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被评价经销商或厂家、被评价产品)。质保期2分所有产品的质保期均实质性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高得2分。合计100(3)商务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照《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响应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进行综合评价。第6章合同草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投标人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投标人、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投标人)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投标人/制造商名称(如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投标人/制造商类型(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投标人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投标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投标人)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投标人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投标人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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