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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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宝江合-2024-007号
合同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
合同签署时间: 2023-12-04 22:04:00
采购人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合同金额: 3216708.000000
价格币种代码: 人民币
金额单位: 元
价款形式代码: 金额
优惠率或其它类型合同价格:
一、合同编号
宝江合-2024-007号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
三、项目编号
ZYDC241100108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8号
联系方式:84826455
供应商(乙方): 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6楼之二
联系方式:1371041339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
1(项)
3,216,708.00
3,216,708.00
合同金额: 3,216,708.00元,大写金额:叁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零捌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01日至2027年05月31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2024年07月30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204-007号宝江合C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ZYDC241100108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签订日期:2024年5月24日nIl-llFJ1=1f-/?/ZYDC241100108^iTHffl:2024^5J^^^B2024-007号合同编号:宝江合甲方(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3455411455F乙方(成交人):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186XHA根据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租赁范围1.1乙方将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新路37号土地9928m,以及土地上建筑物4366.0795m(其中有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1107.83m和1858.2495m,临时建筑约1400m)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该资产”),按现状整体出租给甲方使用。甲方已对该资产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充分的了解。1.2甲方已充分了解该资产现状(如有,该资产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甲方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未能办理等)并自愿承租该资产。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借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3乙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资产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甲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甲方使用后,如该资产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甲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甲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且在合同期满或因甲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甲方不得拆除。1.4该物业的外墙及天台属于物业的附属部分,未计入租赁范围且无单独计算租金,故甲方对外墙或天台的使用不得涉及商业用途,但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设置与经营业态相关“招牌”的情况除外。租赁期内,乙方或城管部门有权在外墙和天台设置广告或通信基站,甲方不得阻拦。若甲方需要将外墙或天台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的,必须另行取得乙方的书面许可,若需设置广告的,需向城管部门或广告位使用权人申请,并按照城管部门对物业的广告设置规划进行整改和设置。若甲方擅自自行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外墙或天台用作商业用途的,乙方或城管部门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租赁期内,甲方应对其租赁物业的外墙和天台的外立面、悬挂物、搁置物的安全负责(包括在甲方租赁物.业前已存在的外立面问题和已存在的悬挂物、搁置物),若因外立面、悬挂物、搁置物坠落导致甲方员工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J二、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来源2.1该资产只能作教学、办公用途。2.2该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行政划拨。三、关于资产升级改造3.1该资产无升级改造。若甲方因经营需要,要对该资产进行装修,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及签订补充协议。四、租赁期限4.1该资产的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4.2租赁期满,甲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90天前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租赁手续。4.3租赁期间,除因收取租金而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乙方承担外,其余因签订本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五、租金、水电费及支付方式5.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下同)叁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零捌元(¥3,216,708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叁佰零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壹元肆角叁分(¥3,063,531.43元),增值税额为壹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伍角柒分(¥153,176.57元)。其中土地总租金为壹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零肆元(¥1,491.804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壹佰肆拾贰万零柒佰陆拾伍元柒角壹分(¥1,420,765.71元),增值税额为柒万壹仟零叁拾捌元贰角玖分(¥71,038.29元):建筑物总租金为壹佰柒拾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1,724.904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壹佰陆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柒角壹分(¥1,642,765.71元),增值税额为捌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贰角玖分(¥82,138.29元)。5.2租金支付周期与方式:甲方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资金安排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租金(不含财政支付部门的审查时间)。5.4租赁期间,如该资产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收取该资产的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乙方无关。六、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1由于房屋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6.2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政府决定拆除房屋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6.3本合同因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市政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进行拆迁、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政府收储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注:上述6.1至6.3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二个月免收租金的搬迁时间。)6.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甲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超过租赁总面积的40%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6.5特别约定:鉴于乙方是番禺区政府下属专门经营、管理区属国有物业的企业,乙方对本合同所涉物业的出租受区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直接约束。故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番禺区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本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七、资产的交付7.1鉴于甲乙双方就该资产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后,甲方经乙方同意,继续使用该资产至本合同签订当天,故本合同签订且生效后双方无需办理该资产的移交手续。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保证其有权出租该资产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8.2乙方不得干涉甲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8.3乙方有权依约向甲方收取租金,收取因甲方欠交费用被相关机构停水、停电而乙方为开通而先行支付的水费、电费及其滞纳金和利息及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违约金。8.4乙方有权对该资产进行安全检查,但须事前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派员陪同下进行。8.5对甲方申办经营证照提供该资产产权权属状态及租赁状态证明方面的配合8.6依本合同第9.10条约定承担该资产结构的修缮责任。8.7如第三方因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必须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租金。9.2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禁止将该资产用于任何与居住相关的用途,不得在资产内设置3宿舍、独立单间、套房等可用于居住的部分。9.3在该资产内的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9.4该资产除非出现非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害由乙方负责出资修缮外,该资产及其原有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整改需经得乙方同意,且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不作任何投入。9.5对该资产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且甲方须确保其职员及学生任何时候均不得在该资产超负荷用电和使用明火。甲方必须经常检查该资产特别是资产的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甲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乙方报告。如在甲方承租的资产内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6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报乙方备案。甲方须对其承租的该资产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确保在承租过程中不会出现消防安全方面的事故。甲方亦须自觉配合乙方委派的安全办人员随时对该资产实施的安全检查,对乙方检查人员进入该资产提供便利。9.7只能按现状经营,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所有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9.8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营运税项等所有税费及承担在升级改造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且甲方必须确保该资产不因此而被查封或拍卖。9.9如甲方从事经营项目需经由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甲方必须服从并承担相关费用。获批准经营的有关文件需向乙方报备。9.10该资产中的非结构性修缮以及因装修改造对该资产的基础和结构造成损害的全部修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如该资产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50%),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甲方的,则由甲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9.11必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资产,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9.12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资产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9.13甲方不得将该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9.14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即概括性转让)给第三方而退出对该资产的租赁。9.15甲方不得违法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不得侵犯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9.16甲方在该资产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不得对周边住户(若有)的正常生活及安全构成影响。9.17甲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并必须向乙方提供租赁备案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十、乙方的违约责任10.1乙方如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规定,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的情形,乙方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属于乙方违约。十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1.1如甲方逾期30天未向番禺区财政局申请支付本合同租金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甲方已按期向区财局申请,但财政未按期支付,则不构成违约行为。11.2甲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3甲方擅自将该资产转租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性转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4甲方利用该资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6如乙方发现该资产存在消防安全或其他安全隐患,经两次书面通知,甲方仍未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整改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因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一切财产与人身损害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11.7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经乙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未纠正或因此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行政处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8特别约定:若甲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等应缴费用超过30日或者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归还资产的,乙方有权对租赁资产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对租赁资产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及归还资产、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归还占有使用费等义务。十二、补偿12.1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6.1条或第6.2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资产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乙方所有,属于补偿甲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须扣除甲方二个月搬迁期免交的租金)属甲方所有。十三、租赁主体的变更13.1租赁期间,乙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第三者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变。如果该情形出现时,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属乙方违约,届时将由乙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甲方签订变更出租方的补充合同。十四、合同终止后的移交14.1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甲方均须将该资产及乙方投入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乙方。14.2对于由甲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的,均无偿属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其他属于甲方的可移动物品,甲方应按时搬走。14.3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对租赁资产进行升级改造导致租赁资产的物理间隔、布局或外观发生改变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合法解除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15日内先行将租赁资产恢复原状。在租赁资产恢复原状之前,视为租赁资产不符合归还给乙方的条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逾期恢复原状的,乙方还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从甲方逾期恢复租赁资产原状之日起至租赁资产恢复原状并交还给乙方之日止,甲方须按本合同14.4或14.5条约定的占有使用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占有使用费。14.4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天内将可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将该资产腾空归还给乙方(若出现14.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为租赁资产应当恢复原状之日起5天内),搬迁期内甲方无需向乙方缴纳场地占用费,但若搬迁期届满后甲方仍继续占用该资产的,则自搬迁期届满之日起,甲方须按日租金单价的2倍向乙方支付该资产的占有使用费直至归还资产完毕之日止。同时,搬迁期届满之日起,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资产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回、接管该资产并对该资产内的物品进行处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且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14.5租赁期限内本合同终止(解除)的,甲方须于本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的15天内将可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将资产腾空归还给乙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搬迁期内,甲方需要参照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若出现本合同第6.1至6.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期为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若出现14.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为租赁资产恢复原状之日起5天内,前述两种情形的搬迁期是免租搬迁期)。若搬迁期届满后甲方仍继续占用该资产的,则自搬迁期届满之次日(即第16日开始),甲方须按日租金单价的2倍向乙方支付该资产的占有使用费直至归还资产完毕之日止。同时,搬迁期届满之日起,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资产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回、接管资产并对资产内的物品进行处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且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十五、通知及联系地址15.1甲乙双方联系方式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联系人:黄慈雄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丰路8号联系电话:34510818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6楼之二联系人:温翠玲联系电话:8480770315.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自联系地址为本合同项下各自接收通知、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是发生争议时法院诉讼法律文书或材料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15.3一方以快递方式向另一方寄送文件或通知的,妥投日为送达日;收件方拒收退件的,拒收日为送达日;因收件方联系地址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退件的,退件日视为送达日。十六、合同的补充或变更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七、争议的解决17.1租赁期间,如有任何争议并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资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7.2若一方违约,须承担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合理费用。十八、其他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之日起生效。18.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营业执照等原因而需要签订由相关机构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该格式化合同仅作甲乙双方办理备案等手续所需,并不实际取代本合同,格式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且因签订有关格式化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证费、登记费用和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18.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8.4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甲乙双方对相关特殊约定和条款均知悉。18.5本合同一式伍份,乙方执叁份,甲方执贰份。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练中心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禹区万丰路各8号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6楼之二联系电话:34510818联系电话:84807703签署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签署日期:2024年5月24日国-2024-008宝江合号《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i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24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ZYDC241100108,以下简称《合同书》),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合同书》第五条关于租金的表述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下同)叁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零捌元(¥3,216,708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叁佰零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壹元肆角叁分(¥3,063,531.43元),增值税额为壹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伍角柒分(¥153,176.57元)。其中土地总租金为壹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零肆元(¥1,491,804元),建筑物总租金为壹佰柒拾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1,724,904元)。甲方于租赁期第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租金为每月捌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86,725元)。从第二年度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各年的每月租金分别为:(一)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捌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86,725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零贰佰贰拾元(¥40,220元),每月地上骑缝建筑物租金为肆万陆仟伍佰零伍元(¥46,505元)。(二)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捌万玖仟叁佰贰拾柒元(¥89,327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壹仟肆佰贰拾柒元(¥41,427元),每月地上建筑物租金为肆万柒仟玖佰元(¥47,900元)。(三)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玖万贰仟零柒元(¥92,007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贰仟陆佰柒拾元(¥42,670元),每月地上建筑物租金为肆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49,337元)。二、《合同书》的其他条款不变。三、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i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丰路8号联系人:黄慈雄联系电话:34510818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爱L于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元口i部门负责人:文俊经办人:田绮妮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4-7楼签署日期:2024年7月30日I1-204-007号宝江合C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ZYDC241100108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签订日期:2024年5月24日nIl-llFJ1=1f-/?/ZYDC241100108^iTHffl:2024^5J^^^B2024-007号合同编号:宝江合甲方(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3455411455F乙方(成交人):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186XHA根据广州市番禺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租赁范围1.1乙方将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新路37号土地9928m,以及土地上建筑物4366.0795m(其中有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1107.83m和1858.2495m,临时建筑约1400m)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该资产”),按现状整体出租给甲方使用。甲方已对该资产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充分的了解。1.2甲方已充分了解该资产现状(如有,该资产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甲方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未能办理等)并自愿承租该资产。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借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3乙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资产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甲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甲方使用后,如该资产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甲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甲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且在合同期满或因甲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甲方不得拆除。1.4该物业的外墙及天台属于物业的附属部分,未计入租赁范围且无单独计算租金,故甲方对外墙或天台的使用不得涉及商业用途,但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设置与经营业态相关“招牌”的情况除外。租赁期内,乙方或城管部门有权在外墙和天台设置广告或通信基站,甲方不得阻拦。若甲方需要将外墙或天台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的,必须另行取得乙方的书面许可,若需设置广告的,需向城管部门或广告位使用权人申请,并按照城管部门对物业的广告设置规划进行整改和设置。若甲方擅自自行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外墙或天台用作商业用途的,乙方或城管部门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租赁期内,甲方应对其租赁物业的外墙和天台的外立面、悬挂物、搁置物的安全负责(包括在甲方租赁物.业前已存在的外立面问题和已存在的悬挂物、搁置物),若因外立面、悬挂物、搁置物坠落导致甲方员工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J二、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来源2.1该资产只能作教学、办公用途。2.2该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行政划拨。三、关于资产升级改造3.1该资产无升级改造。若甲方因经营需要,要对该资产进行装修,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及签订补充协议。四、租赁期限4.1该资产的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4.2租赁期满,甲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90天前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租赁手续。4.3租赁期间,除因收取租金而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乙方承担外,其余因签订本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五、租金、水电费及支付方式5.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下同)叁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零捌元(¥3,216,708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叁佰零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壹元肆角叁分(¥3,063,531.43元),增值税额为壹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伍角柒分(¥153,176.57元)。其中土地总租金为壹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零肆元(¥1,491.804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壹佰肆拾贰万零柒佰陆拾伍元柒角壹分(¥1,420,765.71元),增值税额为柒万壹仟零叁拾捌元贰角玖分(¥71,038.29元):建筑物总租金为壹佰柒拾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1,724.904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壹佰陆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柒角壹分(¥1,642,765.71元),增值税额为捌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贰角玖分(¥82,138.29元)。5.2租金支付周期与方式:甲方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资金安排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租金(不含财政支付部门的审查时间)。5.4租赁期间,如该资产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收取该资产的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乙方无关。六、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1由于房屋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6.2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政府决定拆除房屋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6.3本合同因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市政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进行拆迁、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政府收储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注:上述6.1至6.3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二个月免收租金的搬迁时间。)6.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甲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超过租赁总面积的40%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6.5特别约定:鉴于乙方是番禺区政府下属专门经营、管理区属国有物业的企业,乙方对本合同所涉物业的出租受区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直接约束。故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番禺区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本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七、资产的交付7.1鉴于甲乙双方就该资产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后,甲方经乙方同意,继续使用该资产至本合同签订当天,故本合同签订且生效后双方无需办理该资产的移交手续。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保证其有权出租该资产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8.2乙方不得干涉甲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8.3乙方有权依约向甲方收取租金,收取因甲方欠交费用被相关机构停水、停电而乙方为开通而先行支付的水费、电费及其滞纳金和利息及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违约金。8.4乙方有权对该资产进行安全检查,但须事前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派员陪同下进行。8.5对甲方申办经营证照提供该资产产权权属状态及租赁状态证明方面的配合8.6依本合同第9.10条约定承担该资产结构的修缮责任。8.7如第三方因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必须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租金。9.2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禁止将该资产用于任何与居住相关的用途,不得在资产内设置3宿舍、独立单间、套房等可用于居住的部分。9.3在该资产内的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9.4该资产除非出现非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害由乙方负责出资修缮外,该资产及其原有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整改需经得乙方同意,且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不作任何投入。9.5对该资产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且甲方须确保其职员及学生任何时候均不得在该资产超负荷用电和使用明火。甲方必须经常检查该资产特别是资产的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甲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乙方报告。如在甲方承租的资产内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6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报乙方备案。甲方须对其承租的该资产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确保在承租过程中不会出现消防安全方面的事故。甲方亦须自觉配合乙方委派的安全办人员随时对该资产实施的安全检查,对乙方检查人员进入该资产提供便利。9.7只能按现状经营,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所有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9.8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营运税项等所有税费及承担在升级改造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且甲方必须确保该资产不因此而被查封或拍卖。9.9如甲方从事经营项目需经由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甲方必须服从并承担相关费用。获批准经营的有关文件需向乙方报备。9.10该资产中的非结构性修缮以及因装修改造对该资产的基础和结构造成损害的全部修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如该资产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50%),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甲方的,则由甲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9.11必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资产,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9.12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资产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9.13甲方不得将该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9.14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即概括性转让)给第三方而退出对该资产的租赁。9.15甲方不得违法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不得侵犯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9.16甲方在该资产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不得对周边住户(若有)的正常生活及安全构成影响。9.17甲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并必须向乙方提供租赁备案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十、乙方的违约责任10.1乙方如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规定,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的情形,乙方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属于乙方违约。十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1.1如甲方逾期30天未向番禺区财政局申请支付本合同租金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甲方已按期向区财局申请,但财政未按期支付,则不构成违约行为。11.2甲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3甲方擅自将该资产转租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性转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4甲方利用该资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6如乙方发现该资产存在消防安全或其他安全隐患,经两次书面通知,甲方仍未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整改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因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一切财产与人身损害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11.7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经乙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未纠正或因此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行政处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要求甲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8特别约定:若甲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等应缴费用超过30日或者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归还资产的,乙方有权对租赁资产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对租赁资产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及归还资产、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归还占有使用费等义务。十二、补偿12.1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6.1条或第6.2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资产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乙方所有,属于补偿甲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须扣除甲方二个月搬迁期免交的租金)属甲方所有。十三、租赁主体的变更13.1租赁期间,乙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第三者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变。如果该情形出现时,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属乙方违约,届时将由乙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甲方签订变更出租方的补充合同。十四、合同终止后的移交14.1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甲方均须将该资产及乙方投入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乙方。14.2对于由甲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的,均无偿属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其他属于甲方的可移动物品,甲方应按时搬走。14.3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对租赁资产进行升级改造导致租赁资产的物理间隔、布局或外观发生改变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合法解除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15日内先行将租赁资产恢复原状。在租赁资产恢复原状之前,视为租赁资产不符合归还给乙方的条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逾期恢复原状的,乙方还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从甲方逾期恢复租赁资产原状之日起至租赁资产恢复原状并交还给乙方之日止,甲方须按本合同14.4或14.5条约定的占有使用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占有使用费。14.4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天内将可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将该资产腾空归还给乙方(若出现14.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为租赁资产应当恢复原状之日起5天内),搬迁期内甲方无需向乙方缴纳场地占用费,但若搬迁期届满后甲方仍继续占用该资产的,则自搬迁期届满之日起,甲方须按日租金单价的2倍向乙方支付该资产的占有使用费直至归还资产完毕之日止。同时,搬迁期届满之日起,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资产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回、接管该资产并对该资产内的物品进行处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且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14.5租赁期限内本合同终止(解除)的,甲方须于本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的15天内将可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将资产腾空归还给乙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搬迁期内,甲方需要参照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若出现本合同第6.1至6.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期为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若出现14.3条情形的,资产搬迁期为租赁资产恢复原状之日起5天内,前述两种情形的搬迁期是免租搬迁期)。若搬迁期届满后甲方仍继续占用该资产的,则自搬迁期届满之次日(即第16日开始),甲方须按日租金单价的2倍向乙方支付该资产的占有使用费直至归还资产完毕之日止。同时,搬迁期届满之日起,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资产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回、接管资产并对资产内的物品进行处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且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十五、通知及联系地址15.1甲乙双方联系方式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联系人:黄慈雄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丰路8号联系电话:34510818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6楼之二联系人:温翠玲联系电话:8480770315.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自联系地址为本合同项下各自接收通知、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是发生争议时法院诉讼法律文书或材料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15.3一方以快递方式向另一方寄送文件或通知的,妥投日为送达日;收件方拒收退件的,拒收日为送达日;因收件方联系地址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退件的,退件日视为送达日。十六、合同的补充或变更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七、争议的解决17.1租赁期间,如有任何争议并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资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7.2若一方违约,须承担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合理费用。十八、其他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之日起生效。18.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营业执照等原因而需要签订由相关机构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该格式化合同仅作甲乙双方办理备案等手续所需,并不实际取代本合同,格式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且因签订有关格式化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证费、登记费用和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18.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8.4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甲乙双方对相关特殊约定和条款均知悉。18.5本合同一式伍份,乙方执叁份,甲方执贰份。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练中心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禹区万丰路各8号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6楼之二联系电话:34510818联系电话:84807703签署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签署日期:2024年5月24日国-2024-008宝江合号《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i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24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ZYDC241100108,以下简称《合同书》),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合同书》第五条关于租金的表述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下同)叁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零捌元(¥3,216,708元),增值税税率为5%,即不含税价叁佰零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壹元肆角叁分(¥3,063,531.43元),增值税额为壹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伍角柒分(¥153,176.57元)。其中土地总租金为壹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零肆元(¥1,491,804元),建筑物总租金为壹佰柒拾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1,724,904元)。甲方于租赁期第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租金为每月捌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86,725元)。从第二年度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各年的每月租金分别为:(一)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捌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86,725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零贰佰贰拾元(¥40,220元),每月地上骑缝建筑物租金为肆万陆仟伍佰零伍元(¥46,505元)。(二)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捌万玖仟叁佰贰拾柒元(¥89,327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壹仟肆佰贰拾柒元(¥41,427元),每月地上建筑物租金为肆万柒仟玖佰元(¥47,900元)。(三)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玖万贰仟零柒元(¥92,007元),其中每月土地租金为肆万贰仟陆佰柒拾元(¥42,670元),每月地上建筑物租金为肆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49,337元)。二、《合同书》的其他条款不变。三、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i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丰路8号联系人:黄慈雄联系电话:34510818乙方:广州番禺宝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爱L于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元口i部门负责人:文俊经办人:田绮妮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4-7楼签署日期:2024年7月30日I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租赁教学实训场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