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引领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勐腊县勐捧镇财政和统计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4532823HT2024004340101
二、合同名称: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合同
三、项目编号:XSBNZC2024-C2-00100-XSBN-0003
四、项目名称: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勐腊县勐捧镇财政和统计服务中心
地 址:勐捧镇朝阳路61号
联系方式:13368818847
供应商(乙方):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地 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城南路56号
联系方式:1539382195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967270.5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
2.合同金额(元):967270.5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勐腊县勐捧镇勐哈村委会曼广小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历天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发包人(全称):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勐捧镇勐哈村委会曼广小组工程内容:(1)新建木结构两层餐厅面积265.96m²;(2)木结构室外包间(2间)面积17.97m²/间;(3)木结构卫生间面积4.77m²;(4)许愿树环形步道面积10m²;(5)3m宽休闲步道长1000m;(6)公共照明设施路灯150盏;(7)包括设计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新建木结构两层餐厅面积265.96m²;(2)木结构室外包间(2间)面积17.97m²/间;(3)木结构卫生间面积4.77m²;(4)许愿树环形步道面积10m²;(5)3m宽休闲步道长1000m;(6)公共照明设施路灯150盏;(7)包括设计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目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柒仟贰佰柒拾元伍角捌分小写:967270.58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实施方案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此页无正文)发包人: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住所:勐捧镇朝阳路,住所:勐腊县城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8831815,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账号:,账号:24099601040004498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66300二、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项目实施方案;(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工程量清单;(6)报价书;(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l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于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新建木结构两层餐厅面积265.96m²;(2)木结构室外包间(2间)面积17.97m²/间;(3)木结构卫生间面积4.77m²;(4)许愿树环形步道面积10m²;(5)3m宽休闲步道长1000m;(6)公共照明设施路灯150盏;(7)包括设计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质量保修期2.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2.2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6.2工程廉政合同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监察(厅、局、室)印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格式)建设单位(甲方):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中标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名称: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资来源:投标形式:公开☑邀请□直接发包□未招标☐投标报价:967270.58元业主标底969209.00元中标价:967270.58元建设工期:90天建设地点:勐捧镇勐哈村委会曼广小组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合理最佳低价□定标形式: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喝、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及没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做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甲方):(公章)中标单位(乙方):(公章)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勐捧镇朝阳路地址:勐腊县城南路56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8831815,联系电话: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中标单位项目法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公章)联系电话: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6.3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为在勐腊县2024年民族团结进步“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县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工: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检查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乙方: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地址:勐捧镇朝阳路地址:勐腊县城南路56号电话:8831815,电话:日期:,日期:6.4附件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西双版纳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2.承包人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承包人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承包人保证在7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4.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5.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西双版纳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承包人: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引领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