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75399515320246001
二、合同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项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DTCG20240619074
四、项目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项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
联系方式:18757099340
供应商(乙方):杭州海蛞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2幢6楼6010室
联系方式:131850566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7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47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合同.pdf
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合同.pdf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项目区头10委托方(甲方):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可E曾受托方(乙方):杭州海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月签订地点:温州市洞头区一、合同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伍任元(¥475000.00元)3.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4.项目负责人:高晓辉。5.委托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7.受托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努力创优,优质高效的完成咨询服务。8.受托方同意本项目计划的技术人员人数应满足工作的要求,若出现人数不足及为完成委托项目内容需额外聘请专家团队时,按实际需要自行追加,但不增加咨询费用。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委托方: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受托方: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自本合同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11、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名称:(盖单位章)受托方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2024年7月22日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2幢6楼6010室邮政编码:325700邮政编码:310023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委托方名称:(盖单位章)受托方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2024年7月22日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2幢6楼6010室邮政编码:325700邮政编码:310023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1二、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在合同中,下列措词和用语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含义:1.1“委托方”:指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1.2“受托方”:指受委托方委托,负责本合同的咨询服务。受托方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咨询服务,完成咨询并提交咨询成果。1.3“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第1条明确的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1.4“咨询文件”:指按合同附件规定的,由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咨询过程文件、最终成果文件,载体必须是纸张,并有相应的电子光盘或磁盘,在需要时应有相应的模型。1.5“书面函件”:指凡合同中规定是“书面的”,即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2、咨询范围受托方的服务范围及提交的咨询成果应完全满足合同的全部规定和要求。3、咨询服务内容和成果文件3.1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类)-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黄岙新塘标准塘和布袋蚕二期标准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影响环境跟踪监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生态跟踪监测工作,客观地评估项目施工和运营时对环境的影响状况,以确认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或改进的必要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达到预期效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3.2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完成并提交《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其中《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4、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1委托方的权利4.1.1有权要求受托方及时提供咨询各阶段性的进展情况;4.1.2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不称职的或应回避的人员,且更换后的工作人员,必须先由委托方书面认可。如受托方不配合委托方的更换要求,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4.1.3有权确定或调整受托方的具体工作事项,不得增加咨询费用;4.1.4如发现受托方在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受托方及时纠正,必要时有权终止合同。4.1.5有权单方面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2委托方的义务4.2.1负责提供委托咨询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等咨询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24.2.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受托方提出具体咨询任务和要求,审核确认受托方递交的咨询工作计划;4.2.3审核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4.2.4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3受托方的权利4.3.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干预4.3.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咨询工作;4.3.3如委托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方应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4.3.4有权要求委托方或其义务继承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4.4受托方的义务4.4.1在委托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咨询事宜。制定咨询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咨询事项。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工作计划和进度并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咨询工作。4.4.2负责组成专项工作组,由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本项目咨询事宜;根据咨询工作计划,及时派出合同内容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入驻项目所在地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项目组人员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也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的,更换的人员应熟悉本项目背景、计划、执行情况等,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应人员的资历;如因受托方更换人员影响项目的执行,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4.3本项目负责人,代表受托方联系和实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接受和签收委托方提供的咨询工作所需的背景情况、资料、目标、数据及具体要求等,收集、了解潜在投资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就招商工作进行调研;4.4.4咨询工作结束后,负责整理全套资料,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六套完整的资料档案;4.4.5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L4.4.6服从委托方工作任务的调配;5、合同总价5.1合同总价为肆拾柒万伍仟元。5.2该合同总价为实施委托项目约定范围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受托方人工费用(包括人员的交通、伙食、住宿以及根据需要外聘专家)、办公费用(含项目人员办公车辆费用、办公设备、房租等)、管理费用、利润、税费以及因受托方工作不当引发的相关处理费用等。5.3受托方不因咨询服务需求变化、物价、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周期等任何因素变动而对咨询服务费进行调整。5.4合同执行过程中,在上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如委托方决定不再执行下一阶段合同,则委托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下一阶段的费用,受托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35.5咨询工作服务时间为:5.5.1需完成本项目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竣工环保验收及生态跟踪监测服务,并提供全部正式的验收报告,直至验收通过。5.5.2、具体进度满足甲方总体筹划的要求。6、合同款的支付6.1签订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6.2工程完工,编制完成并提交《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初稿后,支付合同价的40%;6.3完成所有服务内容,通过环保验收,编制并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终稿后支付剩余30%的合同价款;6.4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及与应收金额等额的符合税收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6.5本项目采购人为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出资单位为温州市洞头区水库海塘和1水资源管理中心。受托方的服务进度在达到技术服务费各阶段支付要求后,须向温州市洞一头区水库海塘和水资源管理中心出具正式增值税务专用发票。7、违约责任除合同条款已有约定的违约处理外,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违约责任。7.1委托方违约7.1.1委托方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与受托方协商解决。7.1.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方自身原因,委托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受托方尚未开始咨询工作,受托方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合同款;如已开始咨询工作且实际工作量价款少于已付的合同款时,受托方应退还给委托方差额部分的合同价款;如实际已完成且通过委托方确认的工作量价款大于已付的合同款时,不足部分由委托方补齐。47.2受托方违约7.2.1合同生效后,受托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继续履行。如仍不履行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关系,并要求受托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委托方重新招标的费用、延误工期费用等。因受托方原因为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成果报告,导致工程延期的,延误工期费用处罚按1000元/天计算,罚没金额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7.2.2若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提交的咨询成果无法通过政府审批,委托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受托方必须遵照执行。(1)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编写,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受托方自行负责;(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委托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咨询单位,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受托方自行负责,并扣除受托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咨询费用。无论委托方采用(1)或(2)的解决方案,委托方有权视质量情况给予受托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违约金可从服务费中予以扣除。7.2.3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由于受托方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引起项目费用增加时,受托方负责赔偿损失。7.2.4受托方主要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能更换,因重大疾病治疗、司法处理及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更换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更换。除此之外确需更换,则按以下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受托方支付给委托方20000元/次违约金;(2)更换其他项目人员的,由受托方支付给委托方5000元/次违约金;并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历。7.2.5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天,延迟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如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总价10%的,则超过部分的费用也由受托方承担。如受托方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延迟达10天以上,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7.3如出现本合同9.1.3所述的合同提前终止,受托方不得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8、合同修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合同各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应理解为只是对补充修改所涉及部分的重新约定,不影响原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也不影响其优先次序。由于咨询服务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在开展阶段咨询时,如确有需要,合同各方将根据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但不得调整合同总价。9、合同暂停与终止9.1委托方的通知9.1.1委托方通知受托方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受托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59.1.2如果委托方认为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未收到书面满意答复,委托方将有权视情形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或委托方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向受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受托方时,咨询服务合同即行终止。9.1.3前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如委托方不再实施剩余阶段工作的,则委托方通知受托方本合同提前终止,受托方不得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9.2受托方的通知9.2.1在委托方不按合同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向委托方发出通知至少7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14天后,委托方仍不支付咨询服务服务费,受托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9.2.2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受托方不能负责任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受托方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9.3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但本合同9.1.3条所规定的除外。9.4如果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9.5如果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取得委托方同意后,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延长。10、风险与保险10.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10.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0.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0.4咨询服务工作开始前,受托方应为自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11、争议的解决1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在争议发生后60天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洞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11.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11.3协商、调解及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11.4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由合同双方协6商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应支付费用。12、合同语言合同的正式语言为中文。13、适用法律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14、合同生效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各单位的公章后合同生效。洞头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杭州海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T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Ae(签字)(签字)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日期:2024年7月22日日期:年月日7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项目区头10委托方(甲方):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可E曾受托方(乙方):杭州海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月签订地点:温州市洞头区一、合同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伍任元(¥475000.00元)3.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4.项目负责人:高晓辉。5.委托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7.受托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努力创优,优质高效的完成咨询服务。8.受托方同意本项目计划的技术人员人数应满足工作的要求,若出现人数不足及为完成委托项目内容需额外聘请专家团队时,按实际需要自行追加,但不增加咨询费用。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委托方: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受托方: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自本合同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11、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名称:(盖单位章)受托方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2024年7月22日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2幢6楼6010室邮政编码:325700邮政编码:310023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委托方名称:(盖单位章)受托方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2024年7月22日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2幢6楼6010室邮政编码:325700邮政编码:310023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1二、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在合同中,下列措词和用语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含义:1.1“委托方”:指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1.2“受托方”:指受委托方委托,负责本合同的咨询服务。受托方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咨询服务,完成咨询并提交咨询成果。1.3“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第1条明确的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1.4“咨询文件”:指按合同附件规定的,由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咨询过程文件、最终成果文件,载体必须是纸张,并有相应的电子光盘或磁盘,在需要时应有相应的模型。1.5“书面函件”:指凡合同中规定是“书面的”,即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2、咨询范围受托方的服务范围及提交的咨询成果应完全满足合同的全部规定和要求。3、咨询服务内容和成果文件3.1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类)-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黄岙新塘标准塘和布袋蚕二期标准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影响环境跟踪监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生态跟踪监测工作,客观地评估项目施工和运营时对环境的影响状况,以确认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或改进的必要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达到预期效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3.2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完成并提交《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其中《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蚕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4、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1委托方的权利4.1.1有权要求受托方及时提供咨询各阶段性的进展情况;4.1.2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不称职的或应回避的人员,且更换后的工作人员,必须先由委托方书面认可。如受托方不配合委托方的更换要求,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4.1.3有权确定或调整受托方的具体工作事项,不得增加咨询费用;4.1.4如发现受托方在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受托方及时纠正,必要时有权终止合同。4.1.5有权单方面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2委托方的义务4.2.1负责提供委托咨询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等咨询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24.2.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受托方提出具体咨询任务和要求,审核确认受托方递交的咨询工作计划;4.2.3审核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4.2.4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3受托方的权利4.3.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干预4.3.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咨询工作;4.3.3如委托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方应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4.3.4有权要求委托方或其义务继承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4.4受托方的义务4.4.1在委托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咨询事宜。制定咨询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咨询事项。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工作计划和进度并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咨询工作。4.4.2负责组成专项工作组,由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本项目咨询事宜;根据咨询工作计划,及时派出合同内容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入驻项目所在地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项目组人员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也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的,更换的人员应熟悉本项目背景、计划、执行情况等,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应人员的资历;如因受托方更换人员影响项目的执行,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4.3本项目负责人,代表受托方联系和实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接受和签收委托方提供的咨询工作所需的背景情况、资料、目标、数据及具体要求等,收集、了解潜在投资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就招商工作进行调研;4.4.4咨询工作结束后,负责整理全套资料,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六套完整的资料档案;4.4.5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L4.4.6服从委托方工作任务的调配;5、合同总价5.1合同总价为肆拾柒万伍仟元。5.2该合同总价为实施委托项目约定范围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受托方人工费用(包括人员的交通、伙食、住宿以及根据需要外聘专家)、办公费用(含项目人员办公车辆费用、办公设备、房租等)、管理费用、利润、税费以及因受托方工作不当引发的相关处理费用等。5.3受托方不因咨询服务需求变化、物价、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周期等任何因素变动而对咨询服务费进行调整。5.4合同执行过程中,在上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如委托方决定不再执行下一阶段合同,则委托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下一阶段的费用,受托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35.5咨询工作服务时间为:5.5.1需完成本项目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竣工环保验收及生态跟踪监测服务,并提供全部正式的验收报告,直至验收通过。5.5.2、具体进度满足甲方总体筹划的要求。6、合同款的支付6.1签订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6.2工程完工,编制完成并提交《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初稿后,支付合同价的40%;6.3完成所有服务内容,通过环保验收,编制并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监理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报告》、《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生态跟踪监测报告》和《温州市洞头区海塘安澜工程(布袋岙二期标准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终稿后支付剩余30%的合同价款;6.4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及与应收金额等额的符合税收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6.5本项目采购人为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出资单位为温州市洞头区水库海塘和1水资源管理中心。受托方的服务进度在达到技术服务费各阶段支付要求后,须向温州市洞一头区水库海塘和水资源管理中心出具正式增值税务专用发票。7、违约责任除合同条款已有约定的违约处理外,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违约责任。7.1委托方违约7.1.1委托方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与受托方协商解决。7.1.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方自身原因,委托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受托方尚未开始咨询工作,受托方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合同款;如已开始咨询工作且实际工作量价款少于已付的合同款时,受托方应退还给委托方差额部分的合同价款;如实际已完成且通过委托方确认的工作量价款大于已付的合同款时,不足部分由委托方补齐。47.2受托方违约7.2.1合同生效后,受托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继续履行。如仍不履行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关系,并要求受托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委托方重新招标的费用、延误工期费用等。因受托方原因为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成果报告,导致工程延期的,延误工期费用处罚按1000元/天计算,罚没金额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7.2.2若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提交的咨询成果无法通过政府审批,委托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受托方必须遵照执行。(1)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编写,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受托方自行负责;(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委托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咨询单位,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受托方自行负责,并扣除受托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咨询费用。无论委托方采用(1)或(2)的解决方案,委托方有权视质量情况给予受托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违约金可从服务费中予以扣除。7.2.3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由于受托方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引起项目费用增加时,受托方负责赔偿损失。7.2.4受托方主要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能更换,因重大疾病治疗、司法处理及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更换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更换。除此之外确需更换,则按以下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受托方支付给委托方20000元/次违约金;(2)更换其他项目人员的,由受托方支付给委托方5000元/次违约金;并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历。7.2.5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天,延迟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如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总价10%的,则超过部分的费用也由受托方承担。如受托方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延迟达10天以上,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7.3如出现本合同9.1.3所述的合同提前终止,受托方不得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8、合同修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合同各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应理解为只是对补充修改所涉及部分的重新约定,不影响原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也不影响其优先次序。由于咨询服务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在开展阶段咨询时,如确有需要,合同各方将根据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但不得调整合同总价。9、合同暂停与终止9.1委托方的通知9.1.1委托方通知受托方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受托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59.1.2如果委托方认为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未收到书面满意答复,委托方将有权视情形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或委托方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向受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受托方时,咨询服务合同即行终止。9.1.3前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如委托方不再实施剩余阶段工作的,则委托方通知受托方本合同提前终止,受托方不得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9.2受托方的通知9.2.1在委托方不按合同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向委托方发出通知至少7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14天后,委托方仍不支付咨询服务服务费,受托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9.2.2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受托方不能负责任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受托方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9.3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但本合同9.1.3条所规定的除外。9.4如果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9.5如果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取得委托方同意后,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延长。10、风险与保险10.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10.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0.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0.4咨询服务工作开始前,受托方应为自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11、争议的解决1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在争议发生后60天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洞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11.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11.3协商、调解及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11.4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由合同双方协6商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应支付费用。12、合同语言合同的正式语言为中文。13、适用法律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14、合同生效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各单位的公章后合同生效。洞头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杭州海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T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Ae(签字)(签字)电话:电话:1318505668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301040160001557704日期:2024年7月22日日期:年月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监理和影响跟踪监测及竣工验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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