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2024)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600202400280001
招标项目名称: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
标段编号:
GC530600202400280001001
标段名称: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
招标人: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①建安工程费:下浮2.60%。②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下浮4.50%。
中标工期:
(1)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 (2)施工工期:各安装地点下达开工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工程任务(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项目经理/总监:
陈佳福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8-02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 盖章版.pdf
2024-08-02 15:46:57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1/合同编号:发包人: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合同签订日期:0044年_7月L日合同签订地点:巧家县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承包人(乙方):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以下简称“该项目”),已接受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其他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承包人在投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合同组成中具有优先解释权。3.签约合同价(暂估):1500万元。包含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其他费(包含但不限于交工质量评价、归档、专项验收等费用)。各项费用计算方法如下:(1)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3〕20号)规定的计取标准下浮优惠4.50%(注: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若发布与编制依据文件出现冲突时需按最新标准执行);设计费包含相应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承包人设计费不包含施工图审查费。工程设计收费计费基数与施工图预算相对应。(2)建安工程费:以国家和云南省的计价原则(详见附件4)为依据,根据最终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金额(不可竞争费除外,即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为计算基数下浮优惠2.60%作为建安工程费,除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况外,建安工程费不作调整。(3)线路架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土地征用、林木砍伐等费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农村电网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4号)的规定,由中标单位代赔代付,费用根据“代赔代付”协议据实结算。4.工程范围:1、滨江大道附属工程—1(检查站)永久性供电工程。2、巧家县北门居民区场平及基础设施工程—花园社区污水提升泵站永久性供电工程。3、北门安置点10KV供电永久接入七里110kV变电站线路新建工程。4、巧家县教师进修学校永久性供电工程。5、巧家县天生梁子移民安置区场平及基础设施工程—新华南路延长线工程路灯永久性供电工程。6、农林站所整合迁建和药山管护局工程项目永久性供电工程。7、安置区外生态修复工程—水生态科普园、鸟嗜植物生态修复区及大沙坝体育运动公园永久性供电工程。8、巧家县气象局迁复建项目综合业务用房工程250kVA箱变安装工程。9、巧家县国有土地及花园社区(花园小区)浸没影响安置区建设项目永久性供电工程。10、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和红绿灯系统工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交互建设项目永久性供电工程。11、县城国有土地及花园社区(花园小区)浸没影响安置区市政道路路灯永久性供电工程(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通知为准)。5.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陈佳福;设计负责人:丁航;施工负责人:鄢应坤;采购负责人:陈文杰。6.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设计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审批。(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现行相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1)设计工期:15日历天;(2)施工工期:自下达开工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工程任务(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10.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各施工区文明施工达到文明合格工地的标准。11.本协议书一式贰拾份,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拾份。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发包人(盖单位章)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654600: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单位):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1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79号电子邮箱:邮政编码:654600传真电话:0870-7129777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玉屏支行账号:24033201040000452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润城第一大道四幢15、16层0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电话:0871-63186728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账号:2502012009050611633合同订立时间:0004年7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巧家县3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参谈申报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成交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附件2: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发包人(全称):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承包人(全称):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确保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施工安全责任书。第一条权利和义务一、承包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二、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三、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五、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抽排水、土方开挖、支模板、扎钢筋、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必须分部分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报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六、承包人在开工前,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的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七、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八、承包人的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九、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封闭围挡),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建筑垃圾、噪音、振动和强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十、承包人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十一、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用具及配件,必须具备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使用前必须进行查验,同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报发包人安全部门存档。对超过使用时间、保质时间的应及时停止使用或报废。十二、承包人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时,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使用,同时向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十三、承包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对下属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情况必须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十四、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十五、承包人必须建立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项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十六、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工程零死亡。第二条违约责任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误工、停工、返工,所产生的一切政治、经济、名誉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本工程安全责任书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四条本合同一式贰拾份,甲方拾份、乙方拾份。委托人(公章):金沙江白到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资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单位):巧家县资星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队心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04年7月1日70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云南省监察(厅、局、室)印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发包人: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工程名称: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资来源:投标形式:公开√邀请□直接发包□竞争性磋商□合同价:暂估价1500.00万元建设工期:45天建设地点:巧家县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合理最佳低价定标形式:当场□隔日√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贰拾份:甲方拾份、乙方拾份。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公章):金沙江臼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院服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单位):巧家县奇量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小w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云南电力设咨调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4年7月|日74附件4: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1、编制依据与配套定额计价模式:定额计价模式,计价中包含但不限于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迁移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编制基准期价差、设备购置费、利润、税金及应承担的风险等全部费用。定额人工、建筑机械、安装定额材机价差: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最新的价格水平调整的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3〕20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若发布与编制依据文件出现冲突时需按最新标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发布的相关费用文件。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下:(1)沙石料、钢筋、水泥的材料价格首先以监理人签发开工令当月的《昭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中的营改增版巧家县基价确定,巧家县基价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昭通市基价确定。无法通过《昭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中的营改增版巧家县基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昭通市基价确定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五方通过询价确定。(2)本工程涉及使用的电力设备、专用材料:导线、电缆、铁塔的材料价格采用签发开工令当月的《昭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中的营改增版巧家县基价确定,巧家县基价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昭通市基价确定;其余电力设备、专用材料价格参照签发开工令当月的《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为基价执行。若以上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五方通过。附件5:三项费用“代赔代付”协议发包人: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由承包人完成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工程青苗赔偿费用、林木砍伐费用和征地占用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全部工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现就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工程三项费用“代赔代付”专项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人完成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工程三项费用“代赔代付”专项工作,以及赔付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并与发包人办理专项结算;地上青苗及附作物一次性补偿协议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与三项费用被补偿人签订。二、发包人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承包人费用:按三项费用的补偿标准执行规定,超过该标准的费用,经发包人书面审核同意后计列,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三项费用“代赔代付”协调费用=审定的三项费用总额×5%税金=(据实审定的“三项费用”+三项费用“代赔代付”协调费用)×9%三、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第三批次)工程三项费用进行核实并接受第三方审查(结算审查单位),审查通过根据合规合法的财务票据等赔付资料,据实结算三项费用、“代赔代付”协调费用。四、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签字盖章完备的三项费用赔付资料(主要包括:有效的赔付标准文件、地上青苗及附作物一次性补偿协议原件、地上青苗及附作物一次性补偿明细表原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收据/收条原件、赔付前后照片等),整理成册后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五、支付时间:工程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七、在赔付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标准进行赔付、或超出本协议约定三项费用应赔付范围实施赔付者,由承包人完全承担该部分赔偿费用,同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八、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拾份:里方拾份、乙方拾份。委托人(公章):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1承包人: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力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单位):巧家县奇星共业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心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云南电力设讯咨询烧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5301000184签订日期:004年7月1日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永久性供电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