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482000202402000034A_001
二、合同名称: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482000202402000034
四、采购项目名称: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158号
联系方式:13953484706
供应商(乙方):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联系方式:137910582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设计服务
/
1
223.32
223.3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采购合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0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二次).pdf
合同扫描件.pdf
GF—2015—0209合同编号:DZSYCGC-2024003700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全称):山东省城建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二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禹城市北城区易涝区域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二次)2.工程地点: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3.项目规模:工程主要为行政街(含)以北、迎宾路两侧易涝区段整治,包括配套排水管道工程建设13.5公里,河道清淤及驳岸整理5.23公里,涵闸、提排泵站工程2处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工程测绘、前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及后续设计跟踪服务全部工作内容,须提供前期报批报建所需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报批工作。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工程测绘、前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及后续设计跟踪服务全部工作内容,须提供前期报批报建所需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报批工作。三、工程设计周期设计服务期限:30日历天。质量标准:合格,满足相关行业规范及招标人要求。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工程审计结算价的1.3%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施工图图纸交付后支付合同额的70%,剩余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裴长军。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柳许亮。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设计人各执叁份、代理机构壹份。发包人: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山东省城建设计院(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禹城市市中路158号地址:济南市经四路488号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时间:2024年8月1日时间:2024年8月1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裴科长;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永久。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裴长军;身份证号:;职务:科长;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报批报建、审查、备案、许可等手续及提供所需一切相关资料,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验收及变更等相关问题。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柳许亮;执业资格及等级:高级工程师证书;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单位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承担合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设计质量负终身责任。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组配备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其他配备人员如果更换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否则更换1人支付合同额3%的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根据发包人要求驻场,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到场的,发包人将按成交金额的2%(一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若拟派项目负责人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处以合同金额2%(一次)及以内的罚款。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设计人须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满足发包人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满足发包人要求。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执行通用条款。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执行通用条款。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满足附件1要求。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日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的成果文本一式8套(包括报告的电子文档,如因发包人需求增加成果文件数量时,按发包人需求提供)。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0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20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提前3天提出要求,设计人予以配合。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立即开始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按费率结算。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施工图图纸交付后支付合同额的70%,剩余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无息付清。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报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中标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成果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应收价款的2%,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延误超过10天,招标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方赔偿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20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1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德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提升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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