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2024)
公告内容:
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2022-2024年度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JM2022-A022
二、合同名称
2022-2024年度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JM2022-A022
四、项目名称
2022-2024年度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副楼3楼
联系方式:0750-3831932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地址:null
联系方式:0750-316848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公务用车保险
1(项)
41,300.00
41,300.00
合同金额: 41,300.00元,大写金额:肆万壹仟叁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附楼3楼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2024年08月02日
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2022年06月24日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2022-A022)的中标结果和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服务协议:一、保险标的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车辆。二、保险险种公务用车基本投保险种分别为:1、机动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全车盗抢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5、玻璃单独破碎险;6、不计免赔特约险;7、自燃损失险。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保险费优惠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不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能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3)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1)、(2)点规定的价格)。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2.附加险保险金额。A: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由乙方与车属单位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B: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由车属单位和乙方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的保险车辆以核实载客数为限。C: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按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保险条款规定执行。3.保险费优惠:严格按照乙方投标时所承诺的保费优惠系数65%执行。四、保险费结算乙方应向车属单位出具正规保险发票和保单,车属单位在收到资料后10天内将款项划付给乙方,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出具经车属单位签名并盖章的《投保单》、《车辆投保清单表》及保单复印件,以便甲方进行监管。五、服务承诺乙方须严格遵守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条款执行。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将公务用车在中标保险公司范围内投保,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2.乙方必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并切实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中标后服务计划”及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七、争端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江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按相关法有限公司1律法规处理。八、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十二、本协议一式多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冯锦委托夜理人地址:地址:DET电话:电话:签约时间:2022年7月1日签约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江门市市区公房管理中心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2022年06月24日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2022-A022)的中标结果和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服务协议:一、保险标的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车辆。二、保险险种公务用车基本投保险种分别为:1、机动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全车盗抢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5、玻璃单独破碎险;6、不计免赔特约险;7、自燃损失险。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保险费优惠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不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能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3)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1)、(2)点规定的价格)。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2.附加险保险金额。A: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由乙方与车属单位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B: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由车属单位和乙方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的保险车辆以核实载客数为限。C: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按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保险条款规定执行。3.保险费优惠:严格按照乙方投标时所承诺的保费优惠系数65%执行。四、保险费结算乙方应向车属单位出具正规保险发票和保单,车属单位在收到资料后10天内将款项划付给乙方,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出具经车属单位签名并盖章的《投保单》、《车辆投保清单表》及保单复印件,以便甲方进行监管。五、服务承诺乙方须严格遵守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条款执行。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将公务用车在中标保险公司范围内投保,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2.乙方必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并切实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中标后服务计划”及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七、争端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江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按相关法有限公司1律法规处理。八、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十二、本协议一式多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冯锦委托夜理人地址:地址:DET电话:电话:签约时间:2022年7月1日签约地点:广东省江门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