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运维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16708420241810
二、合同名称:2024年信息化运维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40301172763-15098825
四、项目名称:2024年信息化运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金业路399号
联系方式:50325566
供应商(乙方):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岩峰(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588566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信息化运维
数量: 1.00
单价(元): 4780036.8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全面负责浦东新区公路管养平台软硬件系统的状态检测、故障分析、调配保修、更新升级等技术服务性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做好日常运维及巡检工作。保证平台系统的高效、稳定、可靠的运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服务标准: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4780036.8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信息化运维的合同(11N42516708420241810).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42516708420241810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乙方: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地址:金业路399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135电话:50325566,电话:021-58856638传真:,传真:联系人:项目采购(经办),联系人:朱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2024年信息化运维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1.1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金额、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4780036.8元整,大写:(肆佰柒拾捌万零叁拾陆元捌角)。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期限。本项目运维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2.3服务地点本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地点:本项目维护场所分为内场和外场,内场机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业路399号(硬件及网络设备);外场监测及监控设备分别位于S20段、中环浦东段、华夏高架路、航津路、五洲大道等共计400多个维护点位。2.4运维工作的要求:2.4.1乙方提供365*24小时技术服务,其中驻场维护工作为365天每天8小时,其余时间提供电话机及网络服务。并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软硬件提供至少5名现场技术人员的驻场维护保障(具体以乙方投标文件为准)。2.4.2乙方应按照甲方运维例会制度要求,固定人员(A/B角)、准时参加、提交齐全的与会资料。并配合甲方提供浦东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运行的数据。配合甲方提供硬件维护各项巡检、维修、保养、培训记录、各项技术文档等资料。2.4.3乙方应熟知公路管养平台及各子系统同硬件设施分布及网络拓扑图,还应充分了解金业路399号内场机房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登录方法和配置参数,能够根据甲方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系统各项配置及网络访问策略,并配积极配合业主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和各项信息化系统调研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各项材料汇总整理汇报等相关工作。2.4.4乙方在运维期内对该项目内信息系统负有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责任,乙方须按照保密协议要求使用、存储、处理该项目所涉数据,不得篡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该项目所涉数据。(详见附件一)2.4.5乙方在巡视、应急抢修施工过程中需合法、合规完成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并严格落实好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制度要求,做好施工交底及安全文明教育,遇到应急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甲方知悉并配合甲方做好后续工作。2.4.6本项目涉及内场硬件系统及管道线缆、外场硬件系统、下立交监控及情报板、桥下空间监控系统详细运维要求和内容见采购需求。2.5组织承诺及要求1)项目经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针对性地组建本项目维护团队,维护团队包含:项目管理人员、网络工程师、硬件工程师,相关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维护工作经验。2)设立专用的服务热线,由专业工程师提供24小时受理。3)相关维护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如采购人对维护人员在技术水平或服务态度方面不满意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维护人员。2.6技术承诺及要求1)乙方购买维修作业时需要更换的配备设备、配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完整的技术资料;2)乙方的运维技术人员将定期备份网络系统中的重要数据,备份的资料(软盘、光盘、文档等)应视为商业机密,妥善保管。3)乙方提供完善的系统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尽可能减少设备故障引起的系统停机时间。4)乙方接到报障后,15分钟内提供技术响应,视情况需要,可1小时内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5)UPS电池每隔三个月放电一次。6)对于一般性故障(不影响基本业务功能),2小时内予以解决;7)对于重大性故障(系统整体停机),12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恢复基本业务功能,故障全面解决后24小时内,提供故障分析报告;8)遇突发事故,迅速赶到现场以最快速度排除故障,对无法修理的部件及时更换,把可能存在的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防止重大故障的发生,保证通信线路畅通、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修复,须及时向业主方说明原因,并尽快修复,投入使用。2.7安全文明施工责任要求:若乙方在运维过程中没有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甲方应及指出相关问题将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乙方落实整改要求;若乙方在运维过程中发生施工措施不到位、违章野蛮施工、或工人缺乏教育和专业技能导致发生触电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甲方有权力提出解约,突发事故造成相应的民事后果和赔偿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详见附件二)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维护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维护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维护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维护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维护服务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甲方和乙方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7.2.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2)乙方运维满6个月且中期评审通过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3)项目验收通过并结合季度考核情况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注:每次付款具体金额以当年预算审批金额为准,如有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结算尾款)7.3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维护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8.5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维护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维护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维护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维护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维护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维护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根据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价格。10.2.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维护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10.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4.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16.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3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1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9.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保密协议书》、《安全责任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联系人:项目采购(经办)联系人:朱骏日期:2024-07-31,日期:2024-07-3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技术服务保密协议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鉴于乙方在参与2024年信息化运维项目提供维护服务(以下简称“本次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乙方会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为维护甲方技术合作保密的正当权益,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署本保密协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对建设和维护过程中获悉的甲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第一条保密信息范围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在参与2024年信息化运维项目提供本次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或乙方可能接触到的与甲方和/或本次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账号密码和其它信息。但是,保密信息不应包括如下信息:(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公众合法公开的信息;(2)乙方已合法知悉且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3)根据法律要求或国家机关的指令所披露的信息,但乙方应当于披露前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尽快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同时前述披露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指令的最低披露范围之内。第二条保密义务1.原则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保密信息带离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场所。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执行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3.乙方对经甲方书面允许后带离的保密信息和通过记忆得知的保密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本项目的实施无关的乙方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等。4.如果乙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司法判决或裁定的要求而发生的,则乙方应在透露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5.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本次服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技术资料,并删除全部电子技术资料,且应当向甲方出具一份乙方负责人签署的声明确认该删除确已完成。第三条非权力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乙方为实现合作目的之外的有关该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乙方不得以保密信息为基础,进行研究分析后,撰文发表或开发产品供第三方使用。乙方仅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第四条违约和赔偿1.乙方若发生违反本保密协议的情形,则无论乙方故意与过失,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漏及扩散,还应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2.乙方若发生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第五条一般规定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代表签署,否则不成立。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当事人双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约定,该替代的约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3.甲方无义务保证向乙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除非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甲方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因甲方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甲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乙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4.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七条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自合法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甲方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第八条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技术服务保密协议》之签署页)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为做好维护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护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安全责任协议:一、乙方负责维护工作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二、甲方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项目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和要求,并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项目安全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文明工作的检查和定期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四、凡在维护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护维修工作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加强对全体维护维修人员安全作业、文明工作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涉及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护维修工作安全。七、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八、乙方在维护维修过程中或往来作业现场路途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工程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其负责由乙方承担。九、本协议书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项目合同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本页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运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