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拼接屏采购合同公告(灵武市公安局2024)
【合同详情】
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大屏更换大屏显示器项目
一、合同编号:20240805HT(YC)000004
二、合同名称: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大屏更换大屏显示器项目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大屏更换大屏显示器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灵武市公安局
地址:灵武市怀远路一号灵武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9514771008
供应商(乙方):宁夏雷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宁夏众一帕克中心A座8层805号
联系方式:135195076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拼接屏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浙江丰视
主要标的数量:6
主要标的单价:4950
合同金额:2.97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灵武市公安局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0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大屏更换大屏显示器项目的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20240718DD(YC)000019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更换大屏显示器采购合同项目名称:灵武市公安局指挥大厅更换大屏显示器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YC)002977订单编号:20240718DD(YC)000019采购方式:宁夏政府采购网上直购项目2采购单位:灵武市公安局供货单位:宁夏雷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509612555第1页采购合同采购方:灵武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宁夏雷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宁夏政府采购网上直购项目委托编号:2024NCZ(YC)002977、订单编号:20240718DD(YC)000019的“成交确认通知书”,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总金额:1.甲方采购品目及合同总额: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元)液晶拼接屏浙江丰视FSL550UCM-FSE6块4950297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0)R此价款包括采购品目中液晶拼接屏价款及包装费、运输费和伴随服务费以及供货相关的各种税金等全部费用。乙方确认,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认可导致本合同总金额发生变化,否则甲方无须再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条】交货方法、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1.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合同次日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所订购的货物安装交付给甲方。货物所有权自货物到场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乙方所有。货物运输及安装调试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72.交货地点:里方指定。【第三条】产品包装和保管:1.合同产品均由生产厂家包装,适应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重要部件应采用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要求。2.因乙方委托的承运人原因,导致合同产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由乙方自行解决。3.合同产品的风险在合同产品经甲方及有权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且办妥交接手续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第2页【第四条】产品验收1.甲方初步验收时仅就产品的数量、外观及是否具有合格证明等进行查验,不负责质量验收,具体质量验收是否合格,以产品交付后对质量有异议时经甲方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为准。2.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到货地点,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不视为乙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如因此造成其它与本合同产品关联的后续合同延误的,乙方应就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甲方验收后,发现产品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产品交付过程中,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采购品目及要求对产品的品牌、外观等参数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上述验收程序中产品按规定必须经有权部门验收的,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作为产品验收符合要求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5.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乙方必须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报告单》并签名、加盖单位的公章,由甲方保存。6.产品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乙方可为甲方单位免费提供产品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产品及系统指导,以提高和完善乙方的售后服务能力,并协助甲方快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确保产品的技术问题的解决。【第五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双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双方应签署书面文件,在产品到货开箱验货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规定。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六条】付款方式1.当乙方忠实地履行了本合同,并向甲方提交了付款所必须的凭证和相关文件,甲方及有权部门对乙方所提供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即¥:29700.0元(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乙方对公账户信息第3页户名:宁夏雷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宁夏银行中山支行帐号:20000140200009608【第七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供货的,乙方从应交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期10日仍未交付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费用。3.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品牌、规格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等补救措施,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时,乙方应据实赔偿甲方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乙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5.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此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第八条】保修期、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1.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售前技术培训、售后保修服务,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产品经甲方及有权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36个月。质保期自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生效,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质量保修服务(人为因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并按国家及有关行业规定进行质量“三包”。2.质保期内,如产品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如在15内无法维修,影响甲方工作,则由乙方免费为甲方更换大屏模块。3.保修期外,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可负责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备注:提供产品务必与甲方指挥中心八楼现有大屏设备模块无缝对接,达到使用效果,如不能对接,甲方有权自行中止协议。【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全新、质量优良、设计先进合理、材料及工艺无缺陷,数量无短缺。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承第4页诺高于国家标准的乙方标准。3.乙方保证合同项下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对制造商的要求。4.备装箱清单、整套操作、维修手册及品质证书,需妥善包装并随产品一同发运。5.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部件,而使合同产品停运或推迟安装或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安装费用,如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应确保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第十条】通知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电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3.合同送达条款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甲方住所地:灵武市公安局;指定联络人:赵磊;联系方式:0951-4771008;乙方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宁夏众一帕克中心A座8层805号指定联络人:陶立联系方式:15509612555【第十一条】合同相关文件1.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等;乙方提供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以及相关的承诺函件等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指定人员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以上资料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未提供上述文件或未加盖单位印章的视为本合同未生效。第5页【第十二条】其它1.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2甲方在乙方备货期间,应落实具体、准确、安全的安装位置,避免二次迁移,如有发生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安装期间甲方配合乙方,为乙方安装提供便利条件。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信息机密。5.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附件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E91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双方签字甲方:灵武市公安局1甲方代表(签字):哈学一期:2024年8月4日乙方:宁夏雷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HAI乙方代表(签字):陶立日期:2024年8月4日-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液晶拼接屏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